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书
〔2020〕常行复不字第4号
申 请 人:谈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公安局。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熟公(信)不受字〔2020〕47号)不服,于2020年12月2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受理决定。
申请人称:周某某身为常熟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主任(法医)明知苏州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2017〕*号《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的鉴定意见为“轻微伤”合法有效,可作认定事实的依据,但其却利用自己的职权私自修改谈甲病历的核心病理内容,出具《对谈甲损伤程序鉴定的勘误说明及补充资料》,其没有得到另外两名鉴定人员张某某、言某某的签名同意,亦没有经过法院庭审质证,周某某的行为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故申请人向常熟市公安局提出刑事报案申请合法有据,被申请人出具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缺乏法律依据,剥夺了申请人的刑事报案的权利,应当依法撤销。
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刑事报案申请书》;2.《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熟公(信)不受字〔2020〕47号);3、信访短信;4.鉴定文书(熟)公(物)鉴(伤检)字〔2017〕**号、对谈甲损伤程度鉴定的勘误说明及补充资料、法医学人体损伤程度鉴定书(苏公物鉴(临床)字〔2017〕*号)、医学会诊意见、急诊病历、常熟法医庭审记录摘录。
本机关经审查认为:被申请人作出的《不受理信访事项告知书》,是被申请人对申请人不服公安机关对谈甲伤情鉴定提出的信访事项作出的信访处理意见。故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规定的行政复议受案范围,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的受理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如下:
不予受理申请人的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2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