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66——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能否由生产班组制定或修订?

时间: 2021-08-10 10:39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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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

2015年3月,范某入职某化工公司,岗位为技术员。根据化工公司《员工手册》规定“于管制区携带并使用手机的予以记大过处分”。之后范某所在生产班组召开全员会议,经范某签字的会议纪要写明“携带非防爆型手机且于制程区使用,除根据规章制度给予一次大过处分外,按部门规定再给予一次大过加重处分。”2020年4月左右,范某因使用手机被记2次大过,累计之前违纪最终合计为3次大过。2020年7月29日,化工公司以一年累计大过三次为由解除双方之间的劳动合同。范某认为某化工公司作出的3次大过处分均缺乏依据,属于违法解除。故申请仲裁,请求裁决某化工公司支付范某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89000元。

争议焦点

范某所在班组通过全员会议修订的规章制度对范某是否具有约束力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班组全员会议修订的规章制度对该班组全体成员具有约束力从制定修订过程看班组全员会议充分履行了民主程序和告知程序。全员参与是民主程序中参与程度最高的表现形式,部门根据自身管理需要,通过全员参与方式就管理规范进行协商制定,仅在全体参与人员内部施行,属于特定群体根据自我管理需要进行内部规范管理要求,法律不应干涉。另一观点认为:一、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中的部门、班组不是制定、修订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的适格主体,相关规章制度制定修订的适格主体为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中的部门、班组无权制定、修订该类规章制度。二、《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由此可见部门、班组会议不属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进行平等协商的形式,至少不属于明确规定的形式。三、即使班组会议采取了全员参与的形式,但会议中部门管理与部门成员之间直接领导的职级管理身份对部门成员行使民主权利构成一定阻碍,双方之间的直接管理隶属关系,容易对部门成员形成隐性的胁迫。综上,应当认定部门、班组制定修订的涉及部门成员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对于部门成员没有约束力。

仲裁结果

生产班组修订的奖惩制度对范某没有约束力范某违纪情形不符合解除条件,某化工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属违法解除,应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启示与思考

《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对于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制定的民主程序和劳动者参与平等协商的方式均有明文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法律规定的范畴内享受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

此外,国家通过制定相关法律引导、鼓励劳动者通过平等协商参与企业民主管理,但也应该看到现阶段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的积极性和能力均有所欠缺,导致一部分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规章制度在出台过程中履行的民主程序有名无实。用人单位亦利用有名无实的民主程序频频制定、修订严苛的规章制度,进而恶化用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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