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5号石某不服常熟市住建局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2-28 08:54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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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175号

申请人:石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住所地:常熟市海虞北路46号。

法定代表人:钱建平,职务:局长。

第三人:袁某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于2023年9月21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于2023年9月22日依法已予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称:请证明2022年过节之前没改的证据;对于被申请人办案流程、工作方式、取证方式有疑问;对于房子过户时间两次不一致有疑问;对于证据来源有疑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石某身份证复印件、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常住建罚决〔2023〕68号)、关于对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申辩的集体会审意见书)、补充说明及补充材料。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具有对房屋主体拆改行为的管理职权。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常办发〔2019〕75号文),被申请人具有对房屋主体拆改行为的管理职权。

二、被申请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清楚。2022年12月6日,被申请人所属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执法人员至杜某村某幢某室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在装修中拆改了承重墙体:1.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2.扩大西南房间北侧门洞。针对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常住建改(2022)187号)。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按照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要求落实整改并由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复查验收通过。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再次拆改了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2023年6月9日,被申请人下属的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以(常房安所移字〔2023〕第2号)《违规结构改造案件移送单》向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移送该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申请人再次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苏苏常住建改(2023)56号)。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分别于2023年6月12日、13日、14日电话联系申请人要求配合调查,申请人拒不配合。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对申请人在杜某村某幢某室装修中拆改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的行为予以立案。在调查中被申请人查明,杜某村某幢某室为申请人从原房东李某芳处购买,从原房东提供的房产交易前的照片可以反映东北房间北侧窗洞在交易前未存在拆改情况。申请人在第一次拆改行为发生后,因整改未到位,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于2023年4月6日约谈当事人,根据20230406约谈视频1,当事人于视频16分及29分左右,均承认其敲掉了原北侧窗洞下面的墙体;视频22分左右,当事人承认其对房屋进行了拆改。在整个约谈过程中,申请人均未提出该拆改行为并非申请人所为,也未提供任何相反的证据材料。对于第一次拆改行为,申请人进行了整改并于2023年4月13日签订了整改行为确认证明书,明确了违规拆改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而根据2023年6月7日的现场照片,杜某村某幢某室东北房间北侧窗洞恢复后又复拆为门。结合上述证据可以确认,申请人存在重复拆改杜某村某幢某室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的行为,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的规定。根据该条例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在杜某村某幢某室装修中重复拆改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三、被申请人严格根据行政处罚法的处罚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在案件受理后,被申请人进行了核查,并根据核查结果立案处理,鉴于本案属重大行政处罚,被申请人按程序告知了陈述与申辩权、听证权,申请人未向被申请人提出听证要求,之后被申请人履行了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并在处罚前经过局领导的集体研究,最终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被申请人于2023年8月3日对申请人拆改承重墙体的行为拟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于当日(8月3日)通知申请人到城市建设监察大队青墩塘14号办公地址或提供指定的地址送达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申请人坚持电话告知送达,被申请人执法人员将拟处罚内容告知之后,申请人电话中提出陈述申辩。被申请人当天(8月3日)按照申请人工作单位地址(位于辛庄镇某路某号的德某(苏州)股份有限公司)和装修房屋地址(杜某村某幢某室)分别邮寄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但都被拒收。因申请人坚持拒收纸质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拒收了被申请人邮政寄送的文书,为保证申请人作为当事人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内容的充分知晓,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会同辛庄镇政府工作人员于2023年8月15日下午至申请人工作单位德某(苏州)股份有限公司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申请人当场向被申请人执法人员提出口头陈述申辩并在当天下午与申请人法规许可科电话沟通确认已在单位收到由城市建设监察大队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并再次提出电话方式申辩。针对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拟作出的处罚决定提出的陈述申辩,经申请人集体讨论决定,认为该案件适用处罚依据正确,适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恰当,对申请人提出的陈述申辩不予采纳,维持对申请人拆改承重墙体拟作出罚款人民币叁万肆仟元整的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23年9月8日向申请人邮寄送达了陈述申辩集体会审意见书。

综上,被申请人对申请人违反《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的行为依法作出处理,事实清楚,程序合法,并无不当。

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常办发〔2019〕75号、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2.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常住建罚决〔2023〕68号)、产权信息、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原业主身份证明、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违规结构改造案件移送单(常房安所移字〔2023〕第2号)及附件、调查(询问)笔录、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房屋结构咨询报告、关于《杜某村某幢房屋结构咨询报告》的补充说明、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住建改〔2022〕187号)及短信群发审批表截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苏常住建改〔2023〕56号)及送达照片、调查(询问)通知书(常住建调(询)通〔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关于对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申辩的集体会审意见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常熟市罚没缴款电子通知书)、各类送达凭证、执法人员执法证、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证据说明;3.案件受理登记表、核查情况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会审会签记录单、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申请书、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城建监察大队短信群发平台审批表。

经审理查明:2022年12月6日,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执法人员会同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执法人员至杜某村某幢某室现场核查,发现申请人在装修中拆改了承重墙体:1.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2.扩大西南房间北侧门洞。针对上述行为,执法人员现场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常住建改〔2022〕187号)。2023年4月13日,申请人按照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要求落实整改并由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工作人员现场复查验收通过。2023年6月7日,申请人再次拆改了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2023年6月9日,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以(常房安所移字〔2023〕第2号)《违规结构改造案件移送单》向常熟市城市建设监察大队移送该案。被申请人执法人员于2023年6月12日向申请人再次开具了《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编号:苏苏常住建改(2023)56号)。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对申请人在杜某村某幢某室装修中拆改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的行为予以立案。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核查,告知了拟处罚决定以及陈述与申辩权、听证权,申请人未提出听证要求,履行了重大案件的法制审核,经过局领导的集体讨论决定,依法对申请人在杜某村某幢某室装修中重复拆改承重墙体(扩大东北房间北侧窗洞(窗改门))的行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千元整。

另查明,江苏合谷建筑设计有限公司出具的房屋结构咨询报告,“根据勘查的情况,我司结论如下:1.常熟市杜某村某幢房屋为砌体结构俗称砖混结构,该结构一般是指由砌块和砂浆砌筑而成的以墙、柱作为建筑物主要受力构件的结构(由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墙、柱),水平主要受力构件(楼盖、屋盖)共同组成一个完整、稳定的结构体系)。纵墙作为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墙的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2.主要受力构件定义:是指构件自身失效将导致周边相关构件失效,并危及整体承重结构系统工作的构件。砖混结构中主要受力构件一般为砌体墙、砖柱、砼柱、砼梁、预制板或现浇板等”。以及该公司提交的补充说明中载明,“我公司于2023年4月出具的《杜某村某幢房屋结构咨询报告》(编号:CSZJ-2022ZT106-02-02)第三大点“结论概述”中第1小点“纵墙作为竖向主要受力构件--墙的组成部分,属于房屋的主要承重构件”中的“纵墙”包含杜某村某幢某室东北房间北纵墙上原窗户下部的墙体以及西南房间北纵墙原门洞边上的墙体。”

还查明,原房东李某芳调查(询问)笔录中载明,“你购买该房屋的时候,东侧北房间有没有门洞?之后有没有进行装修?我买下来没有装修,东北房间那是一扇窗户,没有门洞,我有当时的照片可以提供。”,并提供相应交易前的照片予以佐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石某身份证复印件、补充说明及补充材料;2.行政处罚决定书(苏苏常住建罚决〔2023〕68号)、产权信息、房地产权登记信息、原业主身份证明、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违规结构改造案件移送单(常房安所移字〔2023〕第2号)及附件、调查(询问)笔录、设计单位营业执照、工程设计资质证书、房屋结构咨询报告、关于《杜某村某幢房屋结构咨询报告》的补充说明、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常住建改〔2022〕187号)及短信群发审批表截图、责令改正(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苏苏常住建改〔2023〕56号)及送达照片、调查(询问)通知书(常住建调(询)通〔2023〕3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关于对苏苏常住建罚告〔2023〕62号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提出申辩的集体会审意见书、执行情况相关凭证(常熟市罚没缴款电子通知书)、各类送达凭证、执法人员执法证、视听资料及视听资料证据说明;3.案件受理登记表、核查情况登记表、案件立案审批表、案件调查终结报告、案件调查终结报告会审会签记录单、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申请书、重大行政处罚法制审核意见书、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案件处理审批表、行政机关负责人集体讨论记录(陈述申辩)、陈述、申辩或听证情况处理审批表、行政处罚审批表、城建监察大队短信群发平台审批表;4.补充说明及补充材料。

本机关认为: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条以及常办发〔2019〕75号文之规定,被申请人具有对房屋主体拆改行为的管理职权。

常熟市房屋安全管理所移送申请人拆改承重墙体案件后,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1日予以立案,后依法进行了核查,告知了申请人陈述与申辩权、听证权,申请人未提出听证要求,依法履行了重大案件法制审核、处罚前告知等程序。2023年9月18日,被申请人决定处罚款人民币三万元,符合《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程序合法。

经被申请人调查核实,杜某村某幢某室为申请人从原房东李某芳处购买,从原房东提供的房产交易前的照片可佐证东北房间北侧窗洞在交易前不存在拆改情况,且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显示,申请人曾承认对房屋进行了拆改。对于第一次拆改行为,申请人进行了整改,后申请人又将窗户复拆为门,存在反复拆改的行为,违反了《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五条,“不需要申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房屋结构改造,禁止拆改房屋的基础、墙、柱、主梁及屋架等主要承重构件,或者超过房屋原设计承载力增加荷载。”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根据《苏州市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五条规定的,由县级市(区)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采取措施排除隐患,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以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之规定,对申请人处以罚款人民币叁万肆千元整的行政处罚,并无不当。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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