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号龚某某不服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案

时间: 2020-10-27 13:13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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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41号

申 请 人:龚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第 三 人: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于2020年8月3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8月3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工伤认定决定书,并确认申请人于2020年1月14日发生的事故属于工伤。

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不予工伤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关于工作时间,申请人认为,虽然某某集团公司明文规定正常的上下班时间为8:00-17:00,如遇加班下班时间为21:00,但实际下班时间要视实际情况来判定。这次公司组织的新春团拜会是预先筹备分批进行的,也是某某集团公司一个大型的文化建设活动之一。而且每个员工没有特殊情况下是不允许不参加的,所以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下班,还在工作时间内。关于工作场所,本次某某集团公司举办新春团拜会的地点是在公司的食堂,而且采用的是自助餐形式,员工取菜必须来回走动,但食堂没有做警示标志。当晚18:30分左右就是因为脚底打滑磕碰到椅子背上才导致左侧三根肋骨骨折。关于工作原因,本次新春团拜会并不是一次简单的聚餐活动,活动期间有领导上台发言、有文艺表演和抽奖活动,某某集团公司举办新春团拜会也是一种传递企业文化,弘扬企业精神,提升企业凝聚力的一种文化建设活动,领导会上总结过去展望未来,和员工现场互动,员工也是企业的一份子,辛辛苦苦工作了一年,也有义务和权利参加这样的活动,同时公司和员工也增进了感情,激发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为企业创造更多的财富,员工获得更多报酬,这次活动为工作奠定了更好的基础,跟工作息息相关,也是工作的一种延伸。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2.龚某某、谭某某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3.行政复议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收文清单。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6月17日作出了不予认定龚某某于2020年1月14日受伤为工伤的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

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被申请人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陈述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职工龚某某,在公司年会中自助取菜时受伤,申请认定工伤。被申请人予以受理。

被申请人调查查明,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为职工龚某某参加了工伤保险,安排龚某某在公司所属某某集团物流管理中心从事仓库管理员工作。某某集团在2020年1月14日至17日每天17时至19时分四批召开新春团拜会,地点为集团总部员工餐厅一楼,物流管理中心被安排在1月14日进行,通知中请各部门积极选送晚宴节目,并明确本次年夜饭为自助餐形式。

2020年1月14日上午,龚某某在流管理中心正常上班,下午四点半左右物流中心员工各自前往五分钟左右车程的某某集团总部员工餐厅,先按组在餐厅门口拍照,后进入餐厅,大屏幕播放公司和部门领导新年祝福后开始用自助餐,用餐期间主持人穿插安排抽奖活动,也安排5、6名员工上台唱歌。龚某某系用餐过程中取餐回座位时滑倒,磕碰到椅背上造成左侧胸部受伤。

被申请人认为,本案中对于劳动关系和受伤事实清楚,主要争议点在于龚某某是否因为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能否把职工参加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作为工作的延伸,需结合“工作原因”这一工伤认定核心要件,不能一概而论。可视为工作原因的用人单位组织的活动,一般来说是文化体育、教育培训等与工作紧密相关的活动,不宜过度扩大。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2016〕3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

本案中,工伤认定申请中所谓“年会”、公司通知中的“新春团拜会”,应根据实际内容确定其性质,根据公司通知和实际情况,该活动就是春节前,公司免费招待员工的一次集体餐饮活动,期间虽有播放领导新年祝福视频、五六名员工在餐饮期间上台唱歌、抽奖等,都不涉及工作内容,与正常婚宴等活动中致辞和助兴式娱乐活动无异,该次活动主要内容是单位招待员工集中免费餐饮,属于单位对员工的一种福利待遇,不能作为工作原因对待。

工伤认定实践中,除非工间餐等特殊情况外,正常上、下午工作当中的休息时间,在单位食堂吃午餐时滑倒,也不能被认定为工伤。举重以明轻,本案中情形是实质上已经结束当天工作后,员工在公司食堂进行比平时菜更丰富、时间更长的宴会活动,与“人停、机器不停、轮流吃饭”等形式工间餐明显不同。若扩大对职工在食堂餐饮活动中受伤认定为工伤的范围,将加大工伤保险基金支出压力,同时亦损害其他工伤参保职工的权益,有悖法律之公平精神。

据此,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法规正确,请依法维持。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工伤认定申请表;2.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4.2020年某某集团新春团拜会通知及公司自助餐桌号分布图、人员分布明细、员工日出勤明细;5.龚某某门诊病历资料;6.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某某调查笔录一份、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工不字(2020)第4号以及文书邮寄凭证)8.法规节选。

经审理查明:龚某某系某某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的员工,工作岗位是库管员。2020年1月14日参加公司组织的新春团拜会,在18:30分左右,申请人龚某某自助取餐回到自己座位时脚底打滑,身体磕碰到靠背椅上,造成其左侧胸部受伤。2020年1月16日,经常熟市支塘人民医院诊断为左侧第8.9肋骨骨折。2020年5月5日,江苏某某有限公司常熟分公司向被申请人申请工伤认定,2020年5月18日,被申请人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常工伤受字〔2020〕第1194号),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并依法向申请人和第三人进行了送达。

另查明,申请人上下班时间为08:00-11:00,12:00-17:00,如遇加班,下班时间为21:00。

还查明,2020年某某集团新春团拜会通知载明:“活动名称:百年品牌 千亿梦想—2020年某某集团新春团拜会。活动时间为2020年1月14日-17日,每日17:00-19:00,分四批进行。团拜会晚宴地点:某某总部员工餐厅(一楼)。”申请人所在部门物流管理中心,为第一批参加对象。活动当天的主要流程为员工到餐厅门口布置的拍照区拍照,然后进入餐厅入座。大屏播放了公司高总和各部门领导的新年祝福后开始正式用餐。期间主持台上穿插了抽奖活动和5-6名员工上台唱歌。就餐结束后,员工各自回家。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予以证实:1.工伤认定申请表;2.龚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4.2020年某某集团新春团拜会通知及公司自助餐桌号分布图、人员分布明细、员工日出勤明细;5.龚某某门诊病历资料;6.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沈某某调查笔录一份、沈某某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工不字(2020)第4号以及文书邮寄凭证)。

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二款“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工伤保险工作”的规定,故被申请人具有工伤认定的行政管理职责。2020年5月5日,被申请人收到第三人工伤申请材料,根据第三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8日作出《工伤认定申请受理决定书》。2020年6月17日,被申请人作出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并依法送达申请人与第三人。该程序符合《工伤认定办法》第十八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60日内作出工伤认定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之规定,行政程序合法。

本案中,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对劳动关系和受伤事实并无争议,对受伤是否能够认定为工作原因存在争议。根据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苏人社规字〔2016〕3号)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以工作名义安排或者组织职工参加餐饮、旅游观光、休闲娱乐活动,或者从事涉及领导、个人私利的活动,不能作为工作原因。职工因工外出期间从事与工作职责无关的活动受到伤害的,不能作为工作原因”。结合本案中团拜会的实际内容和主要的活动流程,本机关认为该活动主要以餐饮娱乐为主,不能视为文化体育活动。故被申请人作出的不予工伤认定并无不当。

综上,申请人复议理由不成立,本机关决定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维持被申请人作出的常工伤不字(2020)第4号不予工伤认定决定书。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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