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我机构无法收回下列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现公告作废。
序号 |
不动产权证书或不动产登记证明号 |
权利人 |
不动产权利类型 |
不动产单元号 |
不动产坐落 |
备注 |
1 |
002321号 |
高大元 |
房产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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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阳镇浩泾村十四组东重江泾1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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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常任集用0210233号 |
土地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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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阳镇浩泾村14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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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单位:常熟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2024年4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