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4号金某某不服琴川街道办事处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案

时间: 2021-03-17 16:39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字体:

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54号

申 请 人:金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琴川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于2020年12月6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通知补正,于2020年12月13日提交补正材料。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12月14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2020)第2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申请人称:申请人系常熟市虞山镇庞浜(5)**号村民,拥有合法的宅基地和住房。该房屋始建于上世纪80年代,1999年经过翻建,有常熟市人民政府颁发的《集体土地使用证》《农村建房申请表》《村民建房准建证》《土地登记档案基本信息表》。2020年11月17日,被申请人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为依据,作出琴建拆(2020)第2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于2008年1月1日起才实施,根据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被申请人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此外,对于违建的认定,有严格的法定程序,被申请人未经任何法定程序,直接认定申请人房屋属于违建,亦属于程序违法。此外,对于事实方面,被申请人无视申请人房屋的建设年代以及相应的行政审批手续,属于对事实认定不清。综上,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的行为,无论是实体方面还是程序方面,均不符合法律规定,请求撤销该限期拆除通知。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琴建拆(2020)第26号)复印件;3.申请人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收费凭据、农村建房准建证、藕渠公社(乡)农村建房申请表复印件、土地登记档案基本信息表、宗地图。

被申请人称:申请人未经批准在院内进行简易房屋的搭建,存在未经审批擅自搭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及《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属于应予拆除的严重违法行为,故作出(2020)第26号《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是正确的。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有: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及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

经审理查明:1988年3月19日,申请人户经常熟市藕渠公社(乡)管理委员会批准建造基地房屋。1999年10月5日,申请人取得土地使用权证,编号为常藕集用(1999)字第**号,使用权面积为191.50平方米,土地类别为住宅,权属性质为集体土地使用权。2020年11月17日,常熟市人民政府琴川街道办事处作出《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认定金某某在庞浜(5)**号的违法建设行为,已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责令其在2020年11月20日之前全部拆除该处违法建筑,逾期未纠正的,将依法组织强制拆除。

还查明:2014年11月19日,经省政府批准,在常熟市各建制镇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试点工作。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虞山街道、常福街道、莫城街道、琴川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号)规定,原城管局136项行政处罚权已经下放,其中包括:“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

上述事实有1.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2.《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琴建拆(2020)第26号)复印件;3.申请人房屋集体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土地使用证收费凭据、农村建房准建证、藕渠公社(乡)农村建房申请表复印件、土地登记档案基本信息表、宗地图;4.《市政府关于公布虞山街道、常福街道、莫城街道、琴川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号)。

本机关认为:根据《市政府关于公布虞山街道、常福街道、莫城街道、琴川街道开展综合执法试点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8〕13号)规定,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处罚权已下放到被申请人,故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未取得规划许可擅自搭建违法建设的行为具有行政处罚的职权。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被申请人不按照本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提出书面答复,提交当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依据和其他相关材料的,视为该具体行政行为没有证据、依据,决定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本案中被申请人在复议答复时未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依据,故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视为没有证据和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四项,本机关决定如下:

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违法建设限期拆除通知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3月10日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