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2号刘某不服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不履行法定职责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时间: 2023-12-28 15:28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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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192号

申请人:刘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10月3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10月31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未按照《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程序违法,并责令其履行职责。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常熟市支塘镇拼某商行在拼多多平台开设的店铺“拼某”处购买了案涉产品瓜子,发现商家在其店铺商品销售详情页内宣传产品瓜子无糖,与该产品营养成分标签不符,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被申请人组织电话调解、给予举报奖励,履行告知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职责。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30日告知申请人投诉已受理,但未告知举报是否立案和举报处理结果。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六十四条第一款“适用普通程序办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九十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处理决定的,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的规定,申请人直至复议仍未收到举报处理结果,被申请人也未告知该举报事项是否给予申请人举报奖励,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各1份;2.投诉举报信1份;3.受理申(投)诉通知书1份;4.经营者证照信息1份、商品订单截图1份、网页商品详情1份、商品标签照片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于申请人的投诉举报进行处理的事实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本案申请人刘某(以下也称投诉人或举报人)投诉举报的来信,称其于2023年6月20日在常熟市支塘镇拼某商行(以下也称被投诉人或被举报人)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拼某”内购买了案涉产品瓜子,其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其网店内宣传产品无糖与产品标签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故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退款、赔偿、查处、奖励、告知处理结果等信息。

因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包含了举报和投诉的内容,故被申请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七条依法分别处理。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即本案所涉举报),被申请人依法进行了调查、核实,对被举报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被申请人作出了当场行政处罚,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事项,被申请人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故被申请人依法终止调解,并将受理及终止调解决定均告知了申请人。

根据以上事实,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举报线索、投诉事项均依法履行了法定职责,事实清楚,处理适当。

二、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投诉举报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申请人的投诉举报。

三、被申请人对案涉举报线索已依法处理完毕并将举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相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等有关规定处理举报。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申请人的举报线索后依法核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商品销售详情页面上宣称“无糖”但未能提供案涉产品符合无糖标准的依据,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因适用简易程序当场处罚依法无需另行立案,根据上述情况,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依据核查及处理结果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并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综上,被申请人上述对举报线索的处理适当并符合法律规定。

四、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1、申请人称被申请人未将处理结果告知申请人与事实不符: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进行了核查,根据核查情况对被举报人的虚假广告行为进行了当场处罚,并于2023年7月11日将当场处罚的处理情况告知了举报人。且因不符合《市场监管领域重大违法行为举报奖励暂行办法》规定的奖励举报人的条件,故无需告知其奖励事项。

2、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规定,普通程序的行政处罚需立案,而按简易程序对违法行为人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无需立案,因此被申请人对被举报人按简易程序当场处罚,按不予立案处理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已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依法核查并处理完毕,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对申请人的投诉举报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并应予以维持。申请人的主张不成立,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请求。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材料1份;3.《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常市监举告字〔2023〕第100045号);4.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张,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书1份;5.《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3〕100041号),改正后网页截图1张;6.《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7.《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常市监举告字〔2023〕第100045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8.《受理申(投)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9.情况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6月29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投诉举报来信,称其于2023年6月20日在常熟市支塘镇拼某商行开设的拼多多店铺“拼某”处购买了案涉产品瓜子,申请人认为被投诉举报人在其网店内宣传产品无糖与产品标签不符,属于发布虚假广告。故申请人投诉举报至被申请人处,请求被申请人组织电话调解、给予举报奖励,履行告知事实理由和法律依据等职责。针对申请人的举报线索,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作案件来源登记,后于2023年7月7日开展现场检查。经核查,被举报人在其网店商品销售详情页面宣称“无糖”但未能提供案涉产品符合无糖标准的依据,系发布虚假广告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另,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7日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刘某身份证复印件、手持身份证照片各1份;2.投诉举报信1份;3.受理申(投)诉通知书1份;4.经营者证照信息1份、商品订单截图1份、网页商品详情1份、商品标签照片1份;5.法条节选;6.投诉举报材料1份;7.《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常市监举告字〔2023〕第100045号);8.被举报人营业执照副本、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经营者备案信息采集表复印件,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现场笔录》1份,证据提取单3张,广告设计服务协议书1份;9.《当场行政处罚决定书》(常市监当罚〔2023〕100041号),改正后网页截图1张;10.《案件来源登记表》《不予立案审批表》;11.《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常市监举告字〔2023〕第100045号)送达回证及物流查询情况;12.《受理申(投)诉通知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物流查询情况;13.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六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举报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6月29日收到举报,于2023年7月7日开展现场检查。因被举报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被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责令被举报人改正并适用简易程序当场给予罚款150元的行政处罚。2023年7月7日,被申请人报经负责人批准决定不予立案,于2023年7月11日作出《举报调查处理告知书》并于当日通过书面邮寄的方式将该处理结果告知了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已依法履职,对举报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且并无不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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