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事项 |
相关部门 |
职责分工 |
备注 |
市级管理权限内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发改委 |
负责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核准和备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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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信委 |
负责技术改造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 |
商务局 |
依法审核总投资3000万美元以下外商投资企业和台港澳侨投资企业的设立、合同/章程及法律规定的变更事项 |
规划局 |
负责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审批 |
国土局 |
按权限负责项目用地审查 |
环保局 |
按权限负责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市级政府投资管理 |
发改委 |
负责牵头编制市级政府投资项目年度计划草案;牵头组织项目协调推进及督查考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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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参与投资计划编制,依据职责分工做好项目协调推进 |
规划局 |
国土局 |
环保局 |
住建局(征收办) |
市级管理权限内政府投资项目审批 |
发改委 |
负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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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投资评审、提出资金安排意见 |
规划局 |
负责规划选址审批 |
国土局 |
负责用地预审 |
环保局 |
负责环境影响评价审批 |
非煤矿山安全监管 |
国土局 |
组织开展矿产资源勘查开采秩序专项整治,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超层越界采矿等违法违规行为,协助做好关闭矿井和矿山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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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采矿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方面、人员资质方面、应急救援方面提出要求。 |
不动产登记 |
国土局 |
指导监督全市土地登记、房屋登记、林地登记、草地登记等不动产登记工作;会同有关部门起草不动产统一登记的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建立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制定不动产权属争议的调处政策;推进不动产登记信息基础平台建设;会同市农业委员会负责市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的登记发证以及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登记发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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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建局 |
协同市国土资源局指导房屋登记工作 |
农工办 |
过渡期内,市委农村工作办公室会同市国土资源局等部门负责指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统一登记工作 |
农 委 |
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市政府确定的国有重点林区森林、林木、林地登记发证工作。配合市国土资源局开展市政府批准的水域、滩涂渔业养殖的登记工作 |
耕地和基本农田保护管理 |
国土局 |
负责耕地和基本农田数量和质量变化监测,指导基本农田建设管理、耕地质量监测、高标准基本农田上图和信息统计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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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委 |
基本农田保护管理工作,负责基本农田(耕地)质量管理工作,开展耕地质量调查、监测和地力评价 |
矿泉水资源管理 |
国土局 |
负责全市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负责全市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的管理,承担保护性开采矿种、优势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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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局 |
取水许可及收取水资源费 |
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保密监管 |
国土局 |
负责全市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生产、保管、提供、应用的统一监督管理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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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委办(保密局) |
负责组织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保密检查,组织协调查处测绘成果与地理信息泄密、窃密案件,开展保密教育,加强对有关部门、单位保密工作指导。 |
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监督 |
国土局 |
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勘查、非法开采,以及越界勘查、开采等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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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对采矿企业安全管理和安全责任制方面、人员资质方面、应急救援方面提出要求。 |
居住房屋出租管理 |
住建局 |
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工作,管理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规范房屋租赁中介机构行为,保护租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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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局 |
公安部门负责出租居住房屋的消防、承租人的户籍、群体性租赁以及治安管理。 |
市场监管局 |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无照经营的监督管理。 |
地税局 |
税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居住房屋出租的税务征收管理。 |
卫计委 |
人口与计划生育主管部门负责承租人的计划生育管理。 |
城管局 |
城管局负责居住房屋周边市容环境卫生的监督管理 |
规划局 |
规划、国土主管部门负责改变规划用途、土地用途的监督管理。 |
国土局 |
其他部门 |
其他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负责出租房屋的安全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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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镇燃气安全监管 |
住建局 |
负责城镇燃气行业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燃气安全监管制度,会同有关部门切实加强燃气安全管理。做好城镇燃气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未造成人员伤亡或直接经济损失较小的一般事故进行调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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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负责城镇燃气安全生产综合监管,组织开展市政府挂牌督办的燃气隐患整治。负责门站以及燃气管线(长输管线除外)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协调工作。组织调查工矿商贸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造成的人员伤亡事故,对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人员死亡事故牵头调查。 |
发改委 |
负责城镇燃气设施建设项目核准和投资管理阶段的安全审核,负责城镇燃气价格监管。负责由于城市门站以外长输管线影响城镇燃气安全运行的协调工作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燃气生产环节的产品质量、计量监管和压力容器使用、压力管道元件制造质量等环节的安全监察,以及燃气流通环节的商品质量和经营市场的监管。依法查处违法充装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燃气、无条形码标或不合格钢瓶,查处燃气经营活动中掺杂使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短斤缺两等违法违规行为,以及无照经营燃气行为。 |
交通运输局 |
负责全市燃气公路、水路运输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无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资质从事燃气运输等违法违规行为。 |
公安局 |
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和公共安全管理以及全市燃气车辆的安全管理;依法查处为非法经营提供场所和违规大量储存燃气、倾倒残液、偷盗燃气、倒卖报废钢瓶等严重威胁公共安全的行为。 |
消防大队 |
负责燃气生产、供应、使用等场所的消防安全管理。 |
城管局 |
协助做好城区责任区范围内新出现的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章建筑查处工作。 |
规划局 |
负责燃气设施安全保护范围的规划控制,按权限依法查处影响燃气设施安全运行的违章建(构)筑物;依据燃气发展规划优化燃气设施布局,核发燃气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国土局 |
根据规划要求,燃气燃气设施建设用地、燃气安全保护范围内用地控制等方面的工作。 |
环保局 |
负责燃气设施建设工程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工作。 |
经信委 |
负责工业企业的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
商务局 |
负责本市餐饮行业管理工作,配合相关部门督促餐饮场所开展燃气使用自查工作,督促其与合法供应企业签订供应气合同等。 |
教育局 |
负责学校食堂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
卫计委 |
负责管属医院等场所燃气使用安全监管 |
城投公司 |
负责对天然气公司的监督管理 |
属地政府 |
加强对燃气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统筹做好燃气安全监管工作,在推动燃气发展和普及的同时,切实履行燃气安全生产属地管理职责,加强监管、规范秩序,确保做到安全、优质、保供。 |
建设工程招投标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对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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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负责项目立项审批手续,负责审批、核准项目的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 |
财政局 |
政府投资工程工程资金落实证明 |
规划局 |
负责建设工程规划许可 |
国土局 |
负责建设工程用地手续的审批 |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审批 |
住建局 |
指导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负责核发建设工程中标通知(承接工程通知书)、施工图审查合格证、质量监督备案通知书、安全监督备案通知书、建设工程款履约和工人工资保证金等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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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核发土地使用证。 |
规划局 |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
公安消防部门 |
负责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意见书 |
安监局 |
负责落实职业病防治备案及批准手续 |
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
规划局 |
审核建设项目性质、位置、规模等是否符合规划,核发选址意见书,提供下阶段规划要求。与环保审批、用地预审并列,属发改委审批的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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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符合产业政策、市场准入标准。对审批制项目批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对枋准制项目核准项目;对备案制项目办理备案手续。发改委牵头,规划、环保、国土为前置。 |
环保局 |
符合环保要求。环评审批 |
国土局 |
符合土地供应政策。用地预审 |
文广新局 、旅游局、水利局、住建局、交通局等 |
提供涉及规划选址的前置审批意见 |
违法建设查处 |
城管局 |
负责对建成区(三环路为界)内未经规划部门批准、经规划部门批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以及其他国有土地上擅自搭建建(构)筑物的拆除及相关的行政处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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属地政府 |
负责查处在建成区内行政村、撤村建居区域未经批准,擅自搭建建(构)筑物,以及建成区以外的违法建设;负责在住宅区域内搭棚设宴的管理 |
国土局 |
查处违法用地案件 |
规划局 |
对规划部门已受理行政许可但尚未批准即进行建设;已经规划部门批准的在建项目未按照规划设计或者许可条件建设;临时建筑到期后未经续批的违法建设三种违法建设进行查处 |
住建局(房管处) |
负责查处在建成区内擅自拆改房屋主体和承重结构、影响房屋安全的违法建设 |
水利局 |
负责查处在建成区内占用河道擅自搭建建(构)筑物 |
水土保持 |
水利局 |
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土保持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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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农业、林业、国土、住建、规划、交通运输、环境保护等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水土保持有关工作 |
河道管理范围内建设项目和有关活动管理 |
水利局 |
在各级河道管理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包括河道整治工程,跨河、穿河、跨堤、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取水口、排水口、驳岸、护坡等建筑物及设施,厂房、仓库、工业和民用建筑以及其他公共设施,属于政府审批(核准)的项目,项目单位在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履行审批(核准)手续前,必须先经市水利局审查同意,其他项目在开工建设前须取得水利部门的审查同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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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对未取得水利部门审查同意文件的项目,发展改革、规划、国土等部门不予办理相关手续。河道规划保留区内不得建设与防洪无关的工矿工程设施。国土部门在土地利用规划和审批时严格河道水域占用,保证水面率。 |
交通局 |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
规划局 |
对涉及河道水域的项目,在办理规划选址、规划许可时征求水利部门意见,在水利部门审查同意前,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
湿地保护管理 |
农 委 |
组织、协调、指导、监督管理湿地保护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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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涉及湿地项目立项 |
财政局 |
湿地保护资金保障 |
住建局 |
对涉及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征占用的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程序办理手续 |
规划局 |
按职责做好湿地保护相关工作 |
水利局 |
负责河道、湖泊的保护与管理,负责涉水建设项目的审批.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湿地保护的相关工作. |
环保局 |
对涉及重要湿地、一般湿地征占用的项目,要求项目建设单位按照《苏州市湿地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办理环保手续 |
国土局 |
涉及湿地征占用项目的用地审批 |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林地管理 |
农 委 |
建设项目临时占用林地和森林经营单位在所经营的林地范围内修筑直接为林业生产服务的工程设施占用林地的审批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规定办理。建设项目占用林地,经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建设单位和个人应当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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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工程建设临时占用各类土地许可 |
“四个百万亩”用地补划调整 |
国土局 |
组织确认补划上图和数据库质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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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 委 |
负责组织确认实地现状补划数量、质量 |
财政局 |
负责补划和数据库更新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
地图市场监管 |
文广新局 |
负责地图出版单位出版资质的审核,严厉打击盗版地图,检查、处理没有出版号擅自出版的地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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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地图编制工作的监督管理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加强对地图产品生产企业生产经营情况的监督检查 |
组织实施市级基本建设项目的考古调查、勘探和抢救性发掘工作 |
文广新局 |
在地下文物埋藏区内及其以外占地面积五万平方米以上进行工程建设的申请考古调查、勘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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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建设项目立项审批 |
国土局 |
用地审批,组织土地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的公开招标 |
饮用水源地保护 |
环保局 |
负责提出饮用水源地污染源整治意见,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加强饮用水源地环境质量及污染源的监控,对饮用水源地的污染防治实行监督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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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会同有关部门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饮用水安全保障规划。 |
水利局 |
负责饮用水源地水量调配和水源工程建设,保障饮用水源地的水量供给,对饮用水源地的水资源实行监督管理。 |
住建局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
卫计委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
国土局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
市农委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
海事局 |
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饮用水源地保护有关工作。 |
优抚对象住房保障 |
民政局 |
负责审核、认定抚恤优待对象身份,将符合条件的人员纳入住房优待范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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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土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优先纳入灾后恢复重建、集中居住区建设范围 |
住建局 |
对符合保障条件的优抚对象给予优先保障;优抚对象办理房产证时,免交登记费、工本费 |
财政局 |
负责将优抚对象住房保障资金纳入财政预算 |
发展养老服务业,完善社会养老服务体系 |
民政局 |
制定全市老年人社会福利、权益保护政策,拟订发展养老服务业规划、政策和政府对养老机构的资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拟订养老机构建设、服务标准和从业人员职业标准,并指导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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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 |
编制养老服务业规划,将养老服务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纳入城乡规划 |
财政局 |
对养老服务业发展给予财力保障,通过与相关部门联合检查、财务审计、社会公示等方式,加大对接受政府补助的养老服务机构监管力度;建立养老服务评估、财政资金投入绩效评价制度,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引入第三方开展养老服务评估,加强评估工作和资金使用的绩效管理。 |
国土局 |
负责保障和监管社会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 |
规划局 |
加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设施建设,按照一定标准配套建设居家养老服务用房 |
人社局 |
配合制定社会养老服务人员培训规定以及落实相关待遇,完善相关医保报销制度,完善各类养老政策性保险制度 |
卫计委 |
负责推动医养融合式养老服务的发展,推动医疗服务进入养老机构,推动健康管理社区化建设,实现老年人就医服务的便捷对接 |
教育局 |
负责推进老年教育事业发展,促进实现老有所学、老有所为 |
地税局 |
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
政府办(金融办) |
通过运用多种手段,促进、引导更多信贷资金和社会资金投向养老服务业 |
商务局 |
培育老年产业集群,推动养老机构连锁经营,完善居家养老服务网络建设 |
市场监管局 |
支持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发展 |
体育局 |
支持全市老年体育设施建设工作 |
自然灾害预警响应、应急救助 |
民政局(减灾办) |
负责组织协调预警响应工作;分析评估灾害可能造成的损失;启动与市经信委、交通运输局等部门的应急联动机制,做好救灾物资调运准备;派出预警响应工作组,实地了解灾情风险情况,检查各项救灾准备及应对工作情况;做好启动救灾应急响应的各项准备工作。灾害发生后,负责组织灾情会商,按照有关规定统一发布灾情和灾区需求;组织开展全市性救灾捐赠活动,统一接收、管理、分配救灾捐赠款物;灾情稳定后,负责组织灾情评估、核定,开展灾害社会心理影响评估工作,并根据需要组织灾后救助和心理援助;负责组织有关部门、专家及受灾镇(街道)评估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需求情况;指导灾区民政部门做好过渡性救助的人员核定、资金发放等工作;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负责组织各地调查冬春受灾群众生活困难情况,负责统计、评估全市受灾人员基本生活困难和需求,核实救助对象,编制工作台账,制定救助工作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通过开展救灾捐赠、对口支援、政府采购等方式解决受灾群众的过冬衣被问题,组织评估全市冬春救助工作绩效。根据受灾镇(街道)对倒损住房核定情况,视情组织评估小组,对因灾住房倒损情况进行综合评估;住房重建工作结束后,负责对本地倒损住房恢复重建补助资金管理工作开展绩效评估。会同有关部门、单位做好自然灾害预警、灾害救助相关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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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办 |
会同市减灾办根据有关部门发布的灾害预警信息,决定启动救灾预警响应;灾害风险解除或演变为灾害后,会同市减灾办决定预警响应终止。灾害发生后,会同市减灾办分析评估灾情,认定灾情达到应急响应启动标准的,向市减灾委提出进入应急响应的建议;救灾应急工作结束后,会同市减灾办提出终止应急响应的建议。灾情稳定前,会同市减灾办及时向社会发布自然灾害造成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和自然灾害救助工作动态及成效、下一步安排等情况;灾情稳定后,会同市减灾办召集减灾委成员单位开展灾情评估、核定工作,并按有关规定发布自然灾害损失情况。 |
财政局 |
负责安排市级救灾资金预算,建立完善市、镇(街道)救灾资金分担机制;自然灾害发生后,会同市民政局根据受灾镇(街道)政府的申请和有关部门对灾区灾情的核定情况,及时向苏州市财政局、民政局提出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灾区紧急调拨生活救助物资申请,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和物资,指导、监督受灾地区救灾应急措施的落实和救助款物的发放;会同市民政局按规定及时拨付过渡性生活救助资金,监督检查灾区过渡性生活救助政策和措施的落实,定期通报灾区救助工作情况,过渡性生活救助工作结束后,组织人员进行绩效评估。自然灾害发生后的当年冬季、次年春季,会同市民政局及时向苏州市民政局、财政局报请上级财政资金补助,并按规定及时下拨自然灾害生活补助资金;会同市发改委、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会同监察、审计民政、金融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会同民政部门加强对自然灾害生活救助资金的管理使用。 |
气象局 |
负责发布气象灾害预警信息。 |
地震局 |
负责发布地震预警信息。 |
国土局 |
负责发布地质灾害预警信息。 |
农 委 |
负责发布重大动物疫病预警信息;会同市发改委、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发改委、财政局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
交通局 |
负责救灾物资运输的组织协调,做好运输保障工作。 |
公安局 |
负责灾区社会治安工作,协助组织灾区群众紧急转移工作,参与配合有关救灾工作。 |
人武部、驻常部队 |
根据市政府请求,组织协调民兵、预备役部队、驻常部队参与救灾,必要时协助政府运送、接卸、发放救灾物资和组织人员转移安置。 |
发改委 |
会同市农委、商务局、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会同市财政局、农委等部门落实好以工代赈、灾歉减免政策。 |
商务局 |
会同市发改委、农委、粮食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
粮食局 |
会同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物价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负责确保粮食供应。 |
物价局 |
会同市发改委、农委、商务局、粮食局保障市场供应和价格稳定。 |
经信委 |
负责组织协调救援装备、救灾救助物资的生产、调拨和紧急供应以及组织电信运营企业做好应急通信保障工作。 |
供电公司 |
负责及时提供应急供电,尽快修复损坏线路和设备。 |
住建局 |
负责指导灾后房屋和市政公共基础设施的质量安全鉴定等工作;负责灾后倒损住房恢复重建的技术支持和质量监督等工作。 |
卫计委 |
负责及时组织医疗卫生队伍赴灾区开展医疗救治、卫生防疫和心理援助等工作。 |
红十字会 |
负责依法开展救灾募捐活动,参与救灾和伤员救治工作。 |
监察局 |
会同市审计、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会同市审计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审计局 |
会同市监察、财政、民政、金融等部门建立健全自然灾害生活救助专项资金监管协调机制,会同市监察部门加强对救灾款物和捐赠款物管理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
水利局 |
负责发布汛情、旱情预警信息。 |
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 |
国土局 |
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受理征地补偿登记、核定被征地农民人数、征地补偿和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的解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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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工办(集体资产办) |
(一)市集体资产办牵头负责做好本市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会同国土资源、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统计部门拟定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经市政府同意后公布。 |
人社局 |
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监督实施。协同市集体资产办、民政、国土资源、财政、统计部门测算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筹资标准和养老补助金标准。 |
社保经办机构 |
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经办机构(以下简称征地保障经办机构)具体负责建立被征地农民经办管理信息系统及数据库,管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个人分账户,为劳动年龄段被征地农民办理纳入职工社会保险体系相关手续,为养老年龄段被征地农民核发征地养老待遇并实行社会化管理。 |
财政局 |
(四)财政部门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的管理。将资金足额划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支出户,并及时将政府出资部分足额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 |
国家统计局常熟调查队 |
统计部门负责提供上年度农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等相关收入。 |
其他部门 |
(六)公安、监察、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
乡镇人民政府 |
(七)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对被征地农民的基本信息等情况进行审核,建立、完善村(社区)工作平台,做好被征地农民相关待遇的资格认证工作,并将有关信息录入征地农民基本信息库,同时应当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的政策宣传、解释工作。 |
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 |
发改委 |
主管辖区长输石油天然气管道保护工作,协调处理本行政区域管道保护的重大问题,指导、监督有关单位履行管道保护义务,依法查处危害管道安全的违法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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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监局 |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 |
市场监管局 |
负责《特种设备安全法》规定范围内油气管道及配套设施的安全监察工作,督促使用单位依据有关规定落实石油天然气 管道的监督检验和定期检验工作 |
规划部门、建设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交通部门 |
督促油气管道企业依法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依法实施涉及油气管道(城镇燃气管道除外)企业安全生产相关行政许可 |
拟订粮食省长负责制下市县长负责制实施意见并实施考核 |
粮食局 |
负责粮食总量平衡、粮食收购、地方储备粮油管理、市场调控、应急保供;推进粮食流通体制改革、现代粮食流通产业发展、仓储物流和粮食市场体系建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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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局 |
负责落实市级粮油储备等资金,加强资金使用监管 |
农委 |
负责督促各地完成市政府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产量指标,做好粮食生产技术指导服务 |
国土局 |
监督基本农田和耕地的数量与质量。 |
发改委、市场监管局 |
按照职责分工,负责粮食市场和粮食质量、卫生等的监督检查。 |
国家统计局常熟调查队 |
负责与粮食安全相关的统计监测。 |
农发行 |
负责安排地方各级粮油储备信贷资金、政策性用粮贷款及本地收购贷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