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以案释法”典型案例

时间: 2018-06-14 15:23 来源: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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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顾: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某分局调查发现,某公司于2003年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9131.7平方米,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2005年该公司逐步填平厂区土地使用权证外低洼地、荒地并搭建临时房屋作门面房使用,涉及土地面积2245平方米,土地利用现状均为建设用地。该公司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土地进行建设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占用土地的事实。

法条链接:

本案当事人未取得合法手续,擅自占用土地,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三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土地使用权可以依法转让”、《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超过批准的数量占用土地,多占的土地以非法占用土地论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二条“依照《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的规定处以罚款的,罚款额为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30元以下。”,并参照《苏州市国土资源局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实施细则》及《苏州市国土资源常用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试行)》的规定“所占土地为未利用地、原有建设用地,决定并处罚款的,罚款额按非法占用土地每平方米5-15元执行。”,对当事人处以“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水泥场地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处罚款”的行政处罚。

处理结果:

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3月26日对该公司作出了“(1)责令当事人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245平方米;(2)没收当事人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水泥场地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面积2245平方米;(3)并处罚款,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2245平方米建设用地处以5元每平方米的罚款。罚款额总计2245*5=11225元整人民币。”的行政处罚。2018年4月9日,该公司自觉缴纳了11225元的罚款,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没收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建设的厂房、水泥场地等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涉及面积2245平方米,并将没收物资移交属地街道办事处。

案件评析:

本案主体明确、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程序得当,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严格执行重大案件审理制度,依法履行处罚告知、听证告知等程序,充分保障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体现了合法性;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类的案件在常熟市国土资源局依法查处的土地违法案件中占据很大比例,体现了代表性;该公司占用的土地地类虽为建设土地,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但未经依法批准占用并进行建设仍然属于违法用地,明确了对于占地地类为建设用地是否违法的盲区,体现了社会警示性;在事实认定、案件定性等方面具有一定的执法难度,体现了针对性;常熟市国土资源局在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对加处罚款的行政处罚能严格执行苏州市局出台的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标准,体现了示范性。本案的查处对部分国土资源行政处罚权下移的板块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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