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69——劳动者故意或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时间: 2022-10-18 15:13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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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简介

被申请人李某系申请人某客运公司员工,双方签订《出租车经营合同》及《劳动合同》各一份,合同约定:“被申请人因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失的经济赔偿,均由被申请人全部承担”。某日,被申请人驾驶的出租车与郑某驾驶的轿车相撞,致两车损坏以及乘客潘某、轿车驾驶员郑某受伤。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被申请人李某因逆向行驶(超过双黄线超车),应负事故的全部责任。2015121日,该起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处理完毕,扣除保险理赔费用后,申请人某客运公司向乘客潘某支付损失赔偿合计95696元。申请人以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存在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失为由提起劳动仲裁,要求被申请人依照合同及协议约定,支付申请人损失赔偿金95696元。

二、处理结果

被申请人李某按照40%的比例对交通责任事故中给申请人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向申请人某客运公司支付赔偿金38278.54元(95696.36*40%)。

三、案例点评

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各自的义务。劳动者在履行职务行为过程中给用人单位造成的损失,劳动者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应当综合考虑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和劳动者的过错程度予以确定。法律具有教育作用,案例中归纳出的裁判规则亦具有指引作用,劳动者重大过失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具有双重身份,厘清双方各重身份时的权利义务,权责担当是我们处理该类案件的关键。过分免除劳动者加害者身份时的责任及过分苛责用人单位的管理者身份时的管理义务都将造就畸形的劳动关系形态。通过合理的责任分配,我们希望传递给用人单位的信息是加强企业管理、完善规章制度、细化工作流程、注重保险分担。希望传递给劳动者的信息是职务行为并不是护身符,履职过程中也应当严格遵守各项法律法规及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严重不负责任的工作态度会遭来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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