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63——入职体检费承担问题探究

时间: 2020-05-29 15:43 来源: 常熟市人社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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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简介

2018年11月1日,李某至某物业公司应聘保安岗位。公司经面试后初步认为李某符合岗位条件,但要求其提供由医疗机构出具的本人近期体检报告。公司未指定李某进行体检的医疗机构,李某于次日前往常熟市某医院进行了体检,花去体检费200元。当月7日,李某正式到公司上班。劳动合同、公司规章制度等对于入职体检费均未作约定或者规定。2019年12月,公司与李某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入职体检费200元。

争议焦点

本案职工入职体检费由谁承担。

评析

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理由是:虽然物业公司没有指定医疗机构,但李某前去体检,是物业公司要求的,其目的是为了便于物业公司对李某进一步的了解、考察,以判断李某是否符合相应的岗位要求,物业公司作为此次体检的提议者以及受益人,应当承担相应的合理费用。

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由李某自负。首先,要求用人单位负担职工的入职体检费缺乏法律依据。其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前,双方为了能对将来劳动关系的履行结果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预判,以保证实现各自的利益最大化的目标,都有权利也有必要了解对方是否具备实现自己所期待的劳动合同的履行能力和条件。因此,在招用人员的过程中,用人单位会根据所招聘岗位的重要性和专业化程度,向劳动者提出较为具体的应聘要求,包括健康状况、学历、从业经验、特殊技能的掌握程度等。当得到充分了解之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处于平等地位的情况下,依各自意愿独立行使选择权,在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即可签订劳动合同,建立劳动关系。由此可见,用人单位通过体检报告了解职工的健康状况,是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基础条件之一,而职工在入职前进行体检,向用人单位提交体检报告,是劳动者为了实现就业目的所作出的自主行为,因此,在双方没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没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入职体检费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最后,即便职工在入职后的试用期内进行体检,但用人单位没有指定医疗机构、套餐资费等的,那么基于试用期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向选择的过程这一特性,劳动者自行体检并提交体检报告,也是为了能够顺利通过试用期的考察,从而使劳动合同顺利履行下去,保证劳动关系的稳定。由此,体检费也不应由用人单位负担。

仲裁结果

对职工李某的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启示与思考

《劳动合同法》第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江苏省劳动合同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者应当按照用人单位的要求,如实说明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就业状况、健康状况、竞业限制等情况”。劳动者为实现就业而在入职前自主进行的体检,应由劳动者自己承担体检费,双方另有约定或者规章制度另有规定的除外。劳动者入职后,用人单位指定医疗机构特定要求劳动者进行体检的,应由用人单位承担体检费用。

与此同时,《劳动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对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该条涉及的健康检查,为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相关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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