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财政局关于《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发布单位:财政局(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办公室)】【信息时间:2017/6/28 阅读次数: 】【字号大 中 小】【打印】【关闭】
为贯彻落实上级文件精神,根据《江苏省省级节能减排(建筑节能和建筑产业现代化)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苏财规〔2015〕11号)、《常熟市绿色建筑管理暂行办法》(常政办发〔2015〕152号)等文件要求,我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联合拟定了《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7月5日。
联系人:方昊艳 传真/电话:52893230
附件: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财政局
2017年6月28日
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常熟市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建设,加强对绿色建筑专项资金的管理,根据江苏省和我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专项资金,是指由财政预算安排的,专项用于支持创建省级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包括支持相关规划编制、绿色建筑项目专项奖励和补助、节约型城乡建设等工作的资金。
第二章 职责划分
第三条 财政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资金管理办法,研究专项资金扶持政策;
(二)专项资金年度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
(三)配合住建部门对申报项目是否合规进行形式审查;
(四)会同住建部门确定专项资金扶持额度;
(五)预算执行管理,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相关规定、政府采购要求等拨付、结算专项资金;
(六)配合住建部门对项目进行考核验收;
(七)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评价;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四条 住建部门主要负责:
(一)制定绿色建筑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
(二)设立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制定项目管理流程;
(三)编制项目年度实施计划;
(四)对申报项目合规性、可行性进行审查;
(五)负责项目执行管理,包括政府采购、跟踪检查、项目验收、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并及时向财政部门报送专项资金使用情况、项目执行情况等材料;
(六)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结算及验收;
(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五条 项目承担单位负责项目具体建设实施,主要负责:
(一)根据相关规定申报项目;
(二)组织项目实施,在实施过程中依据相关建设项目管理制度,实行法人制、招投标制、监理制、合同制,及时对各单项工程提请验收,负责对项目的日常监管;
(三)按照规定范围使用专项资金,并按相关财务管理规定,做好会计核算;
(四)配合住建、财政部门对项目进行检查监督及结算、验收工作,提供相关工程和财务报表资料;
(五)做好项目绩效自评价工作;
(六)对各环节提供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七)对项目的质量、使用效果负责;
(八)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三章 使用范围及标准
第六条 专项资金的支持项目范围与标准:
(一)规划编制项目及方案设计审查。主要用于“十三五”绿色建筑发展规划、绿色生态专项规划(能源、水资源、绿色交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的编制与研究工作以及绿色建筑方案设计审查工作。
(二)节约型城乡建设项目。主要支持开展建筑产业现代化、建筑垃圾资源化利用、绿色建筑宣传等节约型城乡建设相关工作。
(三)工程项目。主要用于对获得绿色建筑评价标识、超低能耗被动房、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的专项奖励和补助。
1、新建绿色建筑评价标识项目。
获得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设计标识的项目并经验收达到设计要求的,分别奖励10元/m2、12元/m2,单个项目(以项目立项为准)奖励最高不超过120万元。
获得一、二、三星级绿色建筑运行标识的项目,分别奖励6元/m2、8元/m2、10元/m2,单个项目(以项目立项为准)奖励最高不超过80万元。
2、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项目根据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及技术水平给予一定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3、既有建筑绿色改造、合同能源管理、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示范项目,按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第一个年度节能效益的3倍予以奖励,最高不超过100万元。
第四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按照省绿色建筑示范城市创建要求,示范城市各项工作须在2016-2018年完成,在该时间范围内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2018年以后不再受理专项资金的申请。
第八条 项目申报流程:
(一)规划编制项目、节约型城乡建设项目。由住建部门组织项目申报、会同财政部门组织专家评审,确定实施单位。
(二)工程项目。
1、新建绿色建筑设计标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绿色建筑专项实施方案、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证明书;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6)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7)其他有关证明。
2、新建绿色建筑运行标识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取得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绿色建筑专项验收证明书;
(3)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
(4)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5)其他有关证明。
3、超低能耗被动房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竣工验收备案通过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超低能耗建筑应用技术方案;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6)省级绿色建筑专家评审意见;
(7)专项用于超低能耗技术投资工程决算审计报告;
(8)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9)其他有关证明。
4、既有建筑绿色改造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用一年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绿色建筑设计标识证书或绿色建筑运行标识证书、绿色建筑专项实施方案、绿色建筑改造专项验收证明书;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6)项目建成投用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证明资料;
(7)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8)其他有关证明。
5、合同能源管理示范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用一年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合同能源管理合同;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6)项目建成投用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证明资料;
(7)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8)其他有关证明。
6、既有建筑节能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在项目建成投用一年后向住建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1)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2)项目可行性报告;
(3)建设项目立项批复;
(4)节能改造应用技术方案;
(5)项目竣工验收证明书;
(6)项目建成投用后第一年的节能效益证明资料;
(7)责任承诺书,承诺所提交资料的真实性;
(8)其他有关证明。
第九条 已获得财政补助资金的项目,不再重复支持。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条 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评审、公示、批复下达。
初审: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申报项目进行初审。审查主要内容包括:申请项目是否符合专项资金使用要求、申报流程是否符合规定、附件材料是否齐全等。
评审:住建部门牵头对通过初审的项目组织专家评审或第三方审计。评审内容包括:实施方案目标任务完成情况、技术规范和标准执行情况、配套能力建设情况等。
公示:住建部门将通过审核会商确定的项目上网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
批复下达:公示无异议后,住建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对项目安排予以批复下达。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工作由财政部门组织,住建部门具体开展。评价内容包括:绩效目标的设定情况、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财务管理状况、资产配置、使用、处置及其收益管理情况、专项资金产生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可持续示范效应、社会公众满意度等。
第六章 资金管理
第十二条 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根据专家评审意见,结合当年专项资金总量和财政保障能力等综合确定项目扶持金额,并列入年度部门预算。
第十三条 专项资金拨付。规划编制项目和节约型城乡建设项目由财政部门拨给项目承担单位;工程项目资金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填制“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经住建、财政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通过集中支付方式拨款。对已批复下达的工程项目实行一次性拨款。
第十四条 财政部门会同住建部门按照《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常政办发〔2014〕180号)等文件精神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住建等部门在组织项目使用资金时,要提交绩效目标,以绩效目标为导向,做好项目推进工作,并在年度结束后开展资金使用绩效自评价工作。
第十六条 财政部门在审核确定年度绩效目标后,实施绩效运行监控、指导,在住建等部门提交绩效自评价报告的基础上,组织开展专项资金绩效再评价。
第十七条 住建、财政部门应对拨付的专项资金进行跟踪检查。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截留、挪用专项资金,对于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补助资金者,暂缓或停止拨付资金,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应专款专用,用于项目及后续维护运行支出,不得用于办公、娱乐等非生产性设施建设,不得用于购买非生产性设备,不得用于企业管理费、员工工资津贴、奖励补助及其他与项目无关的支出。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十九条 住建部门、财政部门应依据职责分工,加强对项目实施和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专项资金按规定用途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要自觉接受纪检监察、审计部门对项目建设资金使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二十一条 对违规使用专项资金的,一经查实,收回专项资金,并取消项目承担单位申报本项专项资金的资格。同时,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有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根据《常熟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应用信用信息暂行规定》(常财规[2016]1号)文件要求,对专项资金项目申报、资金审核、跟踪监督等环节,全面应用信用信息;专项资金申报实行信用承诺制,专项资金项目审核实行信用审查制,建立专项资金管理的失信惩戒制度。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有效期为三年。《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管理办法》(常财规[2015]4号)予以废止。
常熟市绿色建筑专项引导资金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日期: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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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类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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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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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立项文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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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
邮箱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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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地点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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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工日期 |
年 月 日 |
竣工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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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规模、投资规模、建设内容、节能效益描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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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拟申请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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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意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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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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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项资金拨付申请表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日期: 单位:万元
项目名称 |
项目实施时间 |
开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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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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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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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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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务负责人 |
联系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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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累计完成总投资 |
建筑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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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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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申请专项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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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审核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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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财政局意见 |
(盖章) 年 月 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