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实施后评估报告

时间: 2023-10-13 13:37 来源: 常熟市卫健委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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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以下简称“评估对象”)于2022年发布实施,通过对100家企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情况调查确定检测的危害因素和点位,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从而达到有效落实企业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推动我市职业病防治工作深入开展,掌握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现状,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目的。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精神,为及时了解和掌握《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实施情况,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受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的委托,对《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展开实施后评估工作。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展开了一系列调研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发放问卷、实际调研等,并以上述材料作为评估的依据,对评估对象的合法性、合理性、协调性、操作性、完善性、规范性、绩效性等方面进行了评估,并形成了具体的结论。

评估报告目录

一、决策基本情况

1.决策的内容

1)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2)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3)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2.决策的执行

1)协调性评估

2)操作性评估

3.决策的效果

1)完善性评估

2)规范性评估

3)绩效性评估

二、反馈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1.决策相关主体反馈的意见

2.存在的问题及对应的建议

三、评估结论

   一、决策基本情况

   1.决策的内容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主要针对《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是否与上位法一致,制定所依据的上位法修订后,是否需要及时修订以及各环节是否设置合理、明确、适当。

经查询,《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主要依据的上位法和文件分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尘肺病防治条例》、《国家职业病防治规划》(20212025年)、《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根据评估人员查询,《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实施后,上位法并未产生修正。

综上,评估对象与上位法的内容并无冲突。

因此本次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分为三个板块:

1)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2)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3)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1)管理主体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根据评估人员的查询,对于职业病防治管理主体的规定,上位法文件形成了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工作格局,具体表现在以下规定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第三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建立用人单位负责、行政机关监管、行业自律、职工参与和社会监督的机制,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五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尘肺病防治条例》

第六条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尘肺病防治工作负有直接责任,应采取有效措施使本单位的粉尘作业场所达到国家卫生标准。

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

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依照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依据职责划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

第四条用人单位是职业病防治的责任主体,并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五条国家卫生健康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综上,《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对防治责任主体(企业)、监督责任主体(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符合上位法的规定,合法有效。

2)决策内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正文分为项目目标、项目对象、服务机构、项目内容与方法、项目结果、项目考核、项目进度安排、保障措施八个板块。涵盖了检测机构的选定、检测对象的筛选、检测方案、检测规范、检测报告的内容等环节,涵盖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全流程。

综上,《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的内容符合上位法和上位文件的规定,各环节设置明确、适当。

3)决策程序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评估

2022519,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于苏州市司法局网站苏州市重大行政决策项目栏目项下进行了公示,期望了解公众的意见和想法,在公示期间内未收到反对意见。

20225月间,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了《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相关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了11个选择式问题,在常熟市内进行了问卷调查,随机抽查200名企业工人。根据调查问卷结果显示,目前企业工人对职业病防治方面基本知识有所了解,但是对我市开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了解不多,且缺乏日常工作中与职业病防治相关的知识。

2022518日上午,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组织“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专家论证会,会议邀请市疾控中心、市卫生监督所、常熟高新区安环局、苏州英柏检测技术有限公司、苏州治臻新能源装备有限公司和市卫生健康委安监科专家对实施“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展开了充分讨论。专家相关意见认为:由于我市经济快速发展,在各行业广泛存在着职业病危害,且开展职业病检测的第三方服务机构检测质量参差不齐,目前在市内开展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是当前比较紧迫的需求。《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既是对重点职业病危害企业情况进行监督,也是对第三方服务机构服务质量进行监督,也帮助企业更好地选择第三方服务机构开展职业病危害定期检测,也符合国家和省市的相关政策要求,有实施的必要性及紧迫性。

综上,《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在实施前经过了公众参与问卷调查、听取公众意见、专家论证等流程,决策程序合法。

2.决策的执行

(1)决策的协调性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协调性评估针对决策与其他规范性文件是否冲突、各项制度之间是否互相衔接。

由于评估对象主要是对上位法的落实,无突破和调整之处,对于协调性的要求并不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有权对职业病防治进行监督管理。评估对象实施后,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职业病的监管执法相结合,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选取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检测并出具报告后,再次通过复查形式进行监管执法。将预防与监管执法相结合,从而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综上,评估对象与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制度之间并无冲突。

2)决策的操作性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操作性评估针对决策的措施是否具体可行、方案的具体步骤是否清晰、操作和执行的标准流程是否易于执行。

对于检测服务机构的选定,评估文件中明确通过招投标方式选定4家检测机构,由市疾控中心对检测服务机构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测。招投标方式选定机构有助于避免机构检测水平参差不齐,通过检测机构之间的对比以及疾控中心的抽查,有助于规范检测服务机构的检测质量。

对于检测对象的选定,评估文件明确了检测对象的范围,检测对象由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从乡镇上报的重点企业中选择,企业名单每年均会变化,具有针对性及随机性。

对于检测方案的制定,评估文件明确要按照《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因素定期检测管理规范》、《江苏省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规范》及国家采样、检测规范。

对于检测报告的出具,评估文件明确了检测报告的出具率以及检测报告的内容要求。

根据调查问卷显示,实施过程中,检测服务机构严格按照相关采样、检测规范,选取了具有代表性的采样点,并在正常工作状态和环境下进行检测,检测工作程序完备,检测人员具备资质,检测结果准确、及时。检测过程并不影响企业的日常生产经营,并未给企业带来额外负担。检测完成后,企业均及时收到了监督检测报告,报告书内容详尽完善,均指明了存在的问题以及原因分析、整改建议。

综上,评估对象的各环节设置到位,步骤清晰,具有易于执行的操作和标准流程。

3.决策的效果

(1)决策的完善性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完善性评估针对决策的流程是否完备,是否涵盖了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的过程,各主体之间的职能划分是否明确。

评估文件对检测服务机构的选定、检测对象的选定、检测过程、检测结果的出具等环节均进行了明确的规定,覆盖了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的全过程,通过强化源头治理,进一步落实企业对于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卫生健康监督主管部门的监督主体责任。

(2)决策的规范性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规范性评估针对决策的体例结构和文字表述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

就评估对象而言,主要评估要点为评估对象的文字是否严谨,体

例是否合理。

经评估人员审核评估对象后认为,评估对象从项目对象的确定、具体内容的规定以及各项工作的要求表达都较为规范、严谨,体例设置合理。

(3)决策的绩效性

根据常政抄〔202336号文件,本次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的绩效性评估针对决策实施的总体情况进行评估。

职业病防治事关劳动者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事关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决策实施前,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制作了《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相关内容调查问卷》,共设计了11个选择式问题,在常熟市内进行了问卷调查,随机抽查200名企业工人。问卷结果如下:

是否知道国家专门用来保护从事有毒有害工作的劳动者权利的法律是《职业病防治法》?“是”83.5%,“否”16.5%;是否知道我国职业病防治工作的方针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是”70%,“否”30%;所在企业是否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是”87%,“否”13%;所在企业是否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是”96.5%,“否”3.5%;是否知道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是”54.5%,“否”45.5%;平时是否注意学习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是”69.5%,“否”30.5%;政府相关部门是否对所在单位的职业病防护情况做过检查?“是”84.5%,“否”15.5%

调查问卷显示,目前企业工人对职业病防治方面基本知识有所了解,但是对我市开展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了解不多且对职业病防治相关知识缺乏了解,广大劳动者职业病防范能力和自我防护意识有待提高。

决策实施后,辖区内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管理人员和劳动者的职业病危害防护意识均得到有效提升,对于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职业病危害防治知识均有一定的了解,

决策实施后,涉及抽样检测的企业,对于检测报告指出的问题均针对性进行了整改,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得到有效落实,企业对改善作业环境、提供防护用品、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加强了投入。随着工作场所作业环境不断改善,职业健康监护工作有序开展。

综上,经过评估人员的审阅以及针对上述数据资料的分析,评估对象实施效果显著。企业的职业健康管理意识及能力得到有效提升,劳动者的自我防护意识得到显著提高。

二、反馈意见、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202391日,评估人员向评估文件中的项目对象发放了调查问卷,累计发放调查问卷30份,收回调查问卷30份。评估人员收回问卷后,对问卷进行了数据比对分析。

202397日,评估人员前往了抽样检测涉及的1家企业进行了实地调查,并听取了相关工作人员的意见。

1.反馈意见

从走访调查及问卷情况可知,多数被抽查检测单位认为评估对象的实施能够规范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的采样、检测、报告出具全流程,检测设备具有先进性和适用性,能够准确对样本进行检测;采样人员的资质、采样点的选取、采样检测工作的步骤均符合检测工作规范的要求;检测覆盖面涵盖了可能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大部分区域;检测报告数据详实,检测结果具有准确性。通过招投标选定的检测服务机构,检测工作质量均符合相关标准。

根据评估文件选定的检测服务机构在检测的价格、检测的服务水平、检测报告的交付时间等方面均优于企业在日常检测时自行选定的检测服务机构。

2.存在的问题及应对的建议

(1)进一步加强抽检、复核工作

评估对象第六条项目考核中明确由市疾控中心对检测情况进行质量考核,对四家检测服务机构检测的企业进行抽查检测。根据评估人员向文件实施单位负责人了解情况,目前尚未开展复核工作。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贯彻落实评估对象的要求,通过复核方式,对职业病检测服务机构的服务水平、服务质量进行监督,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从而确保检测活动客观公正、检测数据真实准确,提高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质量。

2)将预防与监督检查相结合,进一步加强监管执法力度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拟通过加强对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验收等环节的监督检查,依法对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评估对象实施后,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将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与职业病的监管执法相结合,在组织第三方检测机构对选取的重点监管企业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检测并出具报告后,再次通过复查形式进行监管执法。将预防与监管执法相结合,从而督促企业落实职业病防治主体责任。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应进一步加强监督检查力度,开展职业卫生服务监督检查行动,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切实督促用人单位建立职业病防治管理责任制,健全岗位责任体系,做到责任到位、投入到位、防护到位。

三、评估结论

《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自实施以来,企业、卫生健康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服务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文件的规定贯彻执行,配合检测工作的有序开展。

通过开展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掌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基本情况,以及危害地区、行业、岗位、人群分布等基本信息。在职业病易发、多发、群发的重点行业领域开展专项治理,强化职业病危害高风险企业重点监管,从源头治理,加强对职业病危害的研究识别、评价与控制。

评估对象实施后,用人单位的主体责任不断落实,职业病监测能力不断提高,劳动者健康权益得到保障。《常熟市重点企业职业病危害因素动态监测实施方案》应当继续作为职业病源头治理的规范指引,推动企业、卫生监督管理部门、检测服务机构各负其责、协同联动,形成职业病防治工作合力,其作为重大行政决策文件,内容部分无须作出修改。


上海市金茂(常熟)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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