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决定书
常府行复〔2026〕151号
申请人:叶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不服,于2026年4月11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6年4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常市监依复〔2026〕18号),请求确认该行政行为违法。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6年4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特申请行政复议,主要事实和理由如下: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信息公开申请书,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申请人不合规提出该行政复议申请。
申请人认为: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该信息为被申请人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三条,除本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政府信息外,政府信息应当公开。该信息并不涉及上述不予公开的内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意见》(国办发〔2010〕5号)第二点,准确把握信息公开的适用范畴中提到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应当是正式、准确,完整的,申请人可以在生产、生活和科研中正式使用,也可以在诉讼或行政程序中作为书证使用。因此,行政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但投诉举报的处理结果和举报立案(不予立案)属于决定性的行政行为,不属于过程性的行政行为,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5〕8号)第五条,被申请人对其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不予公开等行为的合法性承担举证责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因此被申请人应该要有相关依据证明该信息属于过程性信息。2.《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六)行政机关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被申请人虽已投诉举报结果作出答复,但该答复并非由申请人主动申请的,而是法律规定应当履行的法定职责。
二、申请公开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五条,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第十六条,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四十一条等,公民可以对国家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为了进一步了解案情需要,办案人员的姓名和联系方式因此该信息不属于个人范畴,且不属于内部信息等信息,因此该信息应当公开。
三、2025年10月份本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2025年01月到10月份所有投诉举报数量。贵局2025年度到2025年10月份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2024年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申请公开2025年2月份到5月份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情况。2025年01月到10月关于食品所有罚没收入总额。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第二十条,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主动公开本行政机关的下列政府信息:(六)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的依据、条件、程序以及本行政机关认为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十二)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预案、预警信息及应对情况;第二十七条,除行政机关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外以自己名义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含本条例第十条第二款规定的派出机构、内设机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因此该信息属于公开的范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该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且根据上述法第三十六条,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若该信息已经公开也应当告知申请人途径,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不合法请求行政机关确认违法。
四、上述申请公开的信息均为履职中保存的信息,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且符合第五条、第十条、第十三条可公开的范围内,且涉及第十四、十五、十六条等信息,均符合可公开的范围内。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复印件1份;3.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复印件各1件。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及被申请人的处理答复情况。2026年2月28日,被申请人收到叶某(本案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寄信方式到贵局进行投诉举报,现1.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3.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7.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
2026年3月4日,因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中“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8.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涉及的范围未明确,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被申请人通过信函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市监依告〔2026〕3号)。
2026年3月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材料明确“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8.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项申请范围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
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并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信函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合法。
(一)处理答复程序合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第三十条“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2026年3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2026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并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信函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综上,答复人对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程序合法。
(二)答复内容合法。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被申请人予以公开,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的规定,被申请人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申请人。
针对申请人“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发现上述申请本质属于咨询活动。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行政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2-52489332(分局处置股室电话)提出咨询。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被申请人审查,发现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可以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经审查,属于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决定不予提供。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法律适用准确,并无不当。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申请人所述“1.公开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6.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内容,针对申请1,被申请人已在投诉举报处理中将上述信息反馈给申请人,在其提起信息公开申请后,被申请人再次向其提供了上述信息;针对其“6.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被申请人依据《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并无不当。
2.申请人所述“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内容。被申请人已根据《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2-52489332(分局处置股室电话)进行咨询。并非申请人在材料中论述的被申请人认为属于内部信息,不予公开的情况。
3.申请人所述“3.2025年10月份本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4.2025年01月到10月份所有投诉举报数量。7.贵(本)局2025年度到2025年10月份所有类型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案件的数量。8.2024年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9.申请公开2025年2月份到5月份关于知识产权的行政处罚情况。10.2025年01月到10月关于食品所有罚没收入总额。”内容。其中第4、7、8、9、10点均未在信息公开申请中提及;针对第3点内容,申请人在信息公开申请中的表述为“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上述政府信息属于主动公开信息,被申请人已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
另,被申请人收到上述行政复议申请书后,发现申请人对信息公开申请与复议申请书中内容并无对应关系,且前后逻辑混乱。例如申请人表示“于2026年4月3日通过邮寄方式得知该行政行为”,但实际被申请人于2026年4月7日才寄出《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又如申请人提出的事实与理由中的一、二、三大点所描述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和涉及此次行政复议的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信息公开答复内容和涉及此次行政复议的信息公开答复均存在大量出入。申请人的复议申请存在套用复议模板情形,属于滥用信息公开权利,不属于公民知情权保护的范围。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告知、答复合法合规,对于涉及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恳请复议机关予以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等证据1份;2.《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1份5页,送达回证及ems物流查询页1份。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叶某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申请人因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通过寄信方式到贵局进行投诉举报,现1.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2.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3.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4.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7.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8.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因公开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通过信函向申请人邮寄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市监依告〔2026〕3号),要求申请人补正申请。后被申请人2026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补正材料,材料明确“5.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6.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8.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项,申请范围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管辖区域内。
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依法作出答复《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并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信函的方式送达给申请人。答复内容如下:
“一、关于您“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的申请。经审查,我局予以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我局将该政府信息提供给您:详情见附件1、2。
二、关于您“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的申请。根据您所述内容判断,您所提出的该条申请本质属于咨询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告知您该条申请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您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2-52489332提出咨询。
三、关于您“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的申请。经审查,上述信息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我局告知您获取该信息的方式:您可以通过登录“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https://www.changshu.gov.cn/),点击“信息公开-区镇部门信息公开”→选择“市级部门-市场监管局”→点击“法定主动公开内容-食品药品监管”→选择“食品安全红黑榜”栏目查询获取所需信息。
四、关于您“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经审查,上述信息属于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五、关于您“申请公开2025年03月-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的申请,上述信息属于需要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提供。”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补正后)等证据1份;3.《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1份5页,送达回证及ems物流查询页1份。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于2026年2月28日收到叶某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因公开申请涉及范围不明确,被申请人于2026年3月4日向申请人邮寄补正告知书,于2026年3月9日收到申请人补正材料。2026年4月3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关于对叶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依复〔2026〕18号),并于2026年4月7日通过信函的方式送达申请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条、第三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被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申请人邮寄的对‘常熟市某有限公司’投诉举报处理结果以及相关适用法律依据”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项的规定,被申请人予以公开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办理本案人员的姓名以及联系方式”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申请本质系咨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可以通过拨打电话0512-52489332(分局联系电话)提出咨询,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区域的食品监督抽检结果”“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抽检情况”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系已经主动公开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第一条的作出的立案(或者不立案)的行政审批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在履职过程中形成的行政执法案卷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二款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针对申请人“申请公开2025年03月到2025年11月食品安全突发处置情况”“申请公开本区域2025年度关于食品类的所有行政处罚决定书”“申请公开2025年整年度的特种设备核查记录。(含问题整改项)”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上述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被申请人决定不予提供,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所作的答复,事实清楚,法律适用准确,程序合法,内容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6年6月1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