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监察在行动丨协同发力、保障有力 ——我市开展2023年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时间: 2023-03-30 15:23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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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牢固树立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切实保障女职工合法权益,3月6日至31日,市人社局联合卫健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在全市范围组织开展女职工劳动保护专项监督检查。

一、重点对象

聘用女职工较多的电子、纺织服装、化工、皮革制鞋、餐饮、美容美发等劳动密集型企业和存在职业危害隐患的企业,以及曾查实存在侵害女职工权益的用人单位。

二、检查内容

一是女职工劳动合同订立、参加社会保险(包含医疗保险及生育保险)情况;

二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有关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特别规定、产假工资(含生育津贴)落实情况;

三是孕期、产期、哺乳期女职工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情况;

四是劳动者依法享有婚假、节育手术假、女职工孕期产前检查、产假、哺乳期内的哺乳时间、男方按规定享受护理假期间工资支付情况;

五是用人单位在招聘、录取、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培训、辞退女职工等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违规情况。

三、主要措施

检查期间,市人社局与相关部门紧密联动、沟通协作,加大普法宣传力度,普及女职工劳动保护相关法律政策,提高女职工权益保护法律法规的社会知晓率;加大执法监督力度,对发现用人单位在招聘、录取、用工等过程中侵犯女性合法权益的,依法予以查处,并联合总工会、妇联约谈用人单位,依法进行监督并要求限期改正,截至3月30日,共计检查单位33家,涉及女职工4339名。

3月22日,市人社局联合卫健委、医保局、总工会、妇联赴海虞镇联合督查,对常熟睿笙汽车零部件有限公司、阿科玛(常熟)氟化工有限公司进行实地检查,经情况介绍、现场访谈、台账检查等对企业女职工劳动保护进行全面了解,各部门围绕各自职能分别提出改进建议,督促企业落地见效。

下一步,市人社局将以本次专项监督检查为契机,多措并举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广大女职工合法权益,维护全市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普法贴士:

2022年10月3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

重点条款:

第四十一条

国家保障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劳动权利和社会保障权利。

第四十三条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限定为男性或者规定男性优先;

(二)除个人基本信息外,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

(三)将妊娠测试作为入职体检项目;

(四)将限制结婚、生育或者婚姻、生育状况作为录(聘)用条件;

(五)其他以性别为由拒绝录(聘)用妇女或者差别化地提高对妇女录(聘)用标准的行为。

第四十四条

用人单位在录(聘)用女职工时,应当依法与其签订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中应当具备女职工特殊保护条款,并不得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等内容。

第四十八条

用人单位不得因结婚、怀孕、产假、哺乳等情形,降低女职工的工资和福利待遇,限制女职工晋职、晋级、评聘专业技术职称和职务,辞退女职工,单方解除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

女职工在怀孕以及依法享受产假期间,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满的,劳动(聘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期限自动延续至产假结束。但是,用人单位依法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或者女职工依法要求解除、终止劳动(聘用)合同、服务协议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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