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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资源规划局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件及材料管理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件及材料管理的通知

时间: 2024-01-03 14:24 来源: 常熟市资源规划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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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资规〔20242

各相关单位:

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工作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行为,提高规划审批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管理,根据城乡规划的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近年来规划管理过程中所反馈的意见和建议,现就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件及材料管理要求通知如下:

一、基本内容要求

本通知适用于我市行政区内的新建、扩建和改建建筑类建设工程,不适用于私有住房建设工程。工业、仓储项目可参照执行。

本通知实施主体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具体规划审批实施机关。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主管部门,按职责及相关文件要求对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结果开展事中事后监管。

本通知所指建设工程规划报建图件及材料,指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属于原有建筑物改建、扩建的,还应当提供房屋产权证明。

二、落实主体责任

(一)确保合法性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苏州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

(二)确保合规性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共同确保报建图件及材料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要求,并符合相应设计规范、标准、技术规定、政策文件等要求。设计单位应具备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资质,其中房建类应由注册建筑师主持设计。

(三)确保真实性、准确性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共同对报建图件及材料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确保填报指标与图纸的实际指标严格一致,纸质文件与电子文件严格一致,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提高报建质量

(一)提高报建图件质量

各设计单位应持证设计,落实主体责任要求,并做好对员工的培训,提高业务水平和专业技能,确保设计图件成果符合要求。基本内容为:

1、报建图件成果应符合《建筑制图标准》、《房屋建筑制图统一标准》、《总图制图标准》、《建筑工程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规定》等要求。

2、 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执行《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要求;

规划技术指标计算执行《常熟市实施<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版)之指标核定细则(2018年版)》要求;

日照影响分析执行《苏州市日照影响分析规划管理规定》(苏资规规〔20211 号)、《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苏州市实施细则之二“日照影响分析规则”(2018年版)》要求。其中常熟市日照要求应按中小城市确定,累计时间段按《江苏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2011 年版)确定;常熟地区参考经纬度为:北纬31°38′,东经120°44′。

3、报建图件成果的主要内容应包含封面、扉页、设计文件目录、设计说明书、设计图纸(专项分析图纸、技术图纸)、各专业专篇等。

其中专项分析图纸应含效果图(鸟瞰图、沿街透视图、日景效果图、重点区域提供夜景效果图等)、区位图、周边关系图(必要时)、彩色总平面图、控规及规划条件相符性分析图、功能分析图(根据需要绘制表示基本的功能分区)、分期建设图(必要时)、竖向设计分析图、交通组织分析图(各类出入口、各类交通流线、各类停车位布置位置及数量、充电车位等)、消防分析图、绿地计算清单及景观分析图、建筑密度计算图、日照影响分析图(必要时)、公共服务设施分布图(必要时)等;

技术图纸应含总平面布置图、坐标定位图及建筑单体平、立、剖面图等;

专业专篇应包含绿色建筑专篇、海绵城市专篇(必要时)、装配式建筑专篇(必要时)。

4、 对于建设规模较大、周边情况复杂确需分期建设的项目,建设单位(个人)可以申请分期建设。申请分期建设的,公共配套设施应先行报建及建设,首期报建时应提供整宗地的总平面图、分期建设示意图及首期建筑设计图纸,后续各期报建时应提供整宗地的总平面图及该期建筑设计图纸。

5、报建图件成果及材料按专业及其内容进行分类装订成册,各文字、尺寸、图线等应标注完整,做到图面清晰、简明、可读,并加盖有效期范围内的出图章、注册建筑师章、自审章、各专业负责人签字及单位公章。图件按A3图幅白图装订成册,一式三份,同时提供07版以下t3格式CAD电子图。

(二)实行“自审承诺制”

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共同落实主体责任,对报建图件及材料进行报前自审自查承诺,格式详见附件。所报建图件及材料一经受理,即默认已落实主体责任,已开展自审自查,已确认各项内容及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并符合报建要求。其中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着重对所报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及相关规范等要求开展自审自查。

如自查规划技术指标中的建筑面积(主要包括地上总建筑面积、地下总建筑面积、各幢建筑面积、各层建筑面积、各功能分区建筑面积等)、容积率(含计容建筑面积、不计容建筑面积等)、建筑密度、绿地率、建筑高度、退界距离、建筑间距、停车位数量等;市政管线覆土深度、水平净距、垂直净距等。

另对于实行告知承诺方式直接作出规划许可审批决定的项目,按《苏州市行政审批告知承诺制管理暂行办法》(苏府办〔2019207 号)文件要求执行,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严格落实办法管理要求。

四、强化监督管理

(一)强化双向沟通

规划审批实施机关应建立与建设单位(个人)联动的双向沟通反馈机制,及时沟通反馈建设工程规划报建进度情况,主动对接,靠前服务,集中研究报建过程中遇到的技术难点,切实有效推进项目审批,共同提高审批效率。

(二)强化事中事后管理

1、按承诺内容检查

规划审批实施机关可以委托第三方对建设单位(个人)提交的规划技术指标报建材料进行抽查复核,重点复核居住类、商业服务设施类项目。

经复核,若发现报送的规划技术指标不满足规划条件要求的,按照以下情形处理:尚未申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及时修正,修正后符合相关规范要求的,规划审批实施机关方可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已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个人)应当在开工验线之前完成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情形的,自然资源和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对建设单位(个人)进行处罚。

2、按许可内容建设

建设单位(个人)应当按照规划条件和规划许可内容进行建设,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内容尚未实施前提出申请,并明确必要变更理由。变更内容依法应当先经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同意的,建设单位(个人)在申请变更时,应当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变更内容许可前应作批前公示,必要时可采取听证会、座谈会等形式,听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若涉及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内容进行建设,或者利用失效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按法律、法规相应要求处理。

建设单位(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规划许可证一年内未办理施工许可证,且未申请延期或者申请延期未获批准的,相应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提出延期申请。

五、提升信用监管

根据《常熟市关于印发<在常熟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中引入“红黑名单”制度,实行失信联合惩戒的管理办法>的通知》(常建改办202026 号)相关规定,在建设工程项目规划审批中引入“红黑名单”制度,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应共同遵守。

(一)对存在下列行为的失信主体,列入“黑名单”实行失信联合惩戒:

1建设单位(个人)提供虚假项目审批、核准或备案信息,或者未依法将项目信息告知备案机关,或者已备案项目信息变更未告知备案机关的;

2建设单位(个人)应申请办理项目审批、核准但未依法取得审批、核准文件的;

3建设单位(个人)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的或者不按照批准内容组织实施的;

4建设单位(个人)未按照要求报送项目开工建设、建设进度、竣工等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的;

5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工程建设项目审批事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造成较大影响的;

6建设单位(个人)将未经验收的房屋建筑或市政工程交付使用,或逾期不办理验收备案手续的;

7其他严重违法违规行为。

(二)对列入“黑名单”的主体,在“黑名单”公布期,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1不再适用包括审批告知承诺制在内的各类工程建设审批优惠政策;

2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管重点对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3在申报政府资金支持、政府采购、招投标、生产许可、资质审核、融资贷款、市场准入、税收优惠、评优评先等方面予以一定的惩戒措施。具体惩戒措施由有关“红黑名单”行业管理部门依法依规制定。

对受到一般性处罚(通报、罚款、停工等)的项目单位,不限制其行为,给予纠错整改的机会。

(三)同时,建设单位(个人)作出不实承诺、违反承诺、报审图件及材料不符合“自审承诺制”相关内容且不满足规划条件要求,属于失信行为的,按照《常熟市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社会法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苏州市自然人失信惩戒办法(试行)》对建设单位(个人)、设计单位、注册建筑师惩戒。

本通知由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解释,并通知中所涉及的相关法规、文件等若有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常熟市建设工程规划技术指标报审表

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1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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