芳华悦己 不忘护己 | 女职工劳动保护权益知多少

时间: 2024-03-08 15:32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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芬芳三月,巾帼如歌.随着女职工在各行各业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全社会对女职工的劳动保护日益重视,那么女职工在职场中可以享受哪些专属权益呢?

今天,就跟着人社君一起来了解下吧!

NO.1 劳动就业平等保护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除国家规定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或者变相以性别为由拒绝接收符合条件的女性或者提高女性的报名、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约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内容。

NO.2 享有法定专属假日

《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三条规定,妇女节(3月8日),妇女放假半天。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妇女节、青年节等国家规定部分公民节日放假期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休息、参加节日活动的,应当视同其正常劳动支付工资。

节日与休息日为同一天,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加班的又不能安排补休的,应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NO.3 特殊时期劳动合同保护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按照无过错性解除、经济性裁员等有关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四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因女职工结婚、怀孕、生育、哺乳等情形降低其工资和福利待遇、予以辞退、单方面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劳动合同应当顺延至相应的情形消失时终止。

NO.4 相关节假日和特殊时期工资待遇保护

《江苏省工资支付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的法定节假日以及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晚婚晚育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护理假、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等期间,用人单位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

NO.5 特殊时期工作时间保护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经期女职工下列保护:月经过多或者因痛经不能坚持工作的,经医疗机构证明,安排休息1至2天。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一条第四、五款规定,怀孕不满3个月和7个月以上的,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每日安排不少于1小时工间休息;怀孕不满3个月需要保胎休息或者怀孕7个月以上且上班确有困难的,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安排其休息。

《江苏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下列保护: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

NO.6 生育休假和育儿、养老护理等相关假期保障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的通知》第13条规定,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98天)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推动实行父母育儿假制度,子女3周岁之前,夫妻双方每年分别享受10天的育儿假。

特殊情况: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江苏省养老服务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在老年人患病住院治疗期间,其子女或者其他负有赡养、扶养义务的人员需要进行照料护理的,鼓励用人单位提供时间、工作安排等方面的便利和支持。独生子女父母年满六十周岁后患病住院期间,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不少于五天的带薪护理假。

NO.7 女职工权益维护途径

用人单位侵害女职工合法权益的,女职工可以向工会、妇联等组织或拨打12345、12333、12338热线寻求帮助,也可以向所在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或者该单位所在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投诉、举报、申诉,或依法向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调解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值此三八妇女节之际,向所有女性职工致以最诚挚的祝福!愿每一位女性在工作中都感受到公平与尊重,不困于职场,不惑于年龄,发挥出自己的潜能,温柔坚定,向美而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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