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2号李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信息公开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2-28 16:09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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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212号

申请人:李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3日收到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15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3〕29号);2.责令被申请人依法重新进行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在2023年10月29日向被申请人依法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31日签收。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本人因需了解贵机关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贵局为被告的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2.本人因需了解贵机关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贵局为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3.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投诉举报人:需要二个亿。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公开该案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被申请人签收后于2023年11月24日作出了被复议答复并邮寄送达,申请人不服特提起复议。

申请人认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条“本条例所称政府信息,是指行政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制作或者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第五条“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应当坚持以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遵循公正、公平、合法、便民的原则。”,第三十三条“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第三十六条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二)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第三十七条“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行政机关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部门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本级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提交本行政机关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并向社会公布。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本级政府上一年度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第五十条“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行政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情况;(二)行政机关收到和处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情况;(三)因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被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的情况;(四)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改进情况,各级人民政府的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还应当包括工作考核、社会评议和责任追究结果情况;(五)其他需要报告的事项。全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统一格式,并适时更新。”《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第三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和事后各个环节,主动向当事人或者社会公众公开、公布有关行政执法信息的活动。”第七条:“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在事前环节主动公开下列信息:(一)行政执法主体和人员:行政执法机关名称、具体负责行政执法工作的机构名称、办公地址、联系方式和行政执法人员姓名、行政执法证号、行政执法类别等;”本案应当判断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是否应当公开,结合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的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以及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的执法人员姓名、工作单位、执法种类、执法证件编号、执法证件有效期等基本信息应当主动公开的情形,申请人公开的信息属于可主动公开的信息,自然而然被申请人未公开,申请人可依法申请公开该类型信息并且此信息属于依法可公开的信息,被申请人认定为内部人员信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作出不予公开属于错误应当依法予以纠正。被申请人认定申请人申请公开的信息需要加工属于错误。政府信息公开条例里面规定了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的相关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案件信息需要公开,那很明显所有的行政诉讼和复议案件必定包括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引起的案件,被申请人应当告知该部分案件公开的位置或者直接提供。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属于不需要加工的政府信息。被申请只需答复公开案件的数量即可不需要加工这是现有的信息,被申请人未区分处理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全部不予公开属于错误。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李某身份证复印件;2.《关于对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一、案涉信息公开申请及我局的处理答复情况。2023年11月5日,我局收到李某(本案申请人)的书面邮件申请政府信息公开,向我局提出三项信息的公开申请:1.申请人因需了解我局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我局为被告的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2.申请人因需了解我局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3.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我局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投诉举报人:需要二个亿。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公开该案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申请人准备向市人大常委会反映表达诉求以及向市区纪委监委投诉举报并向上级申请执法监督。针对上述信息公开申请,我局于2023年11月27日依法作出《关于对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3〕29号),并于当日通过邮政EMS将上述答复书邮寄给申请人。

二、我局对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合法。(一)答复内容合法。1.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1项“申请公开以我局为被告的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因关于我局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情况的政府信息,我局已经主动公开,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的规定,告知申请人我局已主动公开了上述信息,并告知其获取该政府信息的途径和方式。2.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2项“申请公开以我局为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因该类信息需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的规定,告知决定不予提供并说明了理由。3.对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3项申请公开我局有关办案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因该类信息属于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故我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的规定,告知决定不予公开并说明了理由。(二)答复程序合法。根据《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期限的,应当经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的规定,我局于2023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于11月27日作出《关于对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并于当日以书面邮寄的方式答复申请人,答复程序合法。

三、申请人复议请求理由不成立,应依法予以驳回。1.《江苏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中的行政执法公示是对行政执法全过程如何进行公示作出的规定,其中关于行政执法人员信息公示内容的规定是对全体执法人员,并非针对个案执法人员作出的规定,而具体办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事项的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属于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系我局对承办具体案件执法人员的安排,而且如公开可能影响相关行政执法活动的顺利进行或者威胁相关人员人身安全,因此我局决定不予公开合法、合理。2.我局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需我局对现有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才能得出数据结果。3.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1项内容属于已经向公众公开的政府信息,且我局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的第2项、第3项内容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政府信息公开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1〕17号)第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被告已经履行法定告知或者说明理由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一)不属于政府信息、政府信息不存在、依法属于不予公开范围或者依法不属于被告公开的;(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已经向公众公开,被告已经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的;”的规定,依法应当驳回申请人的复议请求。

综上所述,我局信息公开申请的处理答复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答复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申请人提供的身份证明,来信信封,来信邮政查询单;2.《关于对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3〕29号1份,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网站打印件1份);3.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经审理查明: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5日收到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公开的内容是:1.本人因需了解贵机关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贵局为被告的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2.本人因需了解贵机关法治建设,现申请公开以贵局为被申请人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3.申请人通过邮寄的方式向贵局提出投诉举报履职申请,被投诉举报人:需要二个亿。申请人现依法申请公开该案办理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

另查明,2023年11月27日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进行了答复。答复内容为:“一、关于我局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相关情况的信息,我局已经主动公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的规定,现告知您获取途径:登录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搜索‘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查询;或者登录网址‘http://www.changshu.gov.cn//zgcs/fgwfzzfdphnvgpdcgtcdegruqqqs/202303/e8f895a1f7294c21af72f72bf9a9b832.shtml’查询。二、关于我局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相关情况的信息,该类信息需我局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提供。您若想了解我局的法制建设,可以关注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我局将定期主动公开每年度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三、关于我局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等信息,该类信息属于我局的内部事务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以及第三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我局决定不予公开。”

还查明,被申请人提供的网址主动公开的《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中有“行政复议案件77件,行政诉讼一审案件7件,二审案件3件,再审案件1件,未出现败诉案件。行政首长出庭应诉率保持100%。”表述。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李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三份,来信信封,来信邮政查询单;3.《关于对李某信息公开申请的答复》(常市监信公函〔2023〕29号1份),EMS邮寄凭证及邮政查询单,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2022年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报告网站打印件1份;4.被申请人行政行为所依据的法律法规。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一)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2年度行政诉讼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和败诉案件数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以及行政机关负责人的出庭率”的信息已由被申请人主动公开,被申请人告知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八条规定:“行政机关向申请人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除依照本条例第三十七条的规定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外,需要行政机关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的,行政机关可以不予提供。”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2023年度1-6月的行政复议案件总数,胜诉案件数,败诉案件数(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撤销等)和对应的胜诉率和败诉率和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率”的信息,需要被申请人对现有政府信息进行加工、分析,被申请人告知不予提供且说明理由,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行政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可以不予公开”,第三十六条第三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三)行政机关依据本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本案中,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办案人员执法人员的姓名、行政执法证编号,执法类别和岗位”的信息,属于被申请人对承办具体案件具体人员安排的内部事务信息,被申请人告知不予公开且说明理由,并无不当。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1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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