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新建住宅工程渗漏防控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管部门,城投公司、文旅公司、江南集团,房管处、质监站、审图中心:
为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工程质量安全提升行动和质量管理标准化工作要求,切实加强住宅工程质量管理,进一步加强防水工程质量管控,有效降低渗漏缺陷隐患,提升住宅工程品质,保障人民群众利益,现将2022年3月1日后受理施工图审查的新建住宅项目渗漏防控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防水工程专项设计,深化防水节点措施要求
(一)加强防水工程专项设计
施工图设计文件中应增加防水工程设计专篇,专篇应包含屋面防水、地下防水、室内防水、外墙防水四个专项,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1.屋面及地下工程的防水等级及设防要求。
2.防水混凝土的强度及抗渗等级和其他技术指标,防水混凝土施工的主要质量保证措施。地下室防水混凝土宜增加迎水面抗裂设计或添加抗裂材料。
3.防水层选用的材料、厚度、规格及其主要性能。
4.找坡方式及选用的找坡材料。
5.地下室外墙防水层保护措施、基坑回填材料及回填质量保证措施。保护层材料建议使用硬质材料。
6.接缝密封防水选用的材料及其主要性能。
7.工程的排水系统、截水系统、地面挡水及工程各种洞口的防倒灌、防渗漏措施。
8.有抗浮稳定性验算的地下室,应明确后浇带封闭条件、地下室覆土时间及基坑降水要求。
设计交底应包含防水工程专项内容。
(二)深化防水节点措施要求
防水工程设计宜遵循“构造防水为主、材料防水为辅”的原则。有防水要求的楼面、房间以及各防水薄弱部位均应根据建筑物的性质和功能特点,选择合适的防水构造层次和细部构造,适当加强防水措施,并绘出详图或选用图集做法。防水节点应包含以下部位:
1.外墙、屋面、地下室、卫生间、厨房、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
2.外窗周边、外墙挑板或线条、外墙预制构件与现浇构件连接、外墙预制构件之间的连接、外墙不同墙体保温材料交接处、屋面女儿墙、地下室变形缝等防水薄弱节点部位。
3.屋面、地下室外墙以及穿越有防水要求楼层板的孔洞部位。
4.住宅单元内部不同功能分区,有水及无水区域的分隔及过渡段。
5.其他设计单位认为需进行细部设计的部位。
(三)提升防水工程设计标准
防水工程设计标准应不低于《屋面工程技术规范》(GB50345)、《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50108)、《住宅室内防水工程技术规范》(JGJ298)、《建筑外墙防水工程技术规程》(JGJ/T235)、《江苏省建筑防水工程技术规程》(DGJ32/TJ212)、《苏州市住宅品质提升设计指引(试行)》和《住宅工程质量通病控制标准》(DGJ32/J16)中的有关规定。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提升防水设计标准。
1.屋面防水设计等级按照Ⅰ级设防,地下工程防水等级不应低于二级,地下工程主体结构外设防水不应少于两道。
2.地下工程防水设计应遵循“防、排结合,因地制宜”的技术原则。地下室应设置排水沟和集水坑,集水坑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40m,设置于地下室夹层的集水坑应有防渗漏措施。底层地下室分隔墙体施工时,应设置与墙同宽高度不小于200mm的混凝土导墙。
3.施工缝、后浇带、变形缝处防水措施不得少于两种。选用两种防水材料时应充分考虑材料的相容性及互补性。
4.深化细部节点做法要求,对外窗周边、外墙挑板或线条、外墙不同墙体保温材料交接处、各类洞口周边、后补施工洞、女儿墙、卫生间、地下室变形缝等节点应加强构造防水措施,并按照规范标准绘制出节点详图或选用图集做法。外墙挑板或线条应采用混凝土构件制作,并与主体结构整浇或可靠连接。女儿墙施工宜与屋面结构整体浇筑,现场确有困难难以实现的,应设置与墙同宽高度不小于300mm的混凝土导墙。女儿墙处建议增设溢流孔,溢流孔设置高度不宜高于导墙高度。
二、强化质量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防水工程施工质量
(一)明确各方质量管理责任
1.建设单位应将防水、外窗以及外墙保温、涂料、面砖等施工项目纳入施工总承包内容,不得以任何形式肢解发包。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承包范围内的防水工程施工质量负主体责任。
2.施工总承包单位依法分包给专业施工单位的,双方应签订分包合同,专业施工单位应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其分包工程的质量向总承包单位负责。
3.监理单位应核查承发包手续是否符合总承包合同要求。
(二)编制专项施工管理方案
1.施工单位应根据防水专项设计要求,结合现场实际情况编制防水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报建设,监理单位审查。施工方案应明确开展防水工程施工的人员组织、材料保障、工艺工法、验收程序等相关要素,并应针对易发生渗漏问题的部位和关键节点,制定防控措施。对于施工场地受限,部分施工通道设置于地库顶板上的,应与设计单位明确顶板处施工车辆的荷载极限,并编制方案。
2.监理单位应根据防水专项设计要求及施工单位专项施工方案,编制防水分项工程监理细则,设置合理的旁站节点及巡查制度,严格履行监理职责。
(三)严格把控防水材料质量
1.防水材料供应单位应按常住建[2017]283号文件要求办理材料供应登记。防水材料进场时,施工单位应按规定做好进场登记。
2.施工、监理单位应严格做好防水材料的进场验收工作。
3.防水工程所使用的防水卷材、防水涂料、止水带(胶、条)、密封胶等原材料,应委托第三方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
4.施工单位应核查防水混凝土的配合比,塌落度等指标,并进行检验。当防水混凝土拌合物在运输后如出现离析,必须送回搅拌站进行二次搅拌后方可使用。当坍落度损失后不能满足施工要求时,应根据供应企业提供的技术措施处理,严禁直接加水。
(四)多道举措保证施工质量
1.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文件和规范性文件进行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设计。
2.防水工程施工应采用“样板、交底相结合”的方式,对主要节点工艺工法进行样板验证,经建设、监理及设计单位验收合格后,对施工、技术人员进行交底。随后方可大面积施工,施工应确保材料及工艺工法与样板施工一致。
3.防水混凝土施工应连续浇筑,尽量少留设施工缝。当采用施工缝时,应在下次浇筑时保证施工缝内清洁,界面应进行处理。拆模后应进行全数观感检查,对于质量缺陷部位应及时按专项方案进行处理。
4.防水混凝土应加强现场养护。地下室外墙板带模养护时间不应少于3天,防止过早拆模造成混凝土表面失水过快,拆模后应及时覆盖洒水养护,养护时间不应少于12天。
5.防水层施工前,应保证基层清洁、平整、基本干燥,缺陷修补到位、螺杆凹槽修复完成、阴阳角部位、屋面天沟落水口部以及凸出屋面的设备根部、管根等细部处理到位;防水层施工应保证施工构造要求。
6.管道、设备和预埋件应在防水施工前完成,不应在防水层上进行凿孔、打洞。
7.当仅施工局部外墙时,应确保保温层边缘收头并有可靠的防进水措施。
8.多工种交叉作业时,总包单位应组织协调各工种作业,对已完成防水部位形成有效地成品保护。
9.成品住宅有防水要求的房间的室内铺装,应采用湿贴法作业。地漏与预留管道口连接应密闭。预留的进水口应至少与墙面完成面平齐,不得内缩。
三、严控防水工程验收工作,加强专项监督执法力度
(一)加强防水工程检查检验
1.防水工程的主要工序验收应实行举牌验收制度,并应留置影像资料及书面检查记录。举牌信息包括:验收结论、楼号、部位、内容、时间、验收人员等信息。防水工程主要工作面移交前,施工总承包单位应组织监理单位进行交接验收。
2.建设单位应组织施工、监理及设计单位相关人员对防渗漏工作进行专项检查和隐蔽验收。对不满足要求的应进行整改并重新组织验收。
3.住宅工程主体验收及竣工验收阶段,建设单位应组织对屋面、卫生间和开敞式阳台等有防水要求的部位进行蓄水验收,蓄水时间不应少于24小时。对东西山墙,外窗等部位应进行淋水验收,淋水应保证适当水压,淋水时间不宜少于2小时。蓄水、淋水验收后应保存试验影像资料。
(二)加强专项监督执法力度
1.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加强对施工图设计文件中防水专项设计的审查,不按规范及相关文件规定的设计,不予通过。设计变更及设计核定不得降低设计等级,减少防水措施;确需对防水材料、防水措施、防水等级等变更的,须报原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
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关键环节加强监管。一是加强对防水材料的抽检力度,严防不合格材料流入工地;二是加强关键节点的监督检查,在屋面防水层,地下室防水工程隐蔽阶段进行节点抽查。三是加强对淋水、蓄水阶段抽查抽测,确保淋水、蓄水试验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3.各参建责任主体要切实履行质量主体责任,建立质量管理制度,依法配备质量管理人员,落实管理措施。对于违反相关标准和文件的,不按规定进行工序验收的,未留置影像资料或书面检查记录的以及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淋、蓄水试验的。一经发现,责令项目停工整改,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对责任单位予以通报、约谈等惩处,涉及不按相关规定要求进行淋、蓄水试验的,责令重新进行淋、蓄水试验。
常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2年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