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常熟市市人民政府印发了《常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本《办法》将于2021年5月1日起施行。现对该《办法》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
近几年来,我市食物中毒事故频发,其中农村集体聚餐食物中毒事故居高不下,占全市食品安全事故70%以上,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问题亟需引起高度重视。
因《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对食品经营许可均规定必须具备固定场所,苏州市目前尚未将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纳入行政监管范畴。经我局向苏州市市场监管局请示,苏州局同意我局作为试点探索推行农村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纳规监管工作。
二、制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
《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改革加强食品安全工作的意见》
《国务院食品安全办关于进一步强化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风险防控的指导意见》(食安办〔2015〕22号)2015年12月国务院食品安全办
《苏州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工作指导手册》(苏食安委办〔2016〕16号)2016年4月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苏州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合发文
《苏州市餐饮业质量安全提升工程工作方案》(苏食安委〔2018〕4号)2018年4月苏州市食品安全委员会
三、主要内容
《常熟市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试行)》明确了全市农村集体聚餐经营者的主体准入、从业规范、经营活动、行业自律及其监督管理等规定。
1、落实主体责任。集体聚餐举办者和集体聚餐经营者是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明确了本办法农村集体聚餐、集体聚餐举办者、集体聚餐经营者、民间厨师、集体聚餐经营活动等用语的含义。
2、严格监管职责。强调了食品安全属地管理原则,市食安办承担农村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综合协调工作;市场监管部门负责集体聚餐经营者及其经营活动的日常经营监管,卫生健康、农业农村、财政等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
3、突出主体准入。明确了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集体聚餐的经营者,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对集体聚餐经营者的许可基本条件、申请材料、许可类别作出了规定,并明确实行“全市一证通行”。
4、实现场所管理。规定了集体聚餐经营者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按照集体聚餐申报备案相关规定做好集体聚餐信息备案或申报工作;应选择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经营场所进行经营。要求各地要推进固定操办场所建设,逐步实现加工场所由室外向室内转移。
5、强化规范操作。要求经营者按照《食品安全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规范,落实食品采购查验、防止交叉污染、规范留样、保证个人卫生等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并明确了集体聚餐经营者、举办者的法律责任。
6、构建社会共治。分别从倡导成立行业协会加强自律、制定集体聚餐食品安全管理规范、采用信息化手段实现信息智能化申报、食品安全管理员培训与考核、建立诚信体系“红黑榜”公示制度、推进食品安全责任险、疫情期间集体聚餐特定要求等方面明确了社会共治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