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60——不当调岗致劳动合同解除应赔偿

时间: 2019-07-19 09:01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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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张某于2009年12月1日进入某汽车零部件公司工作,岗位为生产线挤出线长。2017年3月6日公司对张某进行调岗,先后将其工作岗位调整为装配操作工、后道操作工,待遇保持不变,张某均予以拒绝。2017年3月15日汽车零部件公司与张某解除劳动合同,解除理由为张某平时工作表现不理想,并在接待陪同客户时出现重大过失,公司据此对其进行调岗时拒不予服从,该行为属严重违反劳动纪律。后张某申请仲裁,要求汽车零部件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公司并无证据证明张某确有不胜任工作岗位的情形,同时对张某的岗位调整虽然工资待遇保持不变,但职位已从线长调整为一般操作工,不仅实际影响了张某的工作条件和工作内容,也对其社会声誉产生负面影响,公司的调岗不具有必要性、合理性。汽车零部件公司据此解除张某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最终裁决公司支付张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二、典型意义

在生产经营过程中,用人单位调整劳动者岗位具有普遍性和经常性。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存在随意调岗的行为,一旦劳动者拒绝配合,便以严重违纪或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对该类争议案件的界定和评判,既要尊重用人单位的用工自主权,更要保护劳动者依据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享有的工作岗位权利,综合对调岗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判断,切实保护劳动者权益。

基于法律规定的用工自主权,用人单位享有对劳动者的岗位适当调整的权利。如果工作岗位的调整确属生产经营所需要,没有通过调岗达到变相辞退劳动者的主观恶意,调岗前后工资待遇亦基本相当,调岗的结果也能为社会一般观念所接受,对此,劳动者应予以配合、服从。劳动者拒不服从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相反,权利不可滥用,随意调岗并对不服从调动的员工解除劳动合同,将会承担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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