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号杨某某不服莫城街道办事处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案

时间: 2020-09-01 13:39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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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0〕常行复第30号

申 请 人:杨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法定职责,于2020年5月8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0年5月8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责令被申请人依法履行信息公开职责,对申请人的信息公开申请依法答复。

申请人称:2020年2月申请人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但是被申请人未依法履行职责,未能依法答复申请人,为此申请人依法提起行政复议。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

被申请人称:被申请人于2020年5月13日正式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目前尚在办理之中。2020年2月17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行政负责人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书》一份,申请事项为“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及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及常熟市**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根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机构组织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应当向行政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提出……”。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公室关于政府信息公开期限有关问题的解释》(国办公开办函〔2015〕207号)规定,“申请人以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以行政机关签收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以平信等无需签收的邮寄方式提交信息公开申请的,或者将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寄送至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以外的机构或者个人的,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应当在实际收到信息公开申请当日电话联系申请人予以确认,并以确认之日为收到申请之日,申请人没有提供联系电话或者提供的联系电话无法接通的,行政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应当做好登记,自恢复与申请人联络之日启动处理程序并起算期限。”因此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于2020年5月13日将相关材料交付被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处理。综上,被申请人不存在不履行信息公开职责,请求驳回申请人的复议申请。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情况说明;2.工作交办单;3.中共江苏常熟市莫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明莫城街道(服装城)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通知》(常莫工委〔2019〕82号);4.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莫依复〔2020〕第001号)以及送达凭证。

经审理查明:2020年2月17日,申请人向常熟市莫城街道通过EMS邮寄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要求被申请人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及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及常熟市**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2020年5月13日,莫城街道办事处主任交办党政办会同有关部门与杨某某联系确认,认真办理。2020年5月15日下午,被申请人工作人员与申请人联系确认沟通信息公开事宜。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答复:“本机关于2020年5月13日收到本单位负责人送来的您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以及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及常熟市**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一、经审查,您申请公开‘常熟市人民政府莫城街道办事处制作或保存的有关常熟市**制衣厂名下土地、房产和资产等相关信息’,其中的‘常熟市**制衣厂的名下土地、房产’信息涉及的是常熟市**制衣厂的不动产登记情况,属于不动产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对该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七)项的规定,请您依照《不动产登记资料查询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建议您咨询常熟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行政服务中心,电话:96510。至于常熟市**制衣厂名下的资产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二、经检索,您申请公开的‘常熟市莫城镇土地管理NO.00**号宅基地申请许可证’,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三、经审查,您申请公开的‘常熟市林海装饰装潢厂资产处置的全部相关信息’,经检索该信息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六条第(四)项的规定,现予告知。”该信息公开答复书还依法告知权利救济方式并依法送达申请人。

另查明,《关于进一步明确莫城街道(服装城)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通知》载明:“党政办公室(挂监督审计室)主要职责:……;负责政务公开……”。

还查明,申请人邮件交寄单编号:1120086921178,邮寄方式为EMS特快专递,签收日期为2020年2月18日。

上述事实有: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书》以及邮寄凭证;2.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3.情况说明;4.工作交办单;5.中共江苏常熟市莫城街道工作委员会文件《关于进一步明莫城街道(服装城)内设机构及其职责的通知》(常莫工委〔2019〕82号);6.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常莫依复〔2020〕第001号)以及送达凭证;7.邮政局出具的1120086921178邮寄快递查询情况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申请人于2020年2月17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一份《信息公开申请书》,2020年2月18日被申请人签收。2020年6月8日,被申请人作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答复书》并邮寄送达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故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超过法定期限。被申请人认为申请人向被申请人行政机关负责人邮寄送达政府公开申请属于未有效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该申请于2020年5月13日转交政府信息公开机构党政办处理时,视为收到政府信息公开之日的意见,本机关认为申请人已经提供了初步证据证明其向被申请人申请信息公开的事实,而被申请人无法提供信息公开申请的信封,判断该申请属于信息公开申请还是行政机关负责人个人信件,其不利后果应当由被申请人承担。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程序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0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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