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预案

时间: 2017-10-16 10:56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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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则

1.1  目的

为保护常熟内河水域环境,有效应对水路运输船舶可能造成的污染水域事故,迅速控制事态发展,防止污染程度进一步扩大,最大限度减少人员伤亡、环境影响及财产损失,特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

6)《水路交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7)《江苏省内河交通管理条例》

8)《江苏省水上搜寻救助条例》

9)《江苏省内河水域船舶污染防治条例》

10)《苏州市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11)《常熟市重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12)其他相关法律法规。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常熟市管辖的内河通航水域(除长江外)船舶污染事故的应急处置工作。发生在本辖区以外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可能威胁、影响到本辖区、或者上级部门指定及其他搜救机构请求,需要派力量协助应急处置的,参照本预案实施。

1.4  事件分级

水路运输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其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详见表1-1

1-1:水路运输船舶污染事故分级表

 

突发事件严重程度及影响范围

特别严重

(Ⅰ级)

1.装运一级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 装运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10吨以上(含溢油,下同),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事故

严重

(Ⅱ级)

1. 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到5-10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30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5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300-500万元事故

较重

(Ⅲ级)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轻微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量达到3-5吨,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100-300万元事故

一般

(Ⅳ级)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有发生爆炸、火灾的预兆

2.危险货物泄漏在3吨以内,造成水域污染,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事故

1.5  工作原则

政府领导、统一指挥、依法规范、快速高效

政府领导:政府对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建立高效的应急反应机制,整合水上应急资源,形成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群策群应的联动工作局面,及时高效开展水上应急工作。

统一指挥:在市政府统一指挥和组织协调下,根据船舶污染事故级别,协调组织各方面应急力量实施行动,保证应急处置工作取得最佳效果。

依法规范:依照有关的法律、法规,明确各相关单位、个人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规范应急反应的组织、协调、指挥。

快速高效:建立应急机制,保证指挥通畅;强化人员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提高应急力量建设,提高应急反应的效能和水平。

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

根据《常熟市重大内河水上交通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成立常熟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由应急联动机构、日常管理机构、应急工作组、应急专家组构成。

2.1  应急指挥机构

市内河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中心(以下简称应急指挥中心)为常熟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指挥机构,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领导下,具体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的组织与协调工作。指挥长由分管副市长担任,副指挥长由市交通运输局局长、市政府应急办主任担任,成员由市交通运输局、农委、公安局、消防大队、安监局、环保局、经信委、气象局、水利局、民政局、卫计委、财政局等单位负责人担任。

应急指挥中心日常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制定相关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及工作程序;

2)制定应急经费预算;

3)其他相关事项。

应急指挥中心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决定启动和解除IV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

2)负责统一领导IV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发布指挥调度命令,并督促检查执行情况;

3)根据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要求,或根据应急处置需要,指定成立现场工作组,并派往突发事件现场开展应急处置工作;

4)根据需要,在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指导下,制定应对突发事件的联合处置方案,并贯彻实施;

5)预警升级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上报,并服从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指挥调度;

6)其他相关重大事项。

2.2  应急联动机构

应急联动机构及主要职责:

1)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组织地方海事、内河港口、公路及其他交通资源参加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对管辖水域船舶污染现场的水上交通管制,组织、协调相关船舶、设施参加应急处置行动,以及承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或者交办的其他工作;

2)渔政部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参加水上应急处置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3)公安部门负责接报水上险情报警信息的转递,应急处置现场的治安管理,陆上交通秩序维护和道路交通管制,以及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4)公安消防机构负责船舶、设施火灾现场扑救的组织和指挥;

5)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协调开展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处置行动;

6)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水质监测,提供监测数据和必要的环境保护技术支持;

7)通信部门和无线电管理机构负责协调水上应急处置通信保障和技术支持;

8)气象机构负责提供相关区域的天气预报和灾害性气象信息,并提供水上应急处置所需的气象服务;

9)水利部门负责提供实施水上应急处置所需的水情信息;

10)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做好获救人员的临时生活救助,配合有关部门做好遇难人员遗体处理的相关工作;

11)卫生部门负责协调获救伤员医疗救治及水上紧急医疗救援工作;

12)财政部门负责为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

13)蓝天救援队等社会组织力量协助开展船舶污染应急处置和秩序维护等工作;

14)视船舶污染影响及严重程序,必要时提请上级联系驻军和武警部队参与应急处置工作。

2.3  日常管理机构

应急指挥中心下设办公室,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日常应急管理工作,办公室设在市交通运输局。

日常管理机构日常状态职责如下:

1)负责与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中心和常熟市应急指挥中心的联络、信息上传与下达等日常工作;

2)负责辖区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3)承担水上搜救12395110联动值班,水上重点部位监控平台的管理使用和电子巡航;

4)拟定、修订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预案及有关工作程序;

5)确定优先保护敏感水域(指饮用水源地、水上风景旅游区、居住人口密集区等);

6)组织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培训和演练;

7)负责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处置应急物资储备点建设与管理;

8)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日常管理机构应急状态下的职责如下:

1)负责接收、处理应急协作部门预测预警信息,跟踪了解与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进展,及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出启动IV级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建议;

2)搜集信息,分析研判,为应急指挥中心决策提供依据;

3)负责收集、汇总船舶污染事故事件信息及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处置工作的相关信息,编写应急工作简报;

4)根据应急指挥中心的要求,负责应急处置的具体工作,下发应急工作文件;

5)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4  应急工作组

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中心决定启动IV级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状态和应急响应行动时成立,应急工作组包括综合协调组、现场处置组、通信保障组、新闻宣传组、后勤保障组、总结评估组六个应急工作组。在应急指挥中心统一领导下具体承担应急处置工作。

1)综合协调组:负责全市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现场处置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3)通信保障组:负责信息系统通信保障、视频监控等工作,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4)新闻宣传组:负责收集、处理相关新闻报道,及时消除不实报道带来的负面影响;按照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向社会通报船舶污染事故影响及应急处置工作进展情况;负责组织有关新闻媒体,宣传报道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事迹与典型;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5)后勤保障组:负责船舶污染事故处置的后勤保障工作,承办应急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6)总结评估组:负责编写应急处置工作大事记;对船舶污染事故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进行总结和评估,提出下一步工作建议,并向应急指挥中心提交总结评估报告;承办应急指挥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2.5  应急专家组

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专家组由海事、航道、消防、医疗卫生、环保、石油化工、气象、水利、地质、安全监督管理等行业专家、专业技术人员组成。

专家组主要职责:

1)提供水上应急行动的技术咨询和建议;

2)参与相关水上应急救援体系建设的研究工作;

3)提供水上应急法制建设、体系建设、发展规划咨询服务;

4)必要时参与水上应急救援工作。

预警预防机制

3.1  信息监测与报告

3.1.1  信息来源

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预警预防信息来源主要包括:船舶所有人、经营人、有关船员;码头经营人、管理人、船闸管理部门等;其它有关部门、公众提供的有关信息。

3.1.2  信息内容

船舶污染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性质、损害及救助要求等情况。

3.1.3  信息收集与报送程序

日常管理机构收到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信息实行逐级上报。

3.2  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  预警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根据已经发生或潜在紧急程度、危害程度和影响范围确定其级别,按照《水路危险货物运输突发事件预警级别》一般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颜色依次为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详见表3-1

3-1  水路运输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

预警

级别

级别

描述

颜色

标示

发生可能性较大的事件情形

Ⅰ级

特别
严重

红色

1.装运一级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10吨以上(含溢油,下同),造成特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特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0人以上,或危及50人以上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500万元及以上事故

Ⅱ级

严重

橙色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较大面积污染水域,泄漏量达到5-10吨,造成重大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重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10人以上、29人以下,或危及30人以上、49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300-500万元事故

Ⅲ级

较重

黄色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发生轻微爆炸、火灾

2.危险货物泄漏量达到3-5吨,造成较重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较大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上、10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上、3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达100-300万元事故

Ⅳ级

一般

1.装运散装液体危险化学品有发生爆炸、火灾的预兆

2.危险货物泄漏在3吨以内,造成水域污染,造成一般生态环境灾害或公共卫生危害

3.造成一般人员伤亡,死亡失踪3人以下,或危及10人以下的生命安全

4.直接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内事故

3.2.2  预警信息发布

日常管理机构接到报警信息后,应对报告信息进行核实,并进行事故初始评估,对照《水路运输船舶污染事故预警级别》初步判定预警级别,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预警级别确认后,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可能受到损害或影响的单位、应急救援机构等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接到预警信息的单位和人员应立即采取预警预防行动。

3.2.3  预警启动程序

预警级别确认后,符合Ⅲ级及以上预警条件的,由常熟市应急指挥中心向常熟市人民政府和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符合船舶污染事故事件IV级预警情况时,按如下程序启动预警:

1)日常管理机构提出船舶污染事故事件IV级预警状态启动建议;

2)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是否启动IV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预警。如同意启动,则正式签发IV级预警启动文件,各应急工作组进入待命状态;

3)根据情况需要,由应急指挥中心决定此次IV级预警是否需面向社会发布;

4)已经签发的IV级预警文件由新闻宣传组联系新闻媒体,向社会发布;

5)日常管理机构应立即开展应急监测和预警信息专项报送工作,随时掌握并报告事态进展情况,形成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动态报告,并根据应急指挥中心要求增加预警报告频率;

6)各应急工作组开展应急筹备工作。

在预警过程中如发现事态扩大,超出本级处置能力,应及时上报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建议提高预警等级。

3.2.4  预警解除

IV级预警在所对应的应急响应启动后,预警解除时间与应急响应解除时间一致,不再单独启动预警解除程序。

应急响应

4.1  响应级别

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等级按事件的可控性、严重程度和影响范围分为特别严重(Ⅰ级)、严重(Ⅱ级)、较重(Ⅲ级)、一般(Ⅳ级)四级。

4.2  响应程序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Ⅳ级应急响应的启动和实施,同时报送上级应急指挥机构。

4.3  信息报送

发生船舶污染事故,信息报送和处理按照交通部《交通运输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和处理办法》(交应急发〔201084号)和市政府有关信息报送和处理的相关规定执行。

船舶污染事故不在本辖区的,应立即向事发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船舶污染事故不在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应立即向有管辖权的机构通报,并同时向应急指挥中心报告。

4.4  指挥和协调

4.4.1  应急指挥中心

1)接收事件的报告,迅速做出其对水路交通安全和环境影响的评估,发布航行警告或航行通告,同时采取适当的应急反应行动,并向上级应急指挥机构报告;

2)根据实际情况决定是否启动应急预案;

3)制定相应的应急反应对策,协调有关部门工作,调动应急反应所需的人力物力资源,组织提供水路交通紧急物资及人员的运输保障;

4)本部门或本地区应急力量不足时,请求启动更高一级的应急预案,或报请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援;

5)负责对突发事件各阶段应急工作的记录、受灾情况和污染损害赔偿证据的初步审核;

6)决定新闻发布的内容、时间、方式等。

4.4.2  现场指挥

1)在第一时间赶赴现场;

2)根据现场情况、相关预案,制定并实施具体应急行动方案,组织指挥参与现场救援的各单位行动,迅速控制或切断灾害链,把损失降到最低限度;

3)及时掌握和报告重要情况,请示紧急事项(如应急人员、物资的增援、人员救助、交通管制等)

4)协助完成危险货物和污染物的转移、围控、清除和处置等工作,及时上报工作进展并做好工作记录;

5)做好调查、处理工作,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尽快恢复正常的水上交通秩序。

4.5  应急处置

4.5.1  现场应急处置

现场应急处置人员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根据不同情况,作出不同的应急反应。

1)由事故引发火灾的,应迅速拨打火警电话119,详细说明事发地点及危险货物的品种;

2)由事故引发泄漏并燃烧的,在通报消防部门的同时,迅速通报环保部门;

3)遇有易燃易爆化学品,迅速通报安监、公安、消防等部门转移到安全区域,并采取隔离措施,防止造成更大的损失;

4)救援人员必须注意自我保护,采取防护措施;

5)疏散事故水域无关船舶及人员;

6)在情况严重,将要危及人民生命安全的情况下,以“先救人,再救船,后货物”为原则,尽一切可能抢救遇险人员;

7)事故船舶在确认无危险隐患后,由海巡艇护航拖至安全水域,并实施监护。保护现场,保证事故调查的真实有效;

8)船舶泄漏造成污染的,优先保护“敏感区域”。

4.5.2  污染应急对策

事故引发水域污染后,应急指挥中心应立即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处置。

4.5.3  医疗救助

如果污染造成或可能造成损害人身健康,或现场发生或可能发生中毒现象,立即通知医疗卫生及急救部门进行现场救护。

4.6  新闻发布

新闻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注重社会效果。

1)Ⅳ级突发事件由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组织发布,并按要求及时上报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备案。

2)新闻宣传组负责组织发布船舶污染事故事件新闻通稿、预案启动公告、预警启动与应急响应启动公告、预警终止与应急响应终止公告,传递事态进展的最新信息,解释说明与突发事件有关的问题,澄清和回应与突发事件有关的不实报道,宣传水路交通应急管理工作动态。

3)新闻发布主要媒体形式包括电视、报纸、广播、网站等;新闻发布主要方式包括新闻通气会、接受媒体的采访、发布新闻通稿。

4.7  应急终止

4.7.1  应急终止依据

1)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反应已获成功或紧急情况已不复存在;

2)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威胁和危害得到控制或者消除,不再有扩展或复发的可能;

3)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应急已经结束的。

4.7.2  应急终止的程序

由应急指挥中心确定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反应的结束。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  社会救助

因船舶污染事故事件造成生活困难需要社会救助的人员,由当地人民政府按国家有关规定负责救助。

5.1.2  人员安置、物资征用与补偿

船舶污染事故事件中遇险获救人员的安置、受伤人员的救治、死亡人员家属的安抚由事发地人民政府负责。

物资征用由事发地人民政府按国家规定进行补偿。

应急救援力量的各种损耗要及时补充,应急救援过程中发现需要增加新设备的,应尽快更新和配备。

5.2  总结与评估

由总结评估组负责Ⅳ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响应的总结与评估,总结评估报告内容包括突发事件情况、应急处置措施、取得的主要成绩、存在的主要问题等,对应急经验教训加以总结,提出改进建议。应急总结报告作为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的重要资料存档,并按照相关要求上报。

应急保障

6.1  通信信息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配置12395水上遇险求助专用电话、建立与110指挥中心联动平台,保持24小时值守,采取多种通信方式保障全市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信息畅通。

船舶、码头和经营单位也应完善通信设施,确保应急反应时的信息畅通。

6.2  应急队伍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队伍的组建与日常管理,建立专业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救援队伍,构成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基本力量。

公安、消防、环保、卫生、打捞等联动单位构成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的外部依托力量。

6.3  应急技术储备

开展水路运输船舶的重大风险源普查、应急处置技术的研究;积极发挥水上交通安全视频监控系统和船舶GPSAISVITS监控系统等科技手段的作用;加大监测、预测、预警、预防和应急处置技术研发的投入;开展预警、分析、评估等研究,提高防范和处置船舶污染事故事件的科学决策水平。

6.4  应急设备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负责本级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设备的建设与日常维护管理,建立专业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设备库,配备相应的围油栏、吸油毡、清污及回收设备、多功能过驳船、防化服等,同时整合社会救援资源,所有应急设备的调动由应急指挥中心统一调用或授权调用。

6.5  应急资金保障

应急指挥中心每年制定应急工作专项资金预算,用于应急人员的培训、演练,购置、完善、更新应急装备。

监督管理

7.1  培训与演练

7.1.1  培训

定期开展应急培训工作,原则上应急保障相关人员每两年应至少接受一次相关知识的培训,并依据培训记录和考试成绩实施应急人员的动态管理,提高水路交通应急保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技能。

7.1.2  演练

应急指挥中心根据实际,组织定期或不定期的船舶污染事故事件应急处置演习,以保证本预案的有效实施及完善,提高应急反应系统的实战能力。

7.2  监督检查

应急指挥中心结合日常管理工作对本预案的实施进行监督检查,以便及时发现问题,改正缺陷,使应急预案得到有效的实施和不断完善。

7.3  责任与奖惩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或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在船舶污染事故应急处置过程中玩忽职守,失职、渎职、拒绝参加应急行动或延误时机造成损失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附则

8.1  预案更新条件

1)本预案所依据的法律法规做出调整或修改,或国家出台新的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

2)原则上每三年(或特别重大船舶污染事故应急行动结束后)组织修订、完善应急预案;

3)根据日常应急演练和船舶污染事故取得的经验,需对预案做出修改;

4)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认为必要时。

8.2  制定与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常熟市交通运输局负责更新和解释。

预案联系单位:常熟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电话:0512-52775439

传真:0512-52776694

8.3  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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