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号胡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不受理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2-29 08:51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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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4〕常行复第4号

申请人:胡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不服,于2024年1月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4年1月1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责令被申请人重新受理投诉。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投诉“常熟市某纸业有限公司”销售的“抽纸”条形码假冒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回复称:您没有提供购买商品的收货凭证签收截图和确认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您的投诉我局不予受理。您如想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请选择举报流程。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未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内容认真审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申请人是在线下消费,无需提供收货凭证签收截图。申请人向全国12315平台提供了产品实物和付款记录,申请人的反馈涉及到对投诉、举报的实体审查,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具体分析。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五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投诉举报,应当遵循公正、高效的原则,做到适用依据正确、程序合法”的规定,被申请人不和申请人联系,不收集证据,草率回复投诉不予受理,属于不依法履职。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1份;3.涉案商品照片1份、付款记录截图1份、条码追溯查询截图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涉案投诉处理情况。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胡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中投诉,被投诉人常熟市某纸业有限公司,申请人投诉称其购买了一包抽纸,条形码经查询和其购买的企业不一致,条形码假冒,要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组织调解,并依据《商品条码管理办法》立案,奖励举报人。

针对上述投诉事项,因申请人在投诉时未提供购物凭证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其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符合受理投诉的法定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投诉不予受理,同时明确告知申请人如反映商家违法行为请选择举报流程。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的处理,事实清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处理适当。(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投诉事项。(二)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投诉方在投诉时应当提供具体的材料证明有与被投诉人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但申请人投诉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因此被申请人认为没有相关证据材料证明申请人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不符合受理投诉的法定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作出不予受理决定事实清楚,依据充分,处理适当。

(三)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受理决定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投诉举报处理工作。”,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不予受理决定告知了投诉人,上述处理适用法规正确,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权撤销被申请人全国12315平台不予受理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受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的处理也是遵守并符合全国12315平台规则要求的。全国12315平台分设“我要投诉”和“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和相关的须知页面,申请人在阅读知悉通过不同入口提交申请的事项及后果的情况下,通过“我要投诉”投诉前须阅读“投诉须知”,投诉须知第5条同样明确规定“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同时,根据投诉须知第8条规定,“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平台接收举报投诉的规则,不应在投诉中包含举报内容,出于人性化考虑,被申请人在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投诉的同时也已告知申请人如反映商家违法行为请选择举报流程,对申请人进行了友情提示。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处理履行法定职责,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3张;3.《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图1张、投诉须知截图1张。

经审理查明:2023年12月2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称其于2023年12月6日购买了一包抽纸,抽纸显示有制造商:常熟市某纸业有限公司,但申请人通过扫描商品条形码查询到生产厂家为扬州市某卫生用品有限公司,两者显示不一致,条形码涉嫌假冒。故申请人投诉至被申请人处,请求被申请人组织调解并依法处理,给予举报奖励。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详细情况说明:您没有提供购买商品的收货凭证签收截图和确认您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证据,您的投诉我局不予受理。您如想举报商家的违法行为,请选择举报流程。”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举报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5条载明“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管部门不予受理:(3)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人信息、被投诉对象、诉求内容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胡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详情截图1份;3.涉案商品照片1份、付款记录截图1份、条码追溯查询截图1份;4.法条节选;5.《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网页截图3张;6.《投诉不予受理决定书》1份、全国12315平台首页截图1张、投诉须知截图1张。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12月26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12月27日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决定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第三项“投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不予受理:(三)不是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或者不能证明与被投诉人之间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的;”之规定,申请人在投诉时应当提供具体的材料证明其与被投诉人存在消费者权益争议,因申请人投诉时并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不符合受理投诉的法定条件,故被申请人作出投诉不予受理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八条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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