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镇(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局机关相关科室、常熟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进一步加强新就业形态劳动者权益保障,完善职业伤害保险制度,健全社会保障体系,推动社会保障事业高质量发展、可持续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现对《常熟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进行调整,请认真贯彻实施。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3年4月20日
常熟市新业态从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办法(试行)
为贯彻落实中央、省、市有关精神,根据人社部等八部门《关于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的指导意见》、江苏省、苏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十四五”规划、《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多渠道灵活就业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和《苏州市规范新业态劳动用工管理指引(试行)》等有关文件精神,为支持和规范发展新就业形态,切实维护新就业形态劳动者劳动保障权益,促进就业创业,结合常熟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参保对象
在我市从事出行、外卖、即时配送、同城货运、互联网营销师和家政等新业态灵活就业人员或其他符合条件的人员(年龄不超65周岁)。
二、参保方式
承办职业伤害保险项目的商业保险机构(以下简称承保商业保险机构)为保险人。符合参保对象参加职业伤害保险的灵活就业人员为投保人和被保险人。
职业伤害保险按照保障适度、权责对等、自愿参保原则,确定职业伤害保险费,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办理参保手续,参保对象可以自由选择档次,也可以自由选择按年或按月购买,本办法设定保费年标准180元/人(月标准15元/人)和360元/人(月标准30元/人)两档,由投保人个人缴纳。
鼓励有条件的村集体经济组织对投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召开村民会议民主确定,鼓励有条件的社区将集体补助纳入社区公益事业资金筹集范围。鼓励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公益慈善组织、个人为投保缴费提供资助。
鼓励采取委托银行扣款、线上自助缴费等方式缴费;特殊情况,也可以通过柜面缴费。具体缴费方式由承保商业机构与投保人约定。
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共同派驻设立灵活就业人员职业伤害保险服务窗口,受理参保、咨询、理赔服务等工作。
三、待遇享受
(一)被保险人在常熟市区域范围内从事的职业岗位上,因工作原因受到突发的、非疾病的事故伤害造成伤亡的,或者突发疾病身故以及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身故的,按以下标准享受职业伤害保险待遇。
一档保费年缴费标准180元/人,待遇赔付标准:
1.意外身故责任:20万元/人/年;
2.突发疾病身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身故责任:2.5万元/人/年;
3.意外伤残责任:最高20万元/人/年,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及代码》鉴定,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4.意外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最高1万元/人/年;
5.意外住院津贴:因职业伤害住院,按住院天数补贴15元/人/天,单次住院以90天为限,全年以180天为限。
二档保费年缴费标准360元/人,待遇赔付标准:
1.意外身故责任:40万元/人/年;
2.突发疾病身故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身故责任:5万元/人/年;
3.意外伤残责任:最高40万元/人/年,根据《人身保险伤残评定标准》鉴定,赔付比例为:十级10%,九级20%,八级30%,七级40%,六级50%,五级60%,四级70%,三级80%,二级90%,一级100%;
4.意外医疗费用:在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发生的必须且合理的医疗费用,扣除其他途径获得补偿或给付的部分,每次扣除免赔额100元后按80%比例赔付,最高2万元/人/年;
5.意外住院津贴:因职业伤害住院,按住院天数补贴30元/人/天,单次住院以90天为限,全年以180天为限。
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在收到完整的待遇申请材料(由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确定)后,根据被保险人的事故伤害程度确认核定相应的待遇,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给付至投保人的社会保障卡上。
(二)被保险人因下列情形导致的伤害,不享受职业保险待遇:
1.故意犯罪的;
2.醉酒或者吸毒的;
3.自残或者自杀的;
4.保险合同约定的其他情形。
四、运营模式
职业伤害保险采取政府主导、信息化引领、商业保险机构承办、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监管的商保合作运营方式,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邀请社会信誉良好,风险防范制度健全,保障能力突出,内部管理规范的具有相关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建立共保体,共同承接相关工作。同时,共保体应联合建立健全职业伤害保障管理服务规范和运行机制。
(一)承保商业保险机构应做好职业伤害保险各项工作推进,强化管理、优化经办流程,专人专窗,开辟绿色理赔通道,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加强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数据共享,确保数据安全保密,为职业伤害保险业务经办创造良好条件。努力扩大职业伤害保险覆盖面,加强政策宣传、数据分析、项目核算,原则上每季度向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报告项目的承保、理赔和盈亏等运营情况。
(二)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负责确认是否属于因工职业伤害、鉴定伤残等级。因参保、缴费、待遇支付等发生争议时,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自行处置和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以及承担民事责任。
(三)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与承保商业保险机构签订数据共享及数据安全协议,明确职业伤害保险经办的原则和相关事宜,履行监督管理职能。在每年度结束前对承保商业保险机构职业伤害保险项目参保扩面、服务质量、争议处理以及经营利润等情况进行考评。对考评结果较差,拒不整改或整改效果不明显的,取消下一年度承办资格。
其他未尽事宜依据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为准。
五、其他事项
本办法自2023年5月1日起试行。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本办法由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