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常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操作细则(暂行)》的通知

时间: 2021-02-07 10:06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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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街道),常熟经济技术开发区、常熟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为贯彻落实《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操作细则(暂行)》(苏就〔20217号)、《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034号)要求,经研究,特制定《常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操作细则(暂行)》,请予以贯彻执行。

常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2125

常熟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操作细则(暂行)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根据《江苏省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管理办法》(苏人社规〔20202号)、《苏州市就业困难人员认定操作细则(暂行)》(苏就〔20217号)、《关于落实就业优先政策进一步做好稳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2034号)要求,特制定本操作细则。

一、申请类别及所需材料

(一)常熟市户籍申请人持本人身份证至户籍所在社区(村)人社经办机构按申请类别提供以下材料:

1.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无。

2.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无。

3.特困职工家庭人员:是指持有有效期内《特困职工救助证》、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经年检的《特困职工救助证》。

4.残疾人员:是指持有《残疾证》、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无。

5.城镇零就业家庭和农村零转移贫困家庭人员:是指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无。

6.连续失业一年以上人员:是指失业登记一年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享受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或其它各类补贴人员须在停止享受社保补贴后登记失业满一年后才能申请认定。提供材料:无。

7.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是指具有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身份且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能在系统内读取到申请人被征地人员信息的,无需申请人提供材料;无法在系统内读取到的,需提供经村、乡镇(街道)政府盖章确认的被征地人员花名册。

8.优抚对象家庭人员(退役军人事务局):是指经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认定的优抚对象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户籍地退役军人事务管理部门出具的《优抚对象家庭人员认定书》原件。

9.军队退役人员:是指持有部队退役证件、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退役军人优待证》或退出现役的有效证件。

10.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在农业农村部门建档立卡的低收入农户、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户籍地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证明。

11.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批准随军的、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苏州军分区政治工作处出具的证明其随军家属身份的证明材料。

12.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家庭人员:是指经民政部门认定的享受低保边缘重病困难对象救助待遇且有劳动能力的本人及其父母、配偶、子女(在同一户口内)、处于失业状态的人员。提供资料:无。

(二)落实就业服务常住地登记制度。大龄、残疾、低保家庭、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劳动力等四类非常熟市户籍劳动者可持身份证、居住证至常住地社区(村)人社经办机构申请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按所属类别提供以下资料:

1.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是指在申请认定时女性年满40周岁、男性年满50周岁及以上、处于失业状态的非常熟市户籍人员。提供资料:无。

2.残疾人员:持有《残疾证》、有就业愿望和劳动能力、处于失业状态的非常熟市户籍人员。提供资料:无。

3.享受最低生活保障人员:是指享受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救助待遇、处于失业状态的非常熟市户籍人员。提供资料:户籍地县级民政部门出具的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证明。

4.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是指在农业农村部门建档立卡的非常熟市户籍低收入农户。提供资料:户籍地县级以上扶贫主管部门提供的建档立卡低收入农户的证明。

(三)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

1.申请人申请当月或上月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

2.申请人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的。

特别注意:就业转失业时,对女40周岁以上、男50周岁以上人员,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被征地农民这两类对象,若因本人原因失业的须一年后方可认定,非本人原因失业的须半年以上方可认定。

二、审核流程

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实行三级审核认定。社区(村)人社经办机构受理,街道(乡镇)人社经办机构进行初审,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进行审核认定。

(一)社区(村)人社经办机构核对申请人身份、户籍地(或常住地),确认其为本人申请。查验后符合条件的,在信息系统内人员基本信息准确的前提下,将申请信息录入系统,并在《常熟市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单》或《常熟市外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受理单》(以下简称“受理单”)上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日期并盖章,社区(村)将本辖区申报资料(包括受理单、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于4个工作日内报送街道(乡镇)人社经办机构。

(二)街道(乡镇)人社经办机构复核上报材料,在“受理单”上签署意见、经办人签名、日期并盖章,在系统中进行确认后将申报材料在3个工作日内上报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

(三)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核,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在相关人社服务公众平台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后,在3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在“受理单”上签署审核意见、经办人签名、日期并盖章,在系统中进行审核确认。

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完成审核后,社区(村)应在系统查询中确认,并及时联系申请人,告知其最终认定结果和查询渠道。相关申报材料由社区(村)、乡镇(街道)、市人力资源管理服务中心分别进行归档以备核查。

三、监督管理

加强监督检查,建立日常监管和曝光制度,对弄虚作假、骗取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和相关补贴资金的,应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并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享受就业援助政策,依法追缴骗取的补贴资金。

(一)建立身份核查机制。应加强同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的沟通和配合,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查核实工作。

(二)建立每月抽查、不定期巡查机制。各级人社经办机构应建立每月抽查机制,对就困认定的相关材料进行抽查;镇级人社经办机构应深入社区(村),了解基层工作人员对业务是否熟悉、开展就困认定手续是否规范、签字盖章、资料归档是否符合要求等。

(三)建立健全尽职免责制度。对严格履职尽责,但受政策、技术等非主观因素影响,出现的工作失误,应免予追究相关工作人员责任;对经办机构经常出现的误操作、引发申请人有效投诉等情况,市人社部门将进行通报并责令纠正;对经办机构违反规定操作的,市人社部门将责令其整改,造成重大影响的将追究当事人相应责任。

(四)建立资料归档制度。各级人社经办机构要及时将审核资料进行归档,10年以内不得销毁,以备核查。条件成熟后,应逐步实现业务档案电子化管理。

四、其他要求

(一)建立数据共享比对机制。加快实施“并联审核”,与发改委、公安局、民政局、财政局、教育局、退役军人事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审批局、税务局、总工会、残联等部门数据共享,共同做好就业困难人员相关身份核查核实工作。对无法获取数据的外地户籍申请人,由申请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加强与公安部门的信息共享,如基本信息与个人申请时提供户籍信息不一致时,由个人提供最新资料进行更新。

(二)在加强与相关部门数据共享、获取就业困难人员数据信息的前提下,就业困难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及时注销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并告知本人,在信息系统上记载注销时间。具体情形如下:

1.自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之日起,连续6个月及以上有个人所得税纳税申报记录的,或者6个月内累计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元及以上(不包括得奖、中奖、中彩以及其他偶然性质所得)的:由税务部门向省税务部门进行申请授权后,对已申请认定就业困难人员的是否有个人所得所纳税申报记录进行比对;未获授权期间,以个人承诺作为是否退出就业困难人员的依据;

2.担任市场主体出资人、负责人(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经营者除外)、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不包括从二级市场上购买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3.享受就业援助政策期满、丧失劳动能力或者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在系统内获取数据,予以退出;

4.不符合最低生活保障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5.不符合特困家庭职工条件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6.城镇零就业家庭或者农村零转移家庭成员中至少有一人实现就业创业的:在系统内获取数据,予以退出;

7.死亡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8.移居境外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9.服兵役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10.被判刑收监执行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11.被认定为严重失信人的:一经核实,予以退出;

12.因失去联系而无法为其提供公共就业服务且其本人也不主动联系提出就业服务需求超过6个月的:核实后予以退出;

13.其他已实现就业创业或者失业登记被注销的:核实后予以退出。

(三)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不再需要提供《就业创业证》,经办机构也不再于《就业创业证》上盖认定审核章。如需查询就困认定有效性有以下两种途径:

1.申请人可登录常熟智慧人社微信平台进行查询。

2.申请人可在社区(村)人社经办机构进行查询。

(四)本操作细则于202121日起执行。待省厅人社一体化信息平台投入使用后,按省相关规定执行。

附件:1.常熟市本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单

      2.常熟市外地户籍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受理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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