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4172911/2021-00232
市政府办公室文件 公安、安全、司法 通知
常熟市人民政府
2021-09-14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1〕92号

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的通知

时间: 2021-09-15 15:49 来源: 常熟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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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的通知

常政办发〔2021〕92号

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常熟国家大学科技园、虞山高新区(筹)、服装城管委会,市各委办局、直属单位(公司):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估,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确保重大行政决策、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的科学性、民主性和可操作性,进一步提高政府依法行政能力,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现将《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9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对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的跟踪、调查与评估,提高决策的科学性和民主性,根据《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常政发〔2020〕33号),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市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事项是指《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二条所规定的内容。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以下简称“后评估”),是指依据一定的标准和程序,由负责评估的单位、组织或有关机构运用科学、系统、规范的评估方法,对重大行政决策的执行效果作出综合评定,并由决策机关决定决策的延续、调整或终结的行政活动。

第四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遵循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

第五条  决策执行单位负责后评估的具体实施工作。市政府办公室负责协调后评估相关工作。

第六条  后评估的具体时间,可以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一段时间后,根据决策执行时限或者有效期,视实际需要确定。

第七条  决策执行单位制定后评估工作方案,内容包括:评估目的、评估标准、评估方法、评估时间、委托评估和评估经费预算等。方案报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八条  决策执行单位可以自行组织实施评估,也可以委托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团体、社会中介机构等进行评估。

受委托评估单位不得将评估工作转委托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九条  后评估可以根据决策的具体情况进行整体评估,也可以根据需要对决策的主要内容进行部分评估。后评估内容包括:

(一)决策与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相关政策规定是否一致,与本级其他决策是否存在不协调的情况;

(二)决策是否得到执行,决策内容或者管理措施是否必要、适当;

(三)决策实施结果与决策目的是否相符;

(四)决策实施的成本与效益分析;

(五)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和长远影响;

(六)决策在利益相关方中的接受程度、在公众中的认知程度;

(七)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其主要原因。

第十条  后评估主要开展下列工作:

(一)收集整理决策实施前后的相关信息,归纳基本情况;

(二)通过多种形式开展调查,广泛听取社会公众对决策实施的意见和建议;

(三)综合分析收集的资料信息,得出初步结论;

(四)起草评估报告草案,组织有关专家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论证;

(五)对评估报告草案进行评审;

(六)形成后评估报告。

根据后评估需要,可以采取以下评估方法:(一)问卷调查;(二)实地考察;(三)专题调研;(四)个案分析;(五)比较分析;(六)成本效益分析;(七)文献检索;(八)其他方法。

第十一条  评估单位应当科学收集、分析和评估相关资料,客观全面地评估。不得预设评估结论,不得权衡利弊或按照偏好取舍信息资料。

参与后评估工作的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保守在评估工作中获取的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十二条  后评估工作结束后,评估单位应当向司法行政部门报送评估报告。司法行政部门应当对评估报告进行审核,经审核发现在评估内容、评估程序、评估方法等方面存在较大问题的,应当提出修改完善意见并退回评估实施机关。评估实施机关应当根据意见完善有关工作并重新提交评估报告。

评估报告的结论和建议需要市政府作出进一步决定的,由司法行政部门组织研究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三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关于决策内容、决策执行情况和决策效果的总体评估;

(二)决策实施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三)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结论以及相关建议。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继续执行、暂缓执行、修改完善或者停止执行重大行政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十四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建议对决策内容作重大修改的,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后,可以对决策事项作出调整或停止实施的决定。

市政府对决策事项作出调整或停止实施决定的,决策执行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少经济损失和不良社会影响。

第十五条  后评估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外,应当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开。

第十六条  经后评估发现并确认重大行政决策过程中存在行政过错情形的,依照有关规定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第十七条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政府工作部门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工作可以参照本办法,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并实施后评估工作制度。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质量,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根据《江苏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苏州市规章立法后评估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简称“后评估”),是指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依照一定程序、标准和方法,对其制度规定、贯彻情况、实施效果、存在问题等进行客观公正的调查评价,并提出后续完善及改进意见的活动。

第四条  经过统一登记、统一编号、统一公布的程序并已生效施行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为后评估对象。

第五条 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为后评估主体和责任单位,负责组织开展后评估工作。文件起草、实施部门和单位应配合做好后评估工作。

市政府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负责实施的主管部门是行政规范性文件后评估实施机关;有两个以上主管部门或者未明确主管部门的,由司法行政部门协调确定。

第六条  后评估应当遵循公开公正、公众参与、注重实效的原则,把握重点,有序推进。

后评估可以委托有关高等院校、科研机构、社会组织、社会中介机构等实施。

第七条  制定机关应当根据以下标准,对规范性文件的制度措施、贯彻情况、实施效果等内容进行评估:

(一)合法性标准,即各项规定是否与法律、法规以及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相一致。

(二)合理性标准,即是否符合公平、公正原则;具体制度措施是否必要、适当,是否采用对行政相对人权益影响最小的方式实现行政管理目的。

(三)协调性标准,即同位阶的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冲突,规定的制度是否互相衔接,要求建立的配套制度是否完备。

(四)可操作性标准,即具体制度能否有针对性地解决行政管理中存在的问题;有关措施是否高效、便民;规定程序是否易于操作。

(五)规范性标准,即文件制定技术是否规范,逻辑结构是否严密,表述是否准确。

(六)实效性标准,即规范性文件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实现预期的制定目的。

第八条  后评估可以采取问卷调查、实地考察、专题调研、专家咨询、案例分析、比较分析、成本效益分析、文献检索等方法开展。

第九条  后评估活动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有关单位和人员必须予以保密。

第十条  后评估活动应重点选择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影响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规范性文件开展评估。

第十一条  后评估工作应当依法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参与权利。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通过面谈、信函、传真和电子邮件等方式,向后评估机关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二条  规范性文件实施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制定机关应当组织后评估:

(一)影响公众切身利益,群众意见较多且认为可能存在合法性、合理性问题的;

(二)导致本市区域内行政管理制度冲突的;

(三)与其他同位阶规范性文件的具体规定不一致,影响文件正确实施的;

(四)新的上位法出台或上位法被修改、被废止,影响本市规范性文件正确实施的;

(五)制定机关或司法行政部门认为应当开展后评估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后评估分为准备阶段、实施阶段和结论形成阶段。具体后评估程序包括:

(一)选择后评估对象,确立评估项目;

(二)提出后评估方案,明确后评估目的、内容、方法、进度安排、组织保障等;

(三)组织实施后评估,开展实施情况检查调研,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

(四)汇总后评估意见,形成后评估报告。

后评估报告内容包括:

(一)后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

(二)主要制度措施分析、重点问题论证的情况;

(三)后评估结论,包括规范性文件的执行效果、执行成本、社会反映、存在的主要问题,以及修改、废止、解释、改进管理等相关建议;

(四)其他有关情况。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应当以适当形式将后评估报告向社会公开。

第十五条  后评估报告应当作为清理、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对规范性文件进行修改。各有关部门、单位根据后评估报告修改规范性文件,应当采纳后评估报告提出的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起草说明中说明理由。

第十七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废止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机关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废止规范性文件。

第十八条  后评估报告建议完善有关配套制度、改进行政管理方式的,各有关部门、单位应当及时采取相应措施予以办理。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


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

第一条  为了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苏州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本市现行有效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以及制定机关、备案监督机关对审查建议的受理、审查和处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建议人”)认为行政规范性文件存在下列情形,可以向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提出审查建议:

(一)超越制定机关法定职权;

(二)同法律、法规、规章、上级行政规范性文件相抵触;

(三)违法设定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行政征收等;

(四)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等上位依据,作出减损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规定;

(五)其他违法情形。

对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制定机关联合制定的行政规范性文件提出审查建议的,由主发文机关或者实施机关负责受理、处理,并将处理意见答复建议人;其他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审查建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及时和便民的原则,坚持有错必纠,保证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

第五条  建议人提出审查建议时,应当提交书面审查建议书,并提供相应的身份证明和提出审查建议的行政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异议文件)复印或者下载的文本。

第六条  审查建议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一)公民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工作单位、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邮政编码、联系人姓名及其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二)申请审查的文件名称、文号以及建议审查的具体内容;

(三)提出审查建议的理由、依据;

(四)建议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提出审查建议的日期。

第七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应当自收到审查建议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进行形式审查,对符合本规定要求的审查建议,应予登记。对审查建议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应当通知建议人予以补正或重新提出,需要补正的内容应当一次性告知,补正通知应当载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审查建议。补正材料所用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对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建议人。对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应当告知建议人向有关机关提出。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审查建议,不予受理:

(一)审查建议已由本机关作出处理答复,建议人就同一内容重复提出审查建议的;

(二)建议人已经在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复议申请中一并提出对该异议文件审查申请的;或者生效的法院裁决文书、行政复议决定文书对该异议文件的合法性已经作出认定的;

(三)建议人就同一异议文件已经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的;

(四)依法不予受理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备案监督机关受理审查建议后,认为需要制定机关说明有关情况的,制定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予以说明并提供有关材料;认为需要有关部门或地方人民政府提出意见的,有关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回复。

第十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应当自受理审查建议之日起三个月内完成审查研究工作,并将处理意见书面答复建议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制定机关作出答复前,就同一异议文件多次补充审查建议内容的,审查处理期限自最后一次收到审查建议时起算。

第十一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中止审查:

(一)异议文件需要通过召开论证会、书面征求意见等方式,向有关专家进行咨询的;

(二)异议文件有关内容需要送请有权机关作出解释或者确认的;

(三)异议文件所依据的其他规范性文件正在由有权机关依法审查的;

(四)其他需要中止审查的情形。

中止时间不计入审查处理期限。中止的原因消除后,恢复审查处理。

第十二条  审查处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审查:

(一)建议人撤回审查建议的;

(二)建议人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有审查权的人大常委会提出审查建议,人大常委会启动监督审查程序的;

(三)建议人就同一异议文件依法向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提出审查建议,人民法院或者行政复议机关依法受理的;

(四)异议文件或者具体条款被宣布失效、撤销、废止的;

(五)其他需要终止审查的情形。

第十三条  审查中止或者终止的,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应当书面告知建议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  制定机关或备案监督机关审查后,认为异议文件内容存在违法或者明显不当的,应当按照权限对异议文件宣布失效或者予以废止、修订。

第十五条  本规定自2021年10月15日起施行。施行期间,上级出台新规定的,从其规定。

常政办发〔2021〕92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常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实施后评估办法》《常熟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异议审查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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