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朗行动——重拳打击人力资源市场违法违规行为

时间: 2023-12-14 16:32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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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我们一起来聊聊“清朗行动”。自11月27日开始,市人社局、市公安局、市市监局在全市范围联合开展人力资源市场秩序专项整治“清朗行动”,吹响了进一步净化人力资源市场、规范招工用工行为的冲锋号。

行动简介:本次行动目标是力争实现“五个一批”“三个维护”:依法严办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重点案件、清理一批非法职业中介机构、吊销一批违规企业行政许可证、曝光一批扰乱人力资源市场秩序的典型案例、公布一批失信名单;全力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全力维护人力资源市场正常经营秩序,全力维护用工单位的合法用工需求。

行动重点对象共5类:

1.以劳务中介活动为幌子,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强迫交易、招摇撞骗等违法犯罪行为的组织或个人,涉黑涉恶的违法犯罪团伙。

2.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劳务派遣活动的组织和个人。

3.发布网络虚假招聘广告的组织和个人。

4.各投诉举报平台上违法违规线索较多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和劳务派遣单位。

5.未履行应保尽保法定责任、拖欠克扣工资的相关市场主体。

实施步骤共分三个阶段:

第一阶段>>摸底排查(2023年11月27日—2023年11月30日),对重点区域地毯式排查,摸清非法职业中介机构、非法网络招聘点分布,掌握劳务中介活动确切情况,精准确定行动对象。

第二阶段>>集中整治(2023年12月1日—2024年3月20日),根据统一指令,各联合执法小组在同一时间集中收网,对发现的各类违法行为重点打击。组织多轮次集中整治行动,做到执法周周有行动,整治月月有联动。

第三阶段>>总结提升(2024年3月21日—2024年3月31日),及时复盘总结,分析短板弱项,制定长效措施,推动形成长效治理的良好工作格局。

行动期间,同步开展涉人力资源服务风险机构销号管理,对未取得行政许可,但含“劳务派遣”“职业中介”“企业服务”等关键词机构集中销号,推动实现“降存量、控增量、防变量”。

典型案例

案例一

梅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宿迁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单位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情况下,以签订《服务外包协议》的形式,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异地派遣至苏州某复合材料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外包名义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间累计派遣劳动者263人,违法所得77338.1元,梅李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77338.1元,并处罚款77338.1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二

古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苏州某企业管理服务有限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违法行为开展立案调查。经查明,该单位在未取得劳务派遣许可证的情况下,以签订“小时工外包合同”的形式,将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遣至江苏某纸业有限公司。该公司以外包名义违法经营劳务派遣业务,期间累计派遣劳动者126人,违法所得62714.41元。古里镇综合行政执法局对该单位作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62714.41元,并处罚款62714.41元的行政处罚。

警示提醒:

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用工单位应切实扛起依法经营、合法用工主体责任,严禁下列行为:

1.未取得劳务派遣、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人力资源相关经营业务,或虽取得行政许可但不按规定办理社保开户、依法参保等,以此随意压价、低价中标,逃避法定责任;

2.将正常劳动关系碎片化,以“临时工”“小时工”“日结工”“假外包真派遣”等方式,变相逃避劳动合同签订、社会保险参保等法定责任;

3.异地人力资源公司不按规定为职工在用工所在地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4.用工单位通过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组织、安排、管理实习生,不按规定签订“校企生三方协议”。

普法贴士

违反条款(未经许可从事人力资源经营活动、未按规定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管理规定》

第五条第一款: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应当在市场主体登记办理完毕后,依法向住所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申请行政许可,取得人力资源服务许可证。从事网络招聘服务的,还应当依法取得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六条: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所在地有许可管辖权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以下称许可机关)依法申请行政许可。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八条: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处罚条款

《人力资源市场暂行条例》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规定,未经许可擅自从事职业中介活动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予以关闭或者责令停止从事职业中介活动;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未经许可,擅自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的,由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社会保险法》

第八十四条:用人单位不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用人单位处应缴社会保险费数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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