014172911/2026-00038
市政府文件 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04-28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常政发规字〔2026〕5号

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时间: 2026-04-30 15:44 来源: 常熟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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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印发《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26〕5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为进一步规范城乡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结合我市实际,研究制定了《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28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常熟历史文化名城的整体保护与合理利用,继承和发展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传承江南水乡文化基因,保护“七溪流水皆通海,十里青山半入城”的独特城市格局风貌,根据《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江苏省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历史文化名城相关规划、建设、保护、管理、利用等,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应当遵循保护优先、应保尽保、科学规划、合理利用、协调发展的原则,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保护的关系,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可持续性。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加强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的领导,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建立多元化的资金保障机制。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名城保护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解决名城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资规、文体旅(文物)、住建(名城办)、发改、财政、交通、农业农村、水务、民政、应急、消防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保护工作。

第六条各镇(街道、开发区)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本辖区内历史文化保护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常熟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分为市域和历史城区两个层次,历史城区是名城保护的重点区域,严格保护历史城区“七溪流水皆通海,十里青山半入城”的山水城格局。整体保护和延续历史城区历史格局与传统风貌,重点保护历史文化街区及传统街巷,推进有机更新与城市修补。

第八条常熟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内容主要包括:

(一)市域范围内的自然山水格局,以及与历史文化密切相关的风景名胜、地貌水系等自然遗产与景观环境;

(二)历史城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街区和不可移动文物、历史建筑、历史地段,与工业遗产、农业文化遗产、灌溉工程遗产、非物质文化遗产、地名文化遗产等保护对象;

(三)反映历史风貌的古城墙、古井、遗存构件、遗址、古树名木等历史环境要素。

第九条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保护名录需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位置、形成时间和历史价值、文化价值、艺术价值、科学价值等内容,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市人民政府依法公布历史地段、历史建筑等保护对象名录,并设置保护标志,建立保护档案。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移动、涂改或者损毁保护标志。

第十一条市住建局(名城办)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街区相关保护规划。各镇(街道、开发区)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相关保护规划。市资规局组织编制古城详细规划。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名城、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等自批准公布之日起1年内,应编制完成相应的保护规划。

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向社会公示,广泛征求专家、公众和有关部门的意见,进行科学论证。

第十三条编制保护规划,应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明确保护重点和保护措施。

第十四条经依法批准的保护规划,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同意后方可修改,修改后的保护规划按照原审批程序报送审批。

第十五条从事建设活动,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不得损害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十六条城乡建设中应当依法落实基本建设考古前置制度,建立历史文化遗产保护提前介入城乡建设的工作机制,在项目的立项、规划、建设中做好保护对象及其整体环境的保护和管控工作。

第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公共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应报规划审批、许可部门批准,批准前应征求市文体旅局(文物局)和住建局(名城办)的意见。

第十八条市域范围内的各单位应依法履行安全职责。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加强安全管理和设施建设,提升各类保护对象的安全防控能力。

第十九条对历史建筑进行修缮、保养时,应依法开展相关工作,保护历史价值信息,保持原有风貌环境,并按照《常熟市历史建筑保护办法》相关要求开展审批。

第二十条加强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传承,在妥善保护的前提下,鼓励和支持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地段内保护对象进行合理利用,向社会开放。活化利用行为应符合保护规划要求,注重整体风貌保护规范利用。

第二十一条单位和个人在符合结构、消防等安全要求和保护规划的前提下,可以依法通过以下方式合理利用历史文化资源:

(一)开展地方传统文化研究、民间艺术表演活动;

(二)制作、展示、经营传统手工业;

(三)开办文化客栈、民宿、特色餐饮等;

(四)建立中小学生教育体验基地;

(五)其他有利于保护和传承的利用方式。

第二十二条市文体旅局(文物局)、住建局(名城办)等部门,各镇(街道、开发区),应当加大宣传推广力度,组织开展传统节庆活动、纪念活动等形式多样的文化主题活动,创新表达方式,以新闻报道、电视节目、纪录片、短视频等多种形式引导公众参与历史文化保护工作。

第二十三条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各方主体以捐赠、资助、提供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探索在保护优先前提下的综合改善和活化利用路径。

第二十四条对在历史文化保护传承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予以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提出历史文化保护意见和建议,并对破坏历史文化资源的行为予以监督和举报;发现有保护价值的街区、建筑物(构筑物)、各类遗存等,鼓励及时向历史文化保护主管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规定的,从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有关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发现违法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有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处分。

第二十七条市域范围内涉及的文物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与管理等工作,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2026年6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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