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工业废水接入城镇
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的通知
常政办发〔2013〕152号
各镇人民政府、碧溪新区(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东南街道办事处),服装城,虞山尚湖旅游度假区(虞山林场),市政府各部门(直属单位):
现将《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3年10月16日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城乡工业废水接纳管理,保障全市生活污水收集与处理系统的正常运行和达标排放,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住建局下属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对沿线企业工业废水的接纳管理。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工业废水特指企业生产时产生的各种工艺废水、车间地面冲洗水。企业经雨污分流后排放的雨水、清污分流后排放的冷却水不包含在内。
第四条 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实行有偿服务。
第二章 接管要求
第五条 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接纳工业废水的占比原则上不超过进水总量的30%,具体按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设计进水要求和实际运行状况确定,各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每月向相关部门提供可接纳的工业废水量计划。
第六条 工业废水接管的水质标准:
1.印染类企业废水主要指标应当按照《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4287—2012)表一间接排放标准执行,即废水进水PH6—9、COD≤200mg/L、氨氮≤20mg/L、总磷≤1.5mg/L。
2.其他类废水应当按照《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43-2010)标准执行, 即PH6.5—9.5、COD≤500mg/L、氨氮≤45mg/L、总磷≤8mg/L。
3.有毒有害、含有重金属及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运行的工业废水不得接入生活污水管网。
第七条 工业废水接管企业的基础配套设施应达到以下要求:
1.企业内部必须做到雨污、清污分流,废水排放口必须直接与生活污水主管连通,连接处必须设有检查井。
2.根据《江苏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规定,日排放水量大于100吨、年排放COD量大于5吨以上的企业必须在排放口设置在线监控设备,在线监控设备按照环评或企业实际排放的主要污染物确定,主要包括流量计、PH计、COD在线仪、氨氮在线仪、总磷在线仪等,在线监控设备须与环保局和生活污水处理厂联网。
第三章 接入办理流程
第八条拟实施废水接管处理的企业,应当向属地政府提出申请,并将申请书及有关资料递交属地政府,由属地政府出具企业情况和接入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九条 接管企业将申请表及属地政府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递交环保局,由市环保局核实企业环评情况、生产情况、污染产生情况、污染预处理情况后出具否符合工业废水接入城镇生活污水管网及相应接管的环保要求的相关意见。
第十条 接管企业将接管申请及环保局出具的相关意见递交住建局,住建局接到申请后,负责组织市生活污水处理厂会同排水管理部门对企业排水情况和接管条件进行现场勘察并出具相关意见。
第十一条 市污水处理厂根据住建局出具的相关意见和接管企业签订工业废水委托处理协议,委托处理协议同时报市住建局、环保局和属地政府备案。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接管企业应当按照接管规定排水。接管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变更排水条件的,必须提前十五日向住建局和市环保局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日排水量增加百分之二十以上。
2.排水方向、方式,排水口位置、高程发生变化。
3.主要污染物种类发生变化或者浓度增高。
变更登记手续的办理参照本办法第九、十、十一、十二条执行。
第十三条 因紧急情况需要临时变更排水条件的,接管企业应及时向市住建局、市环保局报告并采取应对措施,严防影响城镇生活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或造成水污染事故。
第十四条 接管企业的工业废水排放量和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排污许可证核定的排放量。
第十五条 市环保局负责对接管企业排污情况进行日常监管,对有超标超量排放行为的企业,依法采取限期整改、限产限排、停产整顿、行政处罚等措施,并通报市住建局。
第十六条 市住建局对违反接管要求的企业,采取关阀措施,暂停接纳其废水,并通报市环保局。
第十七条 对于私自将工业废水接入生活污水管网的企业,由市住建会同市环保局依法采取封堵排口、责令限期拆除、行政处罚等措施,对拒不改正的企业,依法强制执行。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市住建局和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