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度工伤保险定期待遇调整啦

时间: 2019-02-03 12:05 来源: 访问量:
【字体:

备受市民关注的工伤保险定期待遇标准终于要调整啦。按照《关于调整2018年度苏州市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通知》精神,经局工伤保险科、信息中心和市社保中心业务会议讨论,本市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工伤定期待遇的人员,待遇从2018年1月1日起调整,并于2019年1月份发放到位。

一.调整对象

2017年12月31日前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及已按规定办理按月领取养老金手续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伤残津贴差额的工伤人员。

另外2018年1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经审批领取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的工伤职工和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也参照调整。

二.调整时间

从2019年1月起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2018年1月1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的调整额。

三.调整标准

1、一至四级工伤职工伤残津贴

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在原伤残津贴基础上,每人每月增加金额分别为:一级伤残增加293元,二级伤残增加283元,三级伤残增加273元,四级伤残增加263元。

2、工亡职工供养亲属抚恤金

供养亲属抚恤金每人每月增加90元。

3、生活护理费

生活护理费按完全生活自理障碍、大部分生活自理障碍和部分生活自理障碍3个不同等级支付,月标准分别调整为3640元、2912元和2184元。

工伤保险的待遇调整工作,事关广大工伤职工切身利益,与往年相比,调整时间提前(7月提前至1月)、调整标准全部定额确定,补发时间大(12个月),群众期望值高,我们窗口业务工作人员统一口径,宣传解释到位。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