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有关规定的通告》等相关要求,现将《关于调整扩大常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公众可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邮箱:csdaqiban@163.com,联系人:费艳君,联系电话:52813422。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11月24日。
附件:关于调整划定常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征求意见稿)
常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1月10日
关于调整划定常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
(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污染防治,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江苏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要求,经研究,市政府决定对2019年2月2日发布的《关于划定常熟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通〔2019〕1号)进行修改,调整划定常熟市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即用于非道路上的,自驱动或具有双重功能,或者不能自驱动,但被设计成能够从一个地方移动或被移动到另一个地方的机械,包括但不限于工业钻探设备、工程机械(装载机、挖掘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卡车)、农业机械(包括大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林业机械、渔业机械、材料装卸机械、叉车、雪犁装备、机场地勤设备、空气压缩机、发电机组、水泵等。
二、将原虞山北路、环城北路、环城东路、环城南路、环城西路、虞山南路、西三环路、北三环路(地面道路)以内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扩大到全市行政区域,并分别设置了一类低排放区和二类低排放区,其中:
(一)一类低排放区:三环路(不含地面道路)以内的区域。
(二)二类低排放区:除一类低排放区外,本市行政区划内其他全部区域。
三、一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所有非道路移动机械;
二类低排放区内禁止使用未达到国Ⅱ排放标准的柴油工程机械、柴油叉车。
四、民生保障、应急抢险等工程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不受上述要求限制。
五、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在低排放区内使用时,应符合《非道路柴油移动机械排气烟度限值及测量方法》(GB36886-2018)中Ⅲ类限值标准要求,不能有可见烟。
六、违反本通告规定,在低排放区内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市住建、自然资源与规划、交通运输、水务、农业农村、市场监管、城管、公安、生态环境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在日常管理工作中落实本通告要求,指导做好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实施工作,加强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监督管理。
七、本通告自2021年12月1日起实施,《关于划定常熟市区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常政通〔2019〕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