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制定公布《常熟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时间: 2026-06-22 09:39 来源: 常熟市发改委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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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制定公布《常熟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

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

各开发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

为了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维护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为促进物业服务行业形成公平合理的定价机制和公开透明的消费环境,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常熟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详见附件,以下简称《标准》),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标准》中的物业公共服务内容参照《关于制定公布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4〕86号)和本市实际制订,限于普通住宅小区具有公共性的物业基本服务,不包含双方约定的特约服务项目。

二、《标准》包含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电梯分层分级维保收费标准(电梯小区),其中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分为综合服务、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维护、公共秩序维护、保洁服务、绿化养护服务等5项服务内容,根据服务标准不同将每项服务分为5个服务等级,并按照物业管理项目收费面积的大小将每项服务分为8个收费档次,各项服务可以选择相同的服务等级进行组合,也可以选择不同的服务等级自由组合,并根据物业管理项目收费面积适用相应的收费标准。另外配置电梯的住宅小区根据小区规模对照电梯分层分级维保收费标准计算出该小区电梯维保年检收费标准,综上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等于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各项服务收费的总和加上电梯维保年检费(电梯小区)。

三、《标准》适用于普通住宅前期物业管理,是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等方式确定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具体收费标准的依据,同时也为业主大会成立后服务双方协商定价提供参考。

四、《标准》所规定执行范围为常熟市行政区域内。

五、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收费场所或小区内显著位置公示企业名称、服务内容、服务等级、服务标准、收费方式、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依据,以及企业、价格行政主管部门、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属地政府的投诉举报电话,自觉接受监督。

六、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公共服务等级标准或分类分项分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调整。

七、价格行政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及收费的监督检查,属地政府应加强对辖区范围内物业项目的日常监管,结合物业管理考核加强对物业服务及收费情况的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并记入物业服务企业和项目经理的信用档案,维护相关方的合法权益。

八、本通知自2017年4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有效期届满,将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视情可提前或延长)。服务双方在本通知实施前已经依法通过协议、合同等形式约定物业公共服务费标准的,继续按原约定执行;需要调整收费标准的,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常熟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附件:常熟市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分类分项分级标准及政府指导价标准

常熟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17年2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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