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39号位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告知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6-04-20 15:11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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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5〕常行复339号

申请人:位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1320581002025090598012211)不服,于2025年9月24日向本机关提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5年9月28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书(1320581002025090598012211),请求撤销该行政行为。

申请人称:2024年5月22日申请人在某店铺:某酒类专营店(常熟市某酒类商贸有限公司),公司地址:江苏省苏州市常熟市某镇某号,购买五粮液仙林生态传世富贵卷轴52度白酒500ml,订单号:2414300080145300,金额:5152元,被举报人宣传的是五粮液生产的白酒,可实际收到的酒植物类露酒,也就是勾兑酒,并非白酒。虚假宣传。于是举报给被申请人,得到回复:被举报人在网上宣传内容与产品实际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十七条相关规定,根据《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第三十九条,我局工作人员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以及开具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作出处罚的决定。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认识事实不清,适用法律依据错误,存在行政违法行为,应当撤销。《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28条、第51条明确了行政机关作出警告处罚的法定程序与适用条件。第28条责令改正与没收违法所得,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当事人有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外,应当予以没收。违法所得是指实施违法行为所取得的款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对违法所得的计算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该举报人在某平台违法销售白酒803件以上,销售违法金额1034264元以上,不属于违法轻微,并且造成严重后果。不适用于当场作出警告处罚。而且被举报人也没有依法赔偿,退货退款,被申请人也没有没收违法所得。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二)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三)属于本部门管辖;(四)在给予行政处罚的法定期限内。决定立案的,应当填写立案审批表,由办案机构负责人指定两名以上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调查处理。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经初步证明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应当依法依规对申请人的举报进行立案调查。被申请人不予立案的理由既没有给出法律依据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可以不予立案的情形。《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经核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予立案:(一)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二)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三)当事人有证据足以证明没有主观过错,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四)依法可以不予立案的其他情形。决定不予立案的,应当填写不予立案审批表。如被申请人以此作为行政行为的依据,故此被举报人必须满足《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其中之一。(1)申请人在举报的同时还进行了投诉,要求被举报人退还举报人的购物款和依法赔偿。商家销售的违法产品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使得举报人的财产遭到损害,应当第一时间进行处理,更何况都不愿意归还举报人货款。(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九条规定,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有关行政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无害化处理、销毁、停止生产或者服务等措施。采取召回措施的,经营者应当承担消费者因商品被召回支出的必要费用。申请人检索本市报纸以及电视台新闻栏目,被举报人无任何召回信息。(3)被申请人在答复申请人内容中也未提及被举报人有明确证据证明其没有主观错误,故此被举报人也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条第三项。

综上,被举报人向申请人和其他消费者销售了违法食品,有违法所得。商家通过出售给申请人的食品或产品已经取得了违法所得,并且未主动召回违法食品和退还违法食品的货款,未消除和减轻后果,不属于情节轻微。申请人向经营者支付了法定货币的货款,未购买到合法合规的产品,可视为对消费者造成的财产损失的危害后果以及侵犯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7条,消费者享有人身财产不受损害,那么就可判定有确实存在的危害后果的产生。商家没有及时改正,也没有证据证明无主观过错,故此被举报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二十条中的第一、二、三项,被申请人行政行为违法。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的程序处理申请人的举报,程序违法,故意行政不作为,故意包庇违法违规的行为。申请人针对被申请人做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不受到侵害,同时也为了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的规定依法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位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2.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3.涉案商品照片1张、网购交易截图3张。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情况。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本案申请人位某(以下也称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2024年5月22日在常熟市某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小店“某酒类专营店”内购买了案涉产品酒,其认为商家在其网店内宣传的是五粮液生产的白酒,但是收到的是竹荪酒,属于植物类露酒,也就是勾兑酒,并非白酒。要求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被申请人此前已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12345平台收到举报人反映被举报人相同违法事由的便民热线工单,因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其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常市监当罚〔2024〕100035号)。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涉案举报后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的某小店已无名称为“SANLINE五粮液仙林生态传世富贵卷轴52度白酒”的涉案产品在售。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方面: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经核查,符合下列条件的,应当立案:(一)有证据初步证明存在违反市场监督管理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经查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的处理告知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并处理妥当,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2、被申请人对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320581002025090598012211)按举报处理程序进行处理,对其中夹带的投诉诉求未予处理,是符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规定的工作处理程序及全国12315平台的规则要求的。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和“投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和投诉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举报”还是“投诉”,并在《举报须知》中明确告知举报人举报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在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举报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无视平台规则,在举报中夹带投诉内容并要求处理其投诉的行为扰乱了平台正常的处理程序,其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相关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申请人上传的附件(4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2张,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3.《现场笔录》1份,被举报人某店铺截图1张;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5.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的12345便民工单及处理流程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4〕100035号)1份;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5年9月5日,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申请人位某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反映其2024年5月22日在常熟市某酒类商贸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开设的某小店“某酒类专营店”内购买了案涉产品酒,申请人认为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内宣传的是五粮液生产的白酒,但是收到的是竹荪酒,属于植物类露酒,也就是勾兑酒,并非白酒。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介入调查并进行处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赔偿。

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查,被申请人此前已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12345平台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相同违法事由的便民热线工单,因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其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常市监当罚〔2024〕100035号)。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涉案举报后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的某小店已无名称为“SANLINE五粮液仙林生态传世富贵卷轴52度白酒”的涉案产品在售。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2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位某身份证照片打印件1份;2.12315举报详情页面截图;3.涉案商品照片1张、网购交易截图3张;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申请人上传的附件(4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2张,全国12315平台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6.《现场笔录》1份,被举报人某店铺截图1张;7.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打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8.2024年5月27日被申请人收到的12345便民工单及处理流程1份,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4〕100035号)1份;9.《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第二款,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予以核实,并根据核实的结果于2025年9月22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5年9月24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立案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线索的处理程序合法。

本案中,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经被申请人核查,被申请人此前已于2024年5月27日通过12345平台收到申请人反映被举报人相同违法事由的便民热线工单,因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于2024年5月30日责令被举报人改正违法行为,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其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常市监当罚〔2024〕100035号)。2025年9月8日,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接到涉案举报后再次对被举报人进行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的某小店已无名称为“SANLINE五粮液仙林生态传世富贵卷轴52度白酒”的涉案产品在售。因未发现被举报人存在违法行为,不符合《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

另,对于申请人主张在举报的同时进行了投诉,申请人于2025年9月5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将举报线索举报至被申请人,在已阅读“举报须知”中明确的举报处理程序“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的规定后仍无视平台规则,在举报中夹带投诉内容并要求处理,被申请人遵守平台接收、处理举报的规则,依法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并无不当。

综上,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线索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法律适用正确,处理适当,被申请人已履行法定职责,所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告知(1320581002025090598012211)。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5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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