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4号瞿某某不服常熟市民政局履职申请答复案

时间: 2021-10-20 09:07 来源: 常熟市司法局 访问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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驳回行政复议决定书

                              〔2021〕常行复第44号

申 请 人:瞿某某

被申请人:常熟市民政局。

申请人不服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于2021年7月10日提起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于2021年7月13日依法受理,因案情复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经批准,延长审理期限30日,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履职申请答复。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21年4月14日向被申请人寄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投诉举报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违法,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行职责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的责任。申请人的《联名推荐书》的推荐户代表名额是19人,但被申请人答复书中称“联名推荐未满10人”,未提供作出答复的证据。鸳鸯桥村村民代表采用流动票箱违法。鸳鸯桥村委垄断安排村民代表推选提名违法。

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2.联名推荐书;3.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代表推选办法;4.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5.关于尚湖镇鸳鸯桥村瞿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6.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复印证据申请书。

被申请人称:2021年4月16日,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后,该申请书认为尚湖镇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代表推选违法,要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2021年4月20日,被申请人向尚湖镇人民政府发出《协助调查函》,要去属地政府协助调查。2021年5月,被申请人对《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听取村委会情况介绍和处理经过,并与申请人面谈。经调查,关于“村民代表推选1号公告没有公示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法规规定,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不需要成立选举委员会。关于“村民代表提名资格被剥夺”的问题,鸳鸯桥村村民代表选举使用无记名空白选票,直接填写被选举人的名字,申请人虽未纳入村民代表建议名单,但申请人有被选举权,未被剥夺资格。关于“选举中部分流动票箱采用全程录像”的问题,录像用以维护现场秩序,并未干扰选民真实意图的表达,未违反相关规定。被申请人的履职依据有:(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因此,村民代表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村民代表具体人数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按户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推选户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半数以上参加推选;村民小组推选村民代表的,应当有该小组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推选。推选村民代表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按得票数从高到低产生。一户不得产生两名以上的村民代表。”因此,村民代表推选由村民委员会组织,不需要成立选举委员会。村民代表选举会采用无记名投票或者举手表决方式产生。

被申请人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协助调查函、尚湖镇复函;2.照片、谈话笔录;3.走访笔录;4.关于瞿某某联名推荐情况的调查结论、19名联名推荐走访核实情况统计表、照片;4.与瞿某某见面照片;5.常熟市民政局《关于尚湖镇鸳鸯桥村瞿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6.2021年3月3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7.会议纪要;8.2021年4月6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9.2021年4月10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选票;10.通话记录、语音详情;11.常熟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瞿某某系尚湖镇鸳鸯桥村村民。2021年4月14日,申请人向被申请人寄交了《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请求确认常熟市尚湖镇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违法,并请求被申请人依法履职,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责任。事实和理由:第一,《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第1号),并没有公示这次选举有选举委员会,说明本次村民代表选举是由鸳鸯桥村村委操纵的!第二,依据《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第1号)九条(2),申请人于2021年4月1日获本村民小组19名户代表联名推荐,2021年4月2日申请人递交到鸳鸯桥村201室吴某处,2021年4月16日,《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第3号)公告了“经村委提名、有选举权的10名以上户代表联名等方式推荐”的村民代表提名人选名单,却没有申请人的名字!为什么?明显是鸳鸯桥村村委或吴某违法剥夺了申请人的被选举权。第三,依据《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第1号)第十一条:投票采用工作人员流动投票的方式进行。2021年4月10日,鸳鸯桥村如期采用工作人员流动投票的方式进行了投票,但只有个别村民小组投票时采用了全程视频录像监督,这明显违法!因此,这次选举无效!综上所述,鸳鸯桥村十二届村民委员会代表推选违法。申请人依法要求被申请人履行法定职责,查处并追究相关当事人员的责任!

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答复后,进行了调查核实,于2021年5月17日作出了《关于尚湖镇鸳鸯桥村瞿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其中载明:“一、关于‘村民代表推选1号公告没有选举委员会’的问题《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十九条明确‘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组织村民按照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据此,村民代表推选工作由新一届村民委员会组织,不需要成立选举委员会。二、关于‘您的村民代表提名资格被剥夺’的问题。4月1日下午,您提交村委会19户村民户代表联名推荐书一份,由于未在指定地点联名推荐,无法准确判断提名是否为村民的真实意图。村委会随后以电话和分组上门走访的形式,了解联名推荐相关情况。经调查,您父亲作为上一届村民组长,带您上门签字,大多数村民以为是村里的要求,对签字实质意义并不了解,也有部分村民碍于情面,不好意思当场拒绝。剔除这两类人员,联名推荐未满10人,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不符合联名推荐的要求。虽然未列入联名推荐名单,但是本次村民组长、村民代表选票为空白票,您拥有被选举权。在4月10日上午的村民组长、村民代表推选中,您获得了1张选票,未被剥夺提名资格。三、关于‘选举中部分流动票箱采用全程录像’的问题。经了解核实,鸳鸯桥村在4月10日正式推选村民代表过程中,为确保本次推选的公开、公平、公正,对个别村组安排专人进行全程摄影录像,以维护现场秩序,确保选举有序进行,并未干扰选民真实意图的表达,未违反相关规定”,并当面送达申请人。

上述事实有:1.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联名推荐书、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代表推选办法、鸳鸯桥村第十二届村民委员会村民代表推选公告、关于尚湖镇鸳鸯桥村瞿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瞿某某身份证复印件、复印证据申请书;2.协助调查函、尚湖镇复函;3.照片、谈话笔录;4.走访笔录;5.关于瞿某某联名推荐情况的调查结论、19名联名推荐走访核实情况统计表、照片;6.与瞿某某见面照片;7.常熟市民政局《关于尚湖镇鸳鸯桥村瞿某某〈履行法定职责申请书〉的答复》;8.2021年3月3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9.会议纪要;10.2021年4月6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11.2021年4月10日村民代表会议签到表、主持人提纲、照片、选票;12.通话记录、语音详情;13.常熟市民政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复印件等证据证实。

本机关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五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的规定,村民代表选举属于村民自治,被申请人不具有行政管理职责,仅属于对村民自治行为的宏观指导。根据《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办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三分之一以上的原推选户或者原推选村民小组三分之一以上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可以联名向村民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村民代表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理由。村民委员会在收到书面罢免要求的三十日内,应当召集原推选户或者村民小组会议讨论决定。被提出罢免的村民代表有权提出申辩意见。”的规定,可见村民代表的推选和罢免有其组织法规定的程序和救济方式,而非申请人个人可以提出,也足以证明村民代表的推选属于村民自治的范畴。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第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本机关决定如下:

驳回申请人行政复议申请。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接到本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2021年9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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