蒋伟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规范创新创业载体电费定价,优化营商环境、提升部门履职效能的建议”已收悉,首先,衷心感谢您对我市创新创业载体规范运营、优化营商环境以及部门提升履职效能的关心与支持。收到建议后,我局高度重视,开展专题研究。现结合我市相关实际,就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电价是重要经济杠杆,而目前,对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转供的模式已成为价格政策落地的“最后一公里”。创新创业载体是我市培育新质生产力、推动产业转型升级的重要平台,是电力供应平台企业生存发展的基石,违规加价破坏价格信号传导,干扰电力资源配置与惠企政策效果。我局始终将转供电价格监管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点工作,持续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众创空间等转供电主体收费行为,确保惠及终端用户。
一、主要工作措施
(一)全面摸排信息,充分掌握情况
近年来,我局重点覆盖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等各类转供电主体,采取“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与专项抽查相结合、实地核查与台账核验相结合的方式,通过综合监管、投诉举报处理、专项摸排等工作形式,收集整理转供电主体及终端用户的信息。重点排查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的行为,紧盯到户电价标准、损耗费收取、公区用电分摊是否合理合规。
(二)加大宣传引导,强化政策认知
组织多种形式的政策贯宣活动。各分局主动走进大型产业园区、商业综合体等转供电主体开展上门指导服务,通过召开政策宣讲会、发放提醒告诫函、在公共场所张贴公告等方式,向转供电主体和终端用户广泛宣传国家电价政策、价格法律法规以及转供电环节的相关规定,扩大政策宣传覆盖面,提高政策知晓率。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鼓励广大终端用户积极参与监督,及时反映转供电环节存在的问题。近两年来结合每年的法律三进活动,组织政策宣讲会,发放宣传资料,明确转供电收费政策要求,指导公摊能耗通过物业费、租金等方式合理解决,引导转供电主体强化价格自律,主动降费或转改直供,有效降低了企业用电成本,让其在公平的用电成本基础上参与市场竞争,提升企业发展信心。
二、目前转供电政策
《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市场化改革工作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1〕1008号)以及《省发展改革委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第三监管周期省级电网输配电价及有关事项的通知〉的通知》(苏发改价格发〔2023〕552号)要求,我省全面取消工商业目录销售电价,放开用电价格,但转供电主体仍应当在进入电力市场购电或由电网企业代理购电后,按照以下两种收费方式中的一种收取电费:
一是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向终端用户收取电费,变压器和线路损耗通过租金、物业费、水电公摊等协商解决;
二是按照转供电主体市场交易到户电价(或电网企业代理购电的到户电价)顺加不超过10%的变压器和线路损耗,每月(或约定期限)向终端用户预收电费,年底(定期)进行清算和公示。
共用设施设备运行产生的电费及公共照明等费用,转供电主体应单独列账,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方式由全体业主分摊。共用电力设施设备日常维护保养费用、电工工资性支出、物业办公用电、停车场用电等应纳入物业服务费、租金、停车管理费等开支范围,不得通过收取用电服务费名义向终端用户重复收费。
三、下一步工作重点
我局将持续推进转供电价格政策贯宣及监管工作,将其作为优化营商环境、减轻企业负担的重点工作,持续规范商业综合体、产业园区、科技孵化器等创新创业载体收费行为,坚决打通电价优惠政策落地“最后一公里”。
一是持续深入宣传,强化政策解读。结合工作实际,通过我局公众号、市监常相伴小程序,结合各类法律贯宣活动,开展政策入企、规范到人的层进式宣传,专题解读政策规定,同时督促各转供电主体对其电费结算凭证、终端用户的分表用电量、电费分摊等信息做好公示,确保收费公开透明。
二是畅通部门协作,夯实监管依据。与发改、住建部门保持会商机制,对涉及的复杂疑难问题开展协助互查,提供政策支持,形成多维监督。协同探索“转改直”政策路径,对具备“一户一表”改造条件的载体,研究优化改造流程中的政策接口问题,源头减少转供电争议。推广技术监督工具,与电网企业宣传推广“转供电费码”功能,利用技术手段降低终端用户监督门槛和监管部门巡查成本,建立多方信息互通机制。
我市科创企业是经济发展的主力军,为其营造公平、透明、一流的用电营商环境,是我们工作的重中之重,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恳请您继续关注我市营商环境建设,多提宝贵意见,我们将认真吸纳、狠抓落实,全力服务我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6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