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2022年以前
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常卫健规字〔2023〕1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有关单位,各医疗卫生单位:
根据《江苏省行政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及上级规范性文件管理要求,我委对2022年12月31日以前本部门制定的9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经清理,决定保留继续有效的《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规定》等8件行政规范性文件,废止《关于印发<常熟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件行政规范性文件(详见附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现将清理结果予以公布。
以上行政规范性文件已规定有效期的,有效期按照原规定继续执行;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未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5年,至2028年7月12日;未规定有效期,且文件名称冠以“试行”“暂行”的,有效期为本通知发布之日起2年,至2025年7月12日。用于废止原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或者停止某项制度实施等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不适用前述关于有效期的规定。
附件:
1.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2.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常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7月13日
附件1
继续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产妇分娩后胎盘处理问题的规定 |
常卫医〔2005〕152号 |
2 |
关于印发《常熟市流动人口儿童计划免疫管理办法(2008年修订)》的通知 |
常卫预发〔2008〕52号 |
3 |
关于印发《常熟市基本药物采购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卫财〔2011〕19号 |
4 |
关于常熟市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的实施意见 |
常计生〔2012〕5号 |
5 |
关于印发《规范全市医药卫生系统采购行为的规定》的通知 |
常卫规字〔2013〕2号 |
6 |
关于完善本市医疗机构不良执业行为记分管理的通知 |
常卫规〔2013〕4号 |
7 |
关于印发《常熟市人口与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
常计生〔2014〕24号 |
8 |
关于印发《常熟市非法行医举报奖励办法(试行)》的通知 |
常卫计规〔2018〕1号 |
附件2
废止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
序号 |
行政规范性文件名称 |
文号 |
1 |
关于印发《常熟市民营医疗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常卫规〔2013〕3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