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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财政局
2023-09-13
常熟市市级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常熟市市级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时间: 2023-09-13 13:50 来源: 常熟市财政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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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全市农村水利建设与管护,规范常熟市市级农村水利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954号)、《江苏省农村水利条例》、《江苏省省级水利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98号)、《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发规字〔20216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常熟市市级农村水利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农水发展资金)指由市本级财政设立的专项资金,用于支持我市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水土保持、农村河道管护、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等方面。农水发展资金的分配、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上级财政下达的水利发展资金与市级农水发展资金统筹安排使用,除上级财政另有规定外,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农水发展资金政策实施期限至2025年,到期前由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评估确定是否继续实施和延续期限。在编制年度预算前或预算执行中,市财政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根据政策实施情况和工作需要,开展相关评估工作,根据评估结果完善资金管理政策。

第四条 农水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坚持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统筹兼顾,突出重点,绩效优先,强化监督的原则。农水发展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严格按照批准的总体建设方案或年度实施方案组织实施,并符合国家、省、市、地方各级水利行业的有关技术标准和规程、规范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五条 市财政局、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职能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做好农水发展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市财政局职责:

(一)会同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和完善资金管理办法;

(二)配合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制定年度项目实施计划;

(三)对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提交的资金分配建议计划审核后下达资金;

(四)负责绩效管理总体工作,实施事前绩效评估、审核市水务局设立的绩效目标,开展绩效运行监控和绩效评价工作,确定绩效评价结果运用方式,提出绩效评价结果运用建议;

(五)监督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

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职责:

市水务局具体负责农村水利设施及水土保持方面,市农业农村局具体负责高标准农田建设方面,两部门按照各自职能,做好以下工作:

(一)根据各级文件要求,做好各类项目规划,分类建立项目库,拟定分年度实施计划,指导各镇(街道)项目做好实施计划的编制和审核,争取纳入各级农水发展资金项目;

(二)提出资金分配及年度任务清单建议方案;

(三)对项目执行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数据统计和阶段性工作总结,跟踪绩效项目目标变化情况并适时调整,开展自评价和配合财政评价;

(四)监督和指导各镇(街道)做好项目管理和资金使用;

(五)依法依规公开专项资金使用和项目相关信息等。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承担或指导各村集体经济组织承担农水发展资金补助项目建设及管护主体责任。根据相关规划及需求情况,做好项目前期及实施期间的绩效管理;

(二)镇(街道)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财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配合做好工作。水利部门负责建设规划、技术指导,建设期间的监督管理,组织验收,督促落实建成后的经营和管护,财政部门会同水利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做好项目财政预算、资金拨付和使用监督;

(三)项目由各镇(街道)水利部门牵头会同同级财政部门申报。各镇(街道)水利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部门采取竞争立项等方式、建立健全项目库,及时将资金落实到具体项目。同时,督促项目单位提前做好项目前期工作,开工项目属河道管理范围内确需建设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的,其工程建设方案以及工程位置和界限应当经市水务局批准,确保项目按规实施和预算执行进度。


第三章 资金使用范围

第六条 农水发展资金用于以下范围:

(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用于套闸、防洪闸、分级闸、涵闸、闸桥、排涝站、圩堤建设。

(二)水土保持,用于水土保持预防保护、综合治理生态修复、监测监管等。

(三)农村河道管护,用于农村河道长效管护(含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生态河道建设等。

(四)农村水利工程运行管护,用于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灌排站、灌排渠系沟道及其配套建筑、低压管道输水及喷滴灌工程等高标准农田水利设施运行维修养护,套闸、防洪闸、分级闸、涵闸、闸桥、排涝站、圩堤等农村圩区闸站设施运行维修养护。

(五)根据上级水利发展资金年度预算下达的任务清单确定的农村水利建设内容,市级农水发展资金统筹投入。

第七条 农水发展资金不得用于征地移民、城(镇)区景观、财政补助单位人员经费和运转经费、交通工具和办公设备购置等与项目建设和维修养护无关的经营性支出以及楼堂馆所建设支出。农水发展资金不得与享受按照《常熟市市镇两级财政投资水利工程实施指导意见》文件进行资金安排的项目重复安排,但按照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有关规定执行的除外。同时,各板块申请立项的农村水利工程项目不得与已列入其他部门、条线市级以上奖补项目重复申报。

第四章 资金分配方式

第八条农水发展资金原则上采取因素法或项目法分配,以因素法分配为主。实行项目法分配的,在条件成熟的情况下,逐步过渡到因素法分配。加强资金分配与任务清单的衔接匹配,确保资金投入与任务相统一。

(一)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采用项目法分配

用于奖补小型农村水利工程建设的部分,以镇村自筹投入为主为原则,采用储备项目库方式,以常熟市十四五水利水务发展规划为依据,并与圩区规划、农水规划、水土保持规划等专项规划项目互相衔接。对前期工作完备,技术方案合理可行,审批手续齐全,开工条件具备,经济社会效益好,有利于生态环境保护的工程,市水务局对各镇(街道)上报项目的绩效目标和前期工作等内容进行审核后纳入项目库。市级根据年度实施计划及完成情况,对三闸(即防洪闸、分级闸、套闸),排涝站,圩堤建设按照不高于工程竣工决算审计数30%的比例,最高60万元进行补助结算,全年奖补资金规模控制在300万内。

(二)小型农村水利工程运行养护采用因素法分配

用于奖补农业水价综合改革的部分,市级按照农业水价综合改革面积、节水成效因素测算奖补经费,并结合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5/亩的标准进行补助;用于奖补农村圩区闸站设施运行维修养护的部分,市级按照圩区面积、排涝闸站数量、水泵动力及流量等因素,综合测算经费负担,并结合考核结果,按照不高于测算数50%的比例进行补助。

(三)农村河道长效管理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分配

用于镇村级河道长效管护、农村河道疏浚整治、农村生态河道建设。分配因素包括:年度工作任务完成情况、长效管理考核结果、农村生态河道建设情况等因素。市级财政原则上按照1800/公里安排补助资金,镇级财政按照不低于3800/公里标准安排配套资金。

(四)水土保持业务经费

水土保持业务经费由市水务局根据年度工作任务、上年度水土保持补偿费收缴情况、综合治理任务等因素,结合绩效考核评价结果确定资金分配建议,与财政局会商后确定分配方案。

第五章 执行管理

第九条 农水发展资金在当年预算批准下达后,市水务局、市农业农村局按照制定的年度项目实施计划,提出资金分配建议,报市财政局审核后下达。

第十条建设补助类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进度,采取预拨部分补助和项目验收合格后拨付剩余补助资金的方式;管护补助类项目根据年度工作任务,结合考核结果进行补助结算。工程建设类项目由项目实施单位参照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程序执行。属于政府购买服务、政府采购、招投标管理范围的,执行相关法律、法规及制度规定。


第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要加强资金核算和管理,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资金。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项目实施内容或者调整预算。在项目执行期限内,项目实施单位提出变更申请的,严格按照基建项目变更审批相关流程执行,并报市级水务、财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涉及的项目资金一律收回财政。

第十二条 上级资金如有结余结转,按照中央和省有关规定执行。市本级安排资金如有结余,应收归同级财政。

第六章 绩效管理和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会同同级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加强农水发展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建立健全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机制,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四条 农水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应当全面落实预算信息公开有关要求。

第十五条 各级财政部门和水务部门、农业农村部门应按照工作职责加强水利发展资金的监督、分配、管理,使用农水发展资金的部门、单位及个人,应当依法接受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监督,对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制定整改措施并落实。

第十六条 农水发展资金申报、使用管理中存在弄虚作假或挤占、挪用、滞留资金等违法行为的,对相关单位及个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各级财政、水务、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农水发展资金分配、项目安排中,存在违反规定分配或使用资金,以及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以及《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常熟市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公布之日30日后执行,有效期至20251231日。《常熟市镇村河道疏浚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33号)、《常熟市农村河道综合治理水利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313号)、《常熟市农田水利设施补助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4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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