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布《2018年度常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常财综〔2018〕8号)

时间: 2018-06-27 15:19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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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财政局、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财政局,各镇财政分局,四个街道财政部门,市各有关部门:

为提高政府性基金政策透明度,加强社会监督,根据江苏省财政厅《关于公布2017年江苏省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综[2018]9号),苏州市财政局《关于公布〈2018年度苏州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的通知》(苏财预[2018]27号),结合常熟实际执行情况,我们编制了《2018年度常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8年5月31日)(以下简称《基金目录》),予以公布。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基金目录》中公布的7项政府性基金项目是截止2018年5月31日市本级在全市征收的基金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征收期限、资金管理方式等,应严格按照《基金目录》中注明的有关文件规定执行,严禁各部门擅自增加项目、提高标准、扩大范围。对于本通知发布后新增、调整、取消政府性基金等政策,统一按照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规定执行。

上级部门收取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未列入《基金目录》,其征收管理按国家相关文件执行。

二、各部门要严格贯彻落实本通知的规定,认真进行对照清理,取消不合法、不合理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对超过规定标准的要坚决予以降低,对扩大范围的行为要予以纠正。

三、本通知发布以后,原《关于公布〈常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截止2017年5月31日)〉》(常财综[2017]17号)同时废止。

附件:2018年常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常熟市财政局

2018年6月26日

2018年常熟市政府性基金项目目录                                  
序号 涉企负担 收费项目名称 征收标准 收费及资金管理文件依据 备注
1 水利建设基金 国发[1997]7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1]61号,财综[2011]2号,财综函[2011]33号、财办综[2011]111号,苏政发[2011]66号 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1)按规定提取和安排 市、县水利建设基金的来源为:市、县收取和分成的市政设施配套费提取3%,城建税中划出不少于15%用于城市防洪和水源工程建设,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提取部分 苏政发[2011]66号  
    (2)农业重点开发建设资金 国家、集体、个人非农业建设新征(拨)占用土地时缴纳,2400元/亩 苏政办发[1995]62号,苏政发[1991]148号,财综字[1998]143号,苏财综[1999]90号,苏政办发[2002]77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政办发[2002]115号,苏政办发[2002]137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苏政发[2011]66号 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免收
2 文化事业建设费 各种营业性娱乐场所和广播电台、电视台和报纸、刊物等广告媒介单位以及户外广告经营单位营业收入的3%,营改增试点行业按提供增值税应税服务取得的销售额的3%计征,省集中市县20% 国发[1996]37号,财税字[1997]95号,国办发[2006]43号,苏发[2001]14号,苏发[2001]74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财综[2012]68号,财综[2012]96号,财综[2013]10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25号、苏财综[2016]42号,财税[2016]60号、苏财综[2016]53号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中月销售额不超过2万元(按季纳税6万元)的企业和非企业性单位提供的应税服务免征。
3 教育费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3%,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国务院令第60号,国发[1986]50号,中发[1993]3号,国发[2010]35号,苏发[1994]6号,苏政发[1998]118号,苏财综[2002]92号,苏政发[2003]6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国办发[2011]45号,苏价服[2012]159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4 地方教育附加 我省境内所有缴纳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实际缴纳“三税”的2%,省定额集中 《教育法》,中发[1993]3号,国发[1994]39号,苏发[1994]6号,财综[2001]58号,苏政发[2002]105号,财综函[2003]12号,苏政发[2003]66号、苏政办发[2003]130号,苏财综[2005]26号,财综[2010]98号,苏政发[2011]3号,国办发[2011]4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6]12号、苏财综[2016]18号 在法律未作调整的情况下继续保留,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自2016年2月1日起,纳税的月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10万元(含10万元)以及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或营业额不超过30万元(含30万元)的缴纳义务人免征。
5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省集中市县5%。 《残疾人保障法》,财综字[1995]5号,省政府令1996年第78号,苏财综[1996]167号、苏价费[1996]461号、苏残劳[1996]16号,财综[2001]16号,苏财综[2002]20号,财综[2002]33号,苏财综[2002]92号,苏地税发[2006]262号,财税[2014]122号、苏财综(2015)2号,财税[2015]72号,苏财综[2017]2号,财税[2017]18号、苏财综[2017]17号 对安排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含30人)的小微企业,属于2015年1月1日后新注册登记的,自其工商登记注册之日起3年内免征;属于2015年1月1日前注册登记的,自2015年1月1日起3年内免征。自2017年1月1日起按苏财综[2017]2号文件执行
6 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城区75元/㎡,乡镇50元/㎡ 计价格[2001]585号、财综函[2002]3号,苏政发[1998]48号,苏价费[1998]286号、苏财综[1998]135号,苏政发[2002]105号,苏价服[2003]115号、苏财综[2003]37号(镇江),苏财综[2003]24号(统一南京市收取办法),苏价服[2006]225号、苏财综[2006]42号,苏价服[2006]472号、苏财综[2006]97号、苏价涉[1994]76号、苏财综[94]66号,苏办发[1996]19号,苏价服[2001]377号,苏价服[2004]4号、苏财综[2004]1号,苏价费[2009]291号、苏财综[2009]47号,国办发[2011]45号,苏价服[2012]159号,苏价服[2014]49号 对农民在建制镇规划区范围内建住房、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2014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免收
7 港口建设费 国内出口货物4元/吨,国外进出口货物5.6元/吨等。 国发[1985]124号,交财发[1993]456号,财综[2007]3号,财综[2011]29号,财综[2011]100号、苏财综[2011]97号,财综[2012]40号,财税[2015]131号,苏财综[2016]10号 收入的20%部分留地方。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注:加▲号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政府性基金项目。本目录为截止2018年5月31日执行的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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