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8号罗某不服市场监管局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复议决定书

时间: 2023-11-29 09:35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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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3〕常行复第188号

申请人:罗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常熟市新世纪大道1087号。

法定代表人:王晓东,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徐静,上海市锦天城(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定职责不服,于2023年9月25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3年9月26日依法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请求确认被申请人针对全国12315平台工单号:13205810020***72105209242《关于罗某投诉举报常熟某商贸有限公司一事》中举报事项未在法定期限内依法告知是否立案决定行政行为违法,责令被申请人书面告知举报事项是否立案。

申请人称:申请人通过得物平台在常熟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短裤,收到产品使用时,发现该产品项链、帽子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申请人要求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一千元,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

申请人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举报人实名举报的,有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还应当自作出是否立案决定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告知举报人。”、《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八条第一款“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部门移送、上级交办等途径发现的违法行为线索,应当自发现线索或者收到材料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予以核查,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决定是否立案;特殊情况下,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五个工作日。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申请人投诉中包含举报,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受理(内容中包括举报),直至2023年9月21日申请人仍未收到被申请人立案或不予立案的告知,被申请人违反了上述法律法规规定。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罗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3.商家资质1份、订单详情1份、付款记录1份、商品实物照片1份。

被申请人称:一、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进行核查及处理的情况。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罗某(本案申请人,以下也称投诉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我要投诉”中投诉称其在常熟某商贸有限公司(以下也称“被投诉人”)在得物平台上的网店购买了短裤(订单号:1101334***86015819),收到产品使用时,发现该产品项链、帽子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无生产地址、无生产日期,应属于三无产品,认为商家销售不合格的产品,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相关规定,故投诉要求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一千元(一单五百,共两单),并要求被申请人依法立案查处商家违法行为。针对上述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

二、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的处理,主体适格,相关事实核查清楚,程序合法,法规适用正确,处理适当。(一)主体适格: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被申请人依法有权处理案涉投诉事项。(二)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具有本办法规定的处理权限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投诉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投诉人。”、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调解:……(三)投诉人或者被投诉人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调解,或者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的;……。终止调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终止调解决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申请人的投诉后于7月31日决定受理并于当日告知投诉人,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作出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并于当日通过12315平台将上述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投诉人。

三、申请人复议申请主张及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投诉”和“举报”是完全不同的行为,对应的是不同的处理程序。申请人选择通过国家12315平台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国家12315平台的投诉和举报分设不同入口,平台首页面就提示要求选择“投诉”还是“举报”,并在“投诉须知”中明确告知投诉人投诉的处理程序,提示“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因此,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12315投诉通道投诉至被申请人处,在已阅读“投诉须知”的前提下,应当遵守平台接收、处理投诉的规则,被申请人依法按照投诉程序处理并通过12315平台答复申请人,已依法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的法定职责。申请人无视平台规则,在投诉中夹带举报内容并要求按举报线索立案查处的行为扰乱了平台正常的处理程序,其要求不应当得到支持,相关后果应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处理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处理适当,作出的处理决定合法合规,应予以维持,恳请复议机关依法驳回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法条节选;2.《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投诉须知网页截图2张,投诉处理流程网页截图4张,投诉人上传的附件(图片5张);3.《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份;4.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5.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1份。

经审理查明:2023年7月21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通过全国12315平台投诉,申请人称其通过得物平台在常熟某商贸有限公司处购买了短裤,收到产品使用时,发现该产品项链、帽子外包装上无生产厂家、生产地址、生产日期,属于三无产品。商家销售不合格产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规定。申请人要求商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赔偿一千元,要求被申请人对商家违法行为立案查处。针对申请人的投诉,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

另查明,全国12315平台系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办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的投诉举报平台,该平台首页内设有“您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认为经营者侵犯您的合法权益>>我要投诉”和“您发现违反市场监管法律法规的行为>>我要举报”两个独立入口。申请人在点击“我要投诉”入口后出现“投诉须知”页面,“投诉须知”第1条载明“本平台所称的投诉,是指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与经营者发生消费者权益争议,请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解决该争议的行为。”,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投诉人需在“投诉须知”页面下方点击“同意”后方能进入投诉窗口,进行投诉人信息、被投诉对象、诉求内容等信息的填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实:1.申请人罗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2.全国12315平台投诉单1份;3.商家资质1份、订单详情1份、付款记录1份、商品实物照片1份;4.法条节选;5.《投诉举报平台投诉单》1张,全国12315平台首页及投诉须知网页截图2张,投诉处理流程网页截图4张,投诉人上传的附件(图片5张);6.《投诉终止调解决定书》1份;7.被投诉人营业执照复印件1份;8.被投诉人的情况说明1份。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第二款、第十二条之规定,被申请人对案涉投诉事项依法有权进行调查处理。

根据《市场监督管理投诉举报处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第二十一条之规定,被申请人于2023年7月21日收到投诉,于2023年7月31日依法受理。因被投诉人明确拒绝调解,被申请人于2023年10月7日依法决定终止调解,并于当日通过全国12315平台将上述投诉处理情况告知了申请人。被申请人对投诉事项的处理程序合法。

因全国12315平台的投诉和举报分设不同入口,申请人自主选择通过该平台“我要投诉”进行投诉,应当遵守平台接收投诉举报的规则。“投诉须知”第8条载明“投诉事项一事一单,请勿就同一事项重复投诉,请勿在一个投诉单中对不同被投诉人提出诉求。由于投诉、举报的处理程序不同,请勿在投诉中含有举报内容。”被申请人已按照法定程序和平台规则对投诉进行处理,履行了市场监管部门法定职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申请人如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3年11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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