仲裁典型案例059——未缴社保或应赔偿员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费损失

时间: 2019-05-22 16:2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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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基本案情

2015年2月至2017年12月,小刚在鑫鑫服装厂从事缝纫工,服装厂未为小刚缴纳社会保险。小刚的妻子小梅为无业人员,个人亦未参保。2017年6月,小梅顺产诞下一子,生育的相关费用均本人自理。后小刚获悉有关社会保险的相关政策,遂向服装厂提出要求报销其妻子小梅的部分生育医疗费,遭到拒绝。2018年1月,小刚提起仲裁申请,要求鑫鑫服装厂赔偿其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用损失2000元。仲裁委员会经审理后认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服装厂未为小刚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小刚的未就业配偶小梅生育后未能享受到国家法律和地方规定的生育保险待遇中的生育医疗费,该项损失应由服装厂予以赔偿,故裁决鑫鑫服装厂按地方政府规定的标准赔偿小刚依法应享受的生育医疗费损失2000元。

二、典型意义

社会保险为劳动者的基本权利,不仅具有强制性、普遍性和共济性,在一定条件下亦可对部分特定人员延伸和扩展。本案中,小梅并非鑫鑫服装厂的员工,与服装厂也无其他直接的法律关系,按一般常识,小梅与服装厂之间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是小梅的丈夫小刚是依法与服装厂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正因为服装厂未为小刚参加社会保险,致使小刚不能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领取其未就业配偶小梅的生育医疗费,对小刚的该项社会保险待遇损失,鑫鑫服装厂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系市仲裁委员会处理的首起职工未就业配偶因生育医疗费待遇引发的争议,属新型争议案件,案件如何处理尚有值得讨论和探索之处,但依法推进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基本权利是社会进步和公平正义的必然要求。同时提醒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法定义务,不参保或隐瞒用工逃避参保不仅应赔偿员工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有时还应赔偿意想不到的与员工存在特定关系人的社会保险待遇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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