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时间: 2021-01-29 15:31 来源: 常熟市人民政府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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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为促进民办幼儿园健康有序发展,进一步规范分级管理收费和财政资金使用,根据中共江苏省委、江苏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意见》《常熟市关于支持社会力量举办学前教育的实施意见》(常政发〔201735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支持民办幼儿园发展经费(以下简称“发展经费”)适用对象:

(一)接受教育部门评估的国有企业举办的幼儿园。

(二)经认定为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并与当地政府签署《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的幼儿园。

(三)审批合格、取得办学许可、执行相应会计制度且财务核算规范的民办幼儿园。

第三条发展经费使用范围

(一)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二)幼儿园创建成果奖

(三)幼儿园综合考核奖

(四)幼儿园人防、技防奖补

(五)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补助

(六)幼儿园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第四条发展经费来源

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由属地政府负担,其它奖补由市级财政统筹安排。

第五条发展经费使用原则

(一)促进发展原则。发展经费要引导、支持和促进民办幼儿园规范管理、加快发展。

(二)统筹安排原则。结合上级资金和本级财力情况综合使用、统筹安排。

(三)注重绩效原则。教育部门组织对民办幼儿园教育实施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以后年度发展经费设立和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六条发展经费用途

发展经费主要用于改善办学条件、教科研和培训、提升师资水平、奖励优秀员工等支出。其中生均公用经费需用以教育教学需要及教玩具的购置。

第七条发展经费补助标准

(一)幼儿园生均公用经费

招收符合招生入学条件的幼儿,与政府签定《普惠性民办幼儿园认定及服务委托协议》的普惠幼儿园享受生均公用经费补助,具体标准为:

1)江苏省优质幼儿园或明确特定服务区的普惠幼儿园按每生每月300元补助;

2)苏州市优质幼儿园按每生每月150元补助;

3)常熟市优质园按每生每月80元补助;

4)常熟市基本合格园按每生每月65元补助。

幼儿园需按教育局核定的招生人数执行。其中明确特定服务区的普惠幼儿园按实际招生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补助;划定招生范围为乡镇(街道)全域的普惠幼儿园按教育局核定的招生人数核定公用经费补助,实际招生人数超过教育局核定计划数的部分不予计算。对202091日前已招收的超过核定招生计划数的普惠幼儿园,继续对符合条件的幼儿予以补助。

生均公用经费资金按每年十个月计算。核定幼儿数量时,每名幼儿在整个学前教育期间享受的财政补助资金最多只能按三个学年计算。

(二)幼儿园创建成果奖

普惠幼儿园创建成常熟市优质幼儿园一次性奖励10万元、苏州市优质幼儿园一次性奖励20万元,江苏省优质幼儿园一次性奖励50万元。非普惠民办幼儿园成功创建,按普惠幼儿园奖励额的50%予以奖励。

符合奖励要求的幼儿园,向市教育局申报。申报时必须附相应项目评估验收的文件、证书或奖牌、专家组鉴定意见。教育局审查确认后,会同市财政局拨付奖励资金。

(三)幼儿园综合考核奖

对审批注册的民办幼儿园,以园均5万元核定总量。对民非登记的非普惠幼儿园按同等奖别普惠幼儿园奖励额的50%予以奖励。企业登记的非普惠幼儿园参与综合考核,但不作奖励。

每年年末,市教育局根据考核办法对相关幼儿园进行分类考核(具体考核办法由市教育局制定)。根据考核结果,市教育局会同市财政局于次年拨付奖励资金。

(四)幼儿园人防、技防奖补

具体操作办法按《关于民办、外来工子弟学校及幼托机构人、技防建设验收和“以奖代补”的实施办法》(常教〔201160号)规定执行。

(五)幼儿园教师培训经费补助

对依法与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的教师签订劳动合同的民办幼儿园,按上述教师人数给予1000//年的教师培训经费补助,由教育局统筹安排使用。

(六)幼儿园优秀教育工作者奖

被评为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常熟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分别一次性奖励5000元、3000元。由市教育局组织实施苏州市优秀教育工作者、常熟市优秀教育工作者的评选工作。

第八条建立发展经费绩效目标管理机制和绩效评价体系,市财政局、市教育局组织开展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评价结果作为下一年度资金安排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九条获得发展经费的民办幼儿园应切实加强对发展经费的管理和核算,确保资金专款专用,不得以任何理由和方式截留、挤占、挪用,不得违反发展经费用途用于投资、偿债、赞助、支付各种罚款等。

第十条市教育局应当建立发展经费管理制度,规范资金申报程序,健全审批流程,强化考核监督,严格经费使用审批手续,做到公开、公平和公正。

第十一条市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负责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察和监督。

第十二条对弄虚作假、重复申请、套取骗取冒领或挤占、挪用、滞留奖补资金的行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江苏省财政监督办法》等法律法规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市政府及相关部门以前出台的相关文件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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