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6号马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予立案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29 09:22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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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196号

申请人:马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不服,于2023年10月1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3年11月6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责令其重新调查处理。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3年6月通过抖音平台在常熟斯某有限公司开设的网店“罗某服饰专卖店”处购买了一条裤子,收到商品后发现有好评返现卡片,商家涉嫌使用不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品作出好评,故申请人于2023年6月20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向被申请人提交投诉举报材料,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作出不予立案告知,称“经查,举报事项不予立案,理由: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当事人存在诱导消费者进行虚假评价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

申请人认为:1、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九条“投诉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投诉人的姓名、电话号码、通讯地址;(二)被投诉人的名称(姓名)、地址;(三)具体的投诉请求以及消费者权益争议事实。投诉人采取非书面方式进行投诉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工作人员应当记录前款规定信息”的规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证明商家违法情况属实,被申请人应当依法处理。被申请人在违法事实清楚的情况下未依法处理,属于未完全履行职责。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产地、生产者、用途、性能、规格、等级、主要成份、生产日期、有效期限、检验合格证明、使用方法说明书、售后服务,或者服务的内容、规格、费用等有关情况”的规定,商家好评返现行为侵害了消费者对商品的知情权,被申请人未查处商家违法行为不当。3、被申请人作出的答复未告知申请人相关救济途径,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属于程序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各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1份、投诉举报信1份;3.涉案商品照片1份、评价有礼照片1份、商品订单截图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进行核查及处理的情况。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马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举报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6月在常熟斯某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举报人)处的抖音网店罗某专卖店处购买一条裤子(订单号:6919029923682654021),收到后发现有好评返现的卡片,其认为商家经营使用不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诱导消费者好评,故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希望依法处理。

针对上述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经核查,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

(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关于印发<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71号文),《关于印发<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3号文)的规定,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举报。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的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调查核实,在被举报人注册经营场所未发现“好评返现”字样的卡片,且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上显示的卡片,标有的字样为“评价有礼”,未有诱导消费者好评的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根据上述核查的情况,举报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故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法律法规规章并未赋予申请人有要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要求被申请人重新调查处理的权利,该请求的提出于法无据。

2、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将不予立案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3、没有证据证明被举报人存在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等做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行为,被举报行为不构成立案条件,因此被申请人决定不予立案的处理合法、适当。

4、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举报”和“投诉”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系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全国12315平台的举报和投诉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举报”还是“投诉”,并在“举报须知”中明确告知举报人举报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举报至被申请人处,在已阅读“举报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举报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举报程序处理并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常政办发〔2015〕71号文,常办发〔2019〕73号文;2.《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网页截图2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申请人上传的附件4张;3.《现场笔录》1份,证据材料3张;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5.《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18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称其于2023年6月在常熟斯某有限公司开设的抖音网店“罗某服饰专卖店”处购买了一条裤子,收到后发现有好评返现卡片。商家涉嫌使用不公平公正的竞争方式诱导消费者对商品作出好评。申请人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依法处理。针对申请人提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4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好评返现”字样的卡片。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卡片标有的字样为“评价有礼”,未有诱导消费者好评的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因举报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举报通道以投诉举报信附件形式提出举报,该附件同时包含了举报和投诉内容。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举报”入口后出现“举报须知”页面,“举报须知”第5条载明“举报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举报,请勿在一个举报单中反映不同被举报人的涉嫌违法行为。由于举报、投诉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举报中含有投诉内容。”举报人需在“举报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举报窗口,进行举报人信息、被举报对象、举报内容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马某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各1份;2.全国12315平台举报详情页截图1份、投诉举报信1份;3.涉案商品照片1份、评价有礼照片1份、商品订单截图1份;4.法条节选,常政办发〔2015〕71号文,常办发〔2019〕73号文;5.《投诉举报平台举报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举报须知网页截图2张,举报处理流程网页截图3张,申请人上传的附件4张;6.《现场笔录》1份,证据材料3张;7.被举报人营业执照照片打印件,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及授权委托书;8.《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四条,《关于印发<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常熟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政办发〔2015〕71号文),《关于印发<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常办发〔2019〕73号文)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18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7月24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查,被举报人经营场所内未发现有“好评返现”字样的卡片。根据举报人提供的照片显示,卡片标有的字样为“评价有礼”,未有诱导消费者好评的内容,不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所规定的“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用户评价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违法行为。因举报线索不符合立案条件,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报经负责人批准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作出不予立案决定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立案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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