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0号王某不服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2-28 15:49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210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职务:局长。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不服,于2023年12月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12月7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2023年10月12日向申请人作出的《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2.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查处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在常熟市某镇某村(4)某新村1号有房屋一处,并办理了合法手续。2019年该房屋被纳入了所谓的协议拆迁范围。由于补偿不合法问题,申请人一直没有签订协议,申请人也因此遭受了来自各方面的巨大压力。自2023年年初开始,不断有施工人员在申请人房屋附近进行施工,包括但不限于挖掘机填土、安拆围挡、塔吊作业、测量桩基沉降情况、在申请人家临时道路上堆放大量石子、挖掘机铺放石子、改电缆入地、平整土地等。这些行为对申请人的房屋安全产生了威胁。申请人针对上述施工行为不断与相关部门进行协商处理、进行投诉。2023年2月1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针对申请人投诉进行反馈,称:该处为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土地平整工程。申请人的房屋受到施工影响,每到下雨天宅脚就喷水,雨天过后也不断渗水。随后,申请人通过向相关部门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的方式了解涉案地块是否有施工许可证。2023年6月19日,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答复书》,称:“您申请公开的申请人位于江苏省常熟市某镇某村4组某新村1号地块、某镇路南新村地块规划建设项目的施工许可证不存在。”

申请人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于2023年8月14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函》,要求对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违法施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督促上述单位及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对申请人房屋履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保障住房安全的职责和义务。2023年8月15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函》,要求对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未取得施工许可即擅自施工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答复称申请人所反映的违法施工系三通一平无需取得施工许可证,且根据相关规定,城区之外的无施工许可证的行为应当由乡镇人民政府管辖。关于申请人要求对房屋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保障住房安全的请求,被申请人答复:“经现场检查房屋,某新村1号房屋建于2000年,目前仅剩西一开间及西南厢房,该房屋为八五砖空斗砌筑。墙体未见裂缝,墙根处存在返潮、渗水现象。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已要求高新区督促建设单位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加强该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如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看似进行了答复,实质上没有依法履行职责,特申请行政复议,具体理由如下:第一,申请人所反映的施工行为并非被申请人所称的三通一平。依据是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和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出让人不负责出让土地平整,水、电、路、气等基础设施和外部条件以地块现状为准。被申请人对事实并没有调查清楚。第二,如未取得施工许可不属于被申请人职责范围,应当移送有权部门,但是被申请人并未移送。本案中不管是施工还是三通一平,总而言之是在实施过程中没有尽到相应的义务才导致申请人房屋地基受到破坏。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87号)的规定市级执法部门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已下放权限内的违法行为应及时移交所在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立案查处。第三,被申请人对于造成房屋危险的单位没有查处,也没有对申请人处房屋存在的危险予以消除。《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屋使用安全的监督管理、实施房屋结构改造安全行政许可、制止和查处危害房屋使用安全行为等工作。”本案中被申请人已经知道申请人处房屋宅脚存在进水和渗水问题,但是对于该问题没有采取任何措施予以解决,其仅仅是称告知了相关单位在将来施工时予以注意。而申请人家本来是低洼地,每年雨季多要采取关闸排水,现在由于非法填土不仅破坏了所有的地下排水管道,还非法填土了一米多高,使得雨季,地面水和地下水全部涌入申请人家,这对申请人的房屋安全造成了巨大威胁,如不排除这些隐患,遇到阴雨天气,后果将不堪设想。因此申请人没有依法履行职责。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土地、房屋产权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施工现场照片;2.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投诉反馈截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3.2023年6月18日和8月30日宅脚渗水的视频各一个;4.《查处申请函》各一份、《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收到《查处申请书》后,即去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向常熟市东南开发区了解了相关情况,在此基础上,向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事处发出了房屋安全方面的《提醒函》,向申请人发出了《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已履职完成。

申请人所述的系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组织实施的三通一平工作,该行为无须取得施工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了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具备的条件,其中第1款第3项中规定:“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即只有在施工现场基本具备了施工条件的,才符合领取施工许可证的条件之一。对现场的三通一平即是施工必须具备的条件,对现场进行三通一平的土地平整并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故申请人要求对无施工许可进行查处的理由不成立。

被申请人已根据《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规定履行了管理职责。被申请人在进行现场查勘后,向常熟市东南街道办事处发出了《提醒函》,要求东南街道办事处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综上,被申请人认为已依法履行了职责,申请人的申请无法律和事实依据,请依法驳回其行政复议申请。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申请人提交的《查处申请书》;2.现场勘查照片记录;3.东南开发区规建局说明;4.向东南街道办事处的《提醒函》及虞政通上的送达材料;5.向申请人发出的《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

经审理查明:2023年8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邮寄了《查处申请函》,要求对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高新区规划建设局)的违法施工行为予以严肃查处,并督促上述单位及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对申请人房屋履行消除危险、排除妨碍、保障住房安全的职责和义务。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后,于2023年8月17日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向东南开发区了解相关情况后,于2023年8月18日向东南街道办事处制发《提醒函》,“我所会同建管处、城建监察大队进行现场查看,发现位于某镇某(4)某新村1号王某房屋建于2000年,目前仅剩西一开间及西南厢房,该房屋为八五砖空斗砌筑,墙体未见裂缝,墙根处存在返潮、渗水现象。目前该地块(高新区青墩塘路以南、铁琴南路以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由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竞得,暂未开工建设。请贵街道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2023年10月12日,被申请人作出《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一、建设施工有关情况。经现场了解,2023年2月25日至3月10日,高新区规划建设局已对路南新村地块项目土地进行平整,即‘三通一平’,此项工作无需办理施工许可。2023年6月12日,江苏某科技有限公司竞得路南新村地块(高新区青墩塘路以南、铁琴南路以西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该工程的桩基施工许可及土建施工许可均由市行政审批局办理完毕,目前尚未正式开工建设。且根据《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第二批相对集中行使处罚权工作的通知》(常政办发〔2016〕187)的规定,城区之外的‘未办施工许可擅自施工’行为的日常监督管理事项明确由乡镇进行监管。故高新区范围内如有无证施工违法行为应由高新区查处。二、房屋安全有关情况。经现场检查房屋,某新村1号房屋建于2000年,目前仅剩西一开间及西南厢房,该房屋为八五砖空斗砌筑,墙体未见裂缝,墙根处存在返潮、渗水现象。按照《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我局已要求高新区督促建设单位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施工期间,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同时加强该房屋进行日常巡查,如发现房屋异常情况,及时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土地、房屋产权证、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施工现场照片、高新区规划建设局投诉反馈截图、《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23年6月18日和8月30日宅脚渗水的视频各一个、《查处申请函》各一份、《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2.《查处申请书》、现场勘查照片记录、东南开发区规建局说明、向东南街道办事处的《提醒函》及虞政通上的送达材料、《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

本机关认为: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五条、《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5号)文之规定,被申请人是房屋使用安全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承担指导和监督全市房屋安全管理的责任,负责或参与市本级施工许可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安全、施工现场监管的管理工作相关内容。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查处申请书》后,即去现场进行了查勘,并向属地板块了解了相关情况,当时案涉地块属于三通一平工作,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三项,“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需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之规定,对案涉地块的三通一平即是施工必备的条件,在此阶段并不需要领取施工许可。且根据常政发〔2021〕28号文规定,对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者为避免办理施工许可证将工程项目分解后擅自施工的处罚权已下放至对应的镇域(街道)。关于房屋安全履职的情况,被申请人进行了现场查勘,并已向常熟市人民政府东南街道办事处制发了《提醒函》,要求东南街道办事处督促建设单位根据《苏州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第三十一条的规定,在工程建设开工前,对施工区周边范围内的房屋进行安全检查并保存原始记录,在施工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跟踪监测,并按照规定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后作出《关于查处申请函的答复》,告知申请人履职的内容。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相应的管理职责。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