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常熟市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时间: 2022-04-22 16:17 来源: 常熟市市场监管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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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推进常熟高质量发展,市市场监管局牵头起草了《常熟市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全市公开征求意见。

此次公开征求意见时间为2022422日起至2022522日止。以个人名义反馈意见的请在书面材料上签署本人姓名和联系方式,以单位名义反馈意见的应加盖本单位公章并留下联系方式,以便沟通。请于2022年522日前将反馈意见书面材料扫描件发送至市市场监管局质量安全监督管理科(邮箱:cs52897884@126.com)。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地址: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联系电话:0512-52898324

附件:《常熟市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2422

附件:

常熟市关于支持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工作

若干政策的实施意见(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论述,落实中央、省、市各项决策部署,推进高质量发展,根据苏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支持标准化工作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苏府办〔2019109)、《中共苏州市委 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开放再出发的若干政策意见》(苏委发〔20201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评定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府规字〔20165号)、《市政府关于印发“苏州制造”品牌认证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的通知》(苏府〔2020128号)和常熟市政府关于印发<关于提升存量企业竞争力的工作意见>的通知》(常政发〔2017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二条本意见中的奖励对象为依法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注册登记,实施卓越绩效模式或者其他先进管理方式,在质量管理、品牌建设和标准化工作方面取得优异成绩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长期从事质量工作、对常熟经济社会发展做出卓越贡献的个人。

第三条鼓励各单位创新质量管理方法。

对新获评中国质量奖、中国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

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50万元、100万元的奖励。新获评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江苏省省长质量奖提名奖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20万元的奖励;

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苏州市质量奖的组织,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万元、5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评苏州市市长质量奖、苏州市质量管理优秀奖的个人,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10万元的奖励。新获苏州市市长质量奖特别贡献奖的组织和个人,奖补额度参照苏州市市长质量奖执行;

对获评常熟市市长质量奖和常熟市质量管理优秀奖进行奖励,奖励规则、金额另行制定办法;

同一年度获得以上多个奖项的单位,按奖励金额最高的一笔发放。

第四条推动各单位积极参加高端质量品牌认证。促进全面质量提升、争做高质量发展领跑者,着力发挥标准提档、质量提升和品牌引领对供给升级的组合效用,培育、打造和宣传一批自主创新、品质高端、服务优质、信誉过硬、市场公认的品牌群体。对新获得“江苏精品”和“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万元和20万元的奖励(同一单位同一产品获得上述两项品牌认证的,总奖励金额不超过50万元),同一单位首次获得上述品牌认证后又新获得“江苏精品”和“苏州制造”品牌认证的,按不超过50%给付。

第五条 鼓励企业推进质量诚信体系建设。对新获评江苏省工业企业质量信用AAAAA等级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15万元的奖励。

第六条 推动各单位开展质量提升活动。对获得苏州市级以上质量提升微创新成果竞赛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和优胜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3万元、2万元和1万元的奖励

第七条 鼓励认证认可发展。

(一)对我市354”行业新通过CNASCMA实验室资质认定的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二)对首次通过能源管理体系认证、节能产品认证、低碳产品认证的单位和首次通过质量、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整合管理体系认证的化工企业,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万元的奖励。

第八条 鼓励各单位主导和参与制定标准。增强各单位参与标准化工作的意识,提高参与标准化工作的积极性,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促进标准研制与创新能力的提升。

(一)主导国际标准制订的,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参与国际标准制订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奖励

(二)主导国家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奖励;参与国家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奖励第三位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励,第第五位给予每项不超过5万元奖励

(三)主导行业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与行业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奖励第三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奖励,第第五位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奖励

(四)主导省级地方标准制定的,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励;参与地方标准制定的,按起草单位排名,第二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5万元奖励第三位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奖励,第第五位给予每项不超过2万元奖励。主导市级地方标准制定的奖励额度按不超过相应省级地方标准制定项目的80%给付

(五)所有标准修订项目的奖励额度均按不超过相应标准制定项目的60%给付。

第九条 加快培育团体标准。以服务创新驱动和满足市场需求为目标,鼓励各领域社会团体积极参与标准化活动,以新产品、新技术的研究、开发与应用为重点,大力开展基于自主创新技术的团体标准的研制。对注册在常熟市的社会团体在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正式发布并实施一年以上、对团体标准实施良好行为评价且评价结果为通过的团体标准,一次性给予该社会团体每项不超过10万元奖励,每年每个团体奖励项目不超过3项。

第十条 加强标准化技术组织建设推动全市各单位深入参与国内外标准化活动。

(一)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100万元奖励;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奖励;承担国际专业标准化工作组召集人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奖励

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50万元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分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30万元奖励;承担全国专业标准化工作组(组长单位或牵头单位)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20万元奖励

承担地方专业标准化技术委员会秘书处工作的,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一条 加强标准化人才培养。鼓励常熟市产业和技术领军人才成为熟悉国内外标准和技术规则的标准化专家人才

(一)首次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主席(或副主席)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30万元奖励;

(二)首次担任国际专业标准化技术组织注册专家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三)对首次担任全国标准化技术委员会委员所在工作单位,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第十二条 营造全面推进实施标准化战略的良好氛围

(一)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20万元奖励;

(二)对获得中国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06030万元奖励;

(三)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组织奖、个人奖的,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10万元奖励;

(四)对获得江苏省标准创新贡献奖项目奖的,按获奖等次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503020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鼓励各单位承办重大标准化活动。推动企业、社会团体、科研机构等积极承办重大的国际、国内标准化活动和项目,形成国内外标准化重要资源的集聚效应,为全市产业发展提供标准化支撑对承办国际、国内重大标准化活动的单位,一次性给予每项不超过10万元的奖励。

第十四条 积极开展标准化试点示范。加强各行业、各领域标准化试点示范工作传播标准化理念推广标准化经验推动全社会运用标准化方式组织生产经营管理和服务发挥标准对促进转型升级引领创新驱动的支撑作用。对通过考核验收的国家级、省级标准化试点示范,分别一次性给予不超过每项2010万元的奖励

第十五条 质量品牌和标准化奖励工作主要流程

(一)征集项目。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每年第二季度发布申报文件。

(二)项目初审。申报截止后,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初步审查。

(三)确定项目名单。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进行审查,确定建议奖励项目名单。

(四)资金下达。项目名单确定后,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会同市财政局等相关部门下达奖励资金。

(五)资金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拨付奖励资金。

第十六条本意见自        起实施。实施后如新增奖励政策另行制定补充意见,涉及重大事项的一事一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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