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3号王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28 16:10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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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193号

申请人:王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服,于2023年10月2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3年11月2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1月3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责令其重新处理。

申请人称:2023年9月2日,申请人因在案涉企业(常熟市琴川街道无某店)购买到三无产品,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遂通过邮寄邮政挂号信的形式(XB64802***7355)向被申请人实名投诉、举报案涉企业的违法行为(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签收),投诉举报内容如附件。

现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向常熟市人民政府提出本次复议申请,理由如下:

一、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格式不符合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送达给申请人,申请人查阅后发现该《决定书》的标题字体不符合国家标准《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9704-2012)中5.2.2、7.3.1的规定。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决定书》未规范体式,违反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九条的规定,因此,请求贵机关依法撤销该不符合规定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二、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签收了申请人邮寄的投诉举报材料,但申请人中途并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而是直接于9月26日作出了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依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因此被申请人未书面告知申请人是否受理构成程序违法。

三、被申请人未明确告知申请人案涉企业是否拒绝调解。本案中,被申请人以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了投诉调解,被申请人未组织申请人与案涉企业调解,被申请人也未告知申请人案涉企业是否出具《拒绝调解书》来拒绝调解,因此被申请人作出的终止调解决定书属于认定事实不清。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市场监管〔2023〕第030010号)、王某身份证复印件、购买记录。

被申请人称: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来信,称其在常熟市琴川街道无某店(以下也称“被投诉人”)在抖音平台上的网店购买的长裤为三无产品,故投诉要求商家退款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上述投诉(即本案所涉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对包含的举报线索分别处理,被申请人依法决定不予立案,并告知了申请人。

一、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投诉举报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同时提出投诉和举报,或者提供的材料同时包含投诉和举报内容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对投诉和举报予以分别处理。”之规定,因申请人的诉求中同时含有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分别处理。1.对案涉投诉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9月12日决定受理并于9月13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告知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9月28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2.对包含的举报线索的处理: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根据核查结果显示:被举报人向举报人所销售的服装的标签内容不符合法律规定,未标明检验合格证明、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的名称和含量、执行标准,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之规定以及《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五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二)项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江苏省惩治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行为条例》第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对被举报人开具责令改正通知书责令其限期整改,被举报人出具了整改说明。2023年9月22日,被申请人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9月26日作出告知书,于9月28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相关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二、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1.申请人以“文书格式不合规、未书面告知是否受理、未明确告知案涉企业是否拒绝调解”为由而主张撤销投诉终止调解决定,是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的。而且其上述三项理由也均不能成立。2.被申请人出具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不属于《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第八条所规定的公文,因此申请人提出被申请人出具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格式不符合《党政机关公文格式》(GB/T9704-2012)不能成立。3.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投诉程序处理申请人投诉,于2023年9月12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于9月13日书面邮寄给申请人,物流显示申请人于9月14日签收。被申请人已依法完成了投诉受理程序。4.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出具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中,已明确告知了终止调解的理由和法规依据,告知内容符合调解处理的程序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一份及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3.《受理投诉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拒绝调解说明1份;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说明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

经审理查明:2023年9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书面来信,称其在常熟市琴川街道无某店在抖音平台上的网店购买的长裤为三无产品,故投诉要求商家退款赔偿,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商家违法行为。因申请人的诉求包含了投诉和举报的内容,故被申请人依法分别处理。针对上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12日依法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投诉举报材料一份及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2.《受理投诉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拒绝调解说明1份;3.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照片2张、《责令改正通知书》及送达回证、整改说明1份、《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举报不予立案告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八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事项。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5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2023年9月12日决定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2023年9月28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上述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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