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72911/2026-00034
市政府文件 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04-16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
常政发规字〔2026〕4号

市政府关于公布常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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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关于公布常熟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通知

常政发规字〔2026〕4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维护被征地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切实做好土地征收工作,根据《省政府关于公布江苏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最低标准的通知》(苏政规〔2025〕5号)有关要求,经省政府批准,结合我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情况,现决定调整我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由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组成,不包括法律法规规定用于社会保险缴费补贴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我市划定两个区片,其中区片Ⅰ范围为虞山街道、常福街道、莫城街道、琴川街道;区片Ⅱ范围为碧溪街道、东南街道、海虞镇、梅李镇、辛庄镇、古里镇、支塘镇、沙家浜镇、董浜镇、尚湖镇。

二、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区片综合地价执行标准调整为:

区片Ⅰ为每亩71000元,区片Ⅱ为每亩70000元,具体如下: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区片Ⅰ和区片Ⅱ分别为每亩36000元、35000元;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区片Ⅰ和区片Ⅱ均为每人35000元。

三、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参照所在区片征收集体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0.7倍执行。涉及征收依法取得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应当按照同地同权的要求,采用宗地地价评估的方式确定补偿标准。

四、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按照省、市出台的有关文件执行。

五、征收飞地按该地块所在区域的综合地价标准执行。

六、各地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征地范围、征地程序、征地补偿标准,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切实做好征地补偿安置工作。在实施土地征收工作中做好新旧标准的衔接及相关法律风险的防范化解。各地相关部门要通力协作,加强对征地补偿安置工作的管理,切实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农民合法权益,确保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

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常熟市人民政府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内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的实施。自2026年1月1日起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农用地区片综合地价,按照上述标准执行。

 

附件:常熟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6年4月1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附件

 常熟市征地区片范围及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县(市、区)

 

区片编号

 

征收集体农用地

征收集体建设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征收集体未利用地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区片范围描述

 

区片综合地价

(元/亩)

其中土地补偿费

(元/亩)

其中安置补助费

(元/人)

常熟市

 

Ⅰ

71000

36000

35000

71000

49700

虞山街道、常福街道、

莫城街道、琴川街道

Ⅱ

70000

35000

35000

70000

49000

碧溪街道、东南街道、

海虞镇、梅李镇、辛庄镇、古里镇、支塘镇、沙家浜镇、董浜镇、尚湖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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