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更好地向社会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活动的服务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令第711号)有关规定,编制《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信息公开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在常熟市人民政府网站“信息公开”栏目查阅。
一、政务信息公开范围和公开渠道
本机关公开政府信息的范围,主要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需要群众广泛知晓或参与的事项,以及法律和国务院规定需要公开的其他事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或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公开范围。
公开渠道:常熟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新闻媒体、“i常熟环保”微信公众号等,市档案馆(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3号,0512-52880771)、市政务服务中心(地址:常熟市香山北路9号,0512-52822161、52823893)可现场查阅。
二、政府信息公开方式
(一)主动公开
公开的主要内容:机构职能、领导信息、环境质量、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生态环境执法等其他依照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重要信息。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依申请公开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如需要本机关主动公开内容以外的政府信息,可以通过当面、信函、互联网途径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根据《省生态环境厅关于明确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办理主体的通知》(苏环办〔2020〕95号)文件要求,2019年6月环保垂直管理改革后,本机关调整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派出机构,配合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做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受理、答复工作。
1.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提交渠道
申请人可向受理机构申请领取《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也可在苏州市人民政府网(http://www.suzhou.gov.cn)上自行下载电子版本,申请人可以通过以下3种方式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1)当面申请:申请人可以到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当面提交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接收当面申请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30、下午1:00-5:00(法定节假日除外)。申请人提交申请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将出具接收回执;
(2)邮政寄送申请:申请人通过邮政寄送方式提出申请的,请在信封左下角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的字样,邮寄至“苏州市虎丘区竹园路6号狮山金融创新中心5号楼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邮编:215011;
(3)政府网站申请:申请人在苏州市生态环境局网站(http://sthjj.suzhou.gov.cn/)首页-“政府信息公开”专栏-“申请公开政府信息”栏目,在线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提交申请。申请人成功提交申请后,请妥善保存电子回执,以便查询申请办理情况。
2.申请的办理
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后,予以登记,除可以当场答复的外,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需延长答复期限的,需经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下列不同情况作出答复:
(1)属于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和途径,由申请人在政府网站和有关政府信息查阅场所进行查找;
(2)属于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3)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将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4)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5)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属于苏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公开的,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如能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申请人该行政机关的名称、联系方式;
(6)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7)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3.信息处理费用
苏州市生态环境局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将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规定收取信息处理费。
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为苏州市常熟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其中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工作机构为苏州市生态环境局办公室)。办公地址:江苏省常熟市海虞北路52号办公室,联系电话:52825561,邮政编码:215500。咨询时间:工作日8:30-17:00。
四、监督方式及程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不依法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的,可以向监察机关举报。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政府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附件: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办理流程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