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科室,下属事业单位:
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文件规定和上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结合当前我局实际工作需要,经清理,决定对《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才开发基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对《常熟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等10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宣布失效,《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等3件行政规范性文件继续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请认真贯彻执行。
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告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9月25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附件:1.常熟市财政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2.常熟市财政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3.常熟市财政局宣布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常熟市财政局
2023年9月26日
附件1
常熟市财政局决定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常熟市科普经费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2〕370号)
二、《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才开发基金项目经费会计核算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常财规〔2013〕1号)
三、《关于印发<常熟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3〕10号)
附件2
常熟市财政局宣布失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常熟市职工子女医药费用补助暂行办法》(常财社〔2006〕143号)
二、《关于印发<常熟市镇村河道疏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3〕3号)
三、《关于印发<常熟市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3〕13号)
四、《关于印发<常熟市农田水利设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常财规〔2014〕3号)
五、《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的通知》(常财规〔2016〕1号)
六、《常熟市家庭贫困精神病患者住院费用补助办法》(常财规〔2016〕2号)
七、《关于印发<常熟市法律援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6〕3号)
八、《关于印发<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7〕6号)
九、《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中失信行为分类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7〕7号)
十、《关于印发<常熟市社会组织和社区治理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9〕1号)
附件3
常熟市财政局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关于印发<常熟市市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库〔2011〕403号)
二、《常熟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常熟市预算绩效管理委托第三方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4〕5号)
三、《关于印发<常熟市中小学教师培训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常财规〔2015〕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