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4号季某不服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信息公开答复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4-02-28 16:14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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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224号

申请人:季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19号。

法定代表人:董国新,职务:局长。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案,于2023年12月27日提交行政复议申请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2月29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2.责令重新作出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认为政府封锁信息不公开,对于拆房安置逐级审批要求重新公示。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季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1.我机关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了申请人季某放置在本机关门卫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变更用途,文学街”。因申请表对所需信息的内容描述过于宽泛、笼统,无法确定所需的具体信息,我机关于2023年11月21日向申请人季某发出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资规依告〔2023〕38号),要求申请人明确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明确文学街的具体位置指向,明确变更用途指向的具体信息的相应特征性描述。

2.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季某前来我机关,当面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要求公开:“①拆房安置逐级审批、用途明确放弃批文、钱地两空、造成流血事件。②原敬老院用途变更无手续、地点:古里敬老院车站旁。(原告申请)”为此,我机关向申请人季某出具了接收回执。

3.经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审查并对所描述信息进行检索,2023年12月22日,我机关作出了案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分别不同情况告知如下:①经检索查找,申请人申请的“原敬老院用途变更无手续、地点:古里敬老院车站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予以告知。②经审查,申请人申请的“拆房安置逐级审批”信息,我机关认为不属于本机关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其向古里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③对申请人申请的“用途明确放弃批文、钱地两空、造成流血事件”信息,认为该项申请在补正之后仍无法明确具体指向哪一个信息,无法提供。

4.2023年12月22日,我机关将案涉答复书寄出,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综上,我机关对申请人季某案涉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要求补正、审查处理、答复、寄送答复书的行为和过程,均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季某的复议请求,缺乏相应的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请复议机关查明事实,驳回申请人季某的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2.补正告知书及寄送凭证、查询记录;3.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4.接受回执;5.检索记录;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寄送凭证、查询记录。

经审理查明:2023年11月14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季某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申请公开“变更用途,文学街”,申请表中未填写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2023年11月20日,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季某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告知书》(常资规依告〔2023〕38号),要求补正:(1)请明确你的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2)请明确你所述“文学街”,是确指文学街这条道路,还是指文学街某号;如是指文学街某号,请明确具体为多少号。(3)请明确你所述“变更用途”,具体指向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申请人明确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明确文学街的具体位置指向,明确变更用途指向的具体信息的相应特征性描述。2023年11月28日,申请人提交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补正材料,要求公开:“①拆房安置逐级审批、用途明确放弃批文、钱地两空、造成流血事件。②原敬老院用途变更无手续、地点:古里敬老院车站旁。(原告申请)”。2023年12月22日,被申请人作出并邮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经检索查找,你所述‘原敬老院用途变更无手续、地点:古里敬老院车站旁’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经审查,你所述‘拆房安置逐级审批’,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建议你向古里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信息。你所述‘用途明确放弃批文、钱地两空、造成流血事件’,补正后仍无法明确具体指向何信息,本机关无法提供。”2023年12月23日,申请人签收了该答复书。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季某身份证复印件;2.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3.补正告知书及寄送凭证、查询记录;4.补正后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及附件;5.接受回执;6.检索记录;7.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及寄送凭证、查询记录。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相关规定,被申请人具有政府信息公开的答复职能。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二)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三)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第三十条规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不明确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指导和释明,并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行政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案申请人申请表中要求公开“变更用途,文学街”,该申请的内容描述没有具体的文件名称、文号,没有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特征性描述不清晰,且申请表缺少联系方式、获取政府信息的方式,被申请人于2023年11月14日收到申请,于2023年2月20日作出补正告知,明确需要补正的内容,符合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第五项规定:“对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政机关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答复:(四)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五)所申请公开信息不属于本行政机关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本案被申请人对补正后的内容进行审查,其中对“原敬老院用途变更手续、地点:古里敬老院车站旁”的信息进行关键词检索未查找到相关信息,告知不存在。对“拆房安置逐级审批”的信息因为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公开的范围,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并建议其向梅李镇人民政府了解获取信息。对“用途明确放弃批文、钱地两空、造成流血事件”的信息审查,因补正后仍无法明确具体指向何信息,告知申请人无法提供。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信息公开申请答复,并无不当。

根据2017年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答复。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4年2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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